十四歲聲稱殺人不償命 持刀傷人、殺人被判無期徒刑

山東東營:14歲少年持刀傷人,4個多月後又捅死同學 「反正我是未成年人,殺人不用償命」

檢方抗訴,山東14歲少年有期改無期 校內殺人傷人,故意借法律當減刑護身符

山東14歲少年胡某,半年內持刀分別將未成年人宗某捅死、陳某捅致重傷。一審法院判處胡某有期徒刑17年,胡某以量刑過重提出上訴。山東東營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短短5個月在校園內殺人傷人,作案手段殘忍,主觀上利用未成年人保護當做護身符。"二審法院採納了全部抗訴意見,將胡某改判為無期徒刑。

故意傷人後 他提刀追進了醫院

時間追溯至2013年7月21日晚,一起突發在東營市河口區某廣場的故意傷人案件打破了夜晚的寧靜。年僅14歲的少年胡某在與15歲少年陳某發生口角後,用刀刺進陳某脾部,致使陳某因脾破裂造成重傷,夜色中陳某在眾人的幫助下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而胡某則趁亂躲了起來。

然而,正當醫生護士全力搶救陳某的過程中,觸目驚心的一幕再次上演。在公安機關詢問陳某朋友時,他們稱事發不久胡某就持刀趕到了醫院,並試圖衝進正在實施搶救的手術室,所幸被陳某的朋友們及時制止,才避免了一場更可怕的悲劇發生。

在接到了陳某家人的報案後,河口區公安機關立即趕往胡某家中展開調查,而此時胡某早已消失匿跡。他的家人告訴警方,案發後就再沒見過兒子。在隨後警方展開的多次調查中,胡某的家人均以不清楚兒子去向為由,不配合警方調查。

我國法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法定八種性質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其中之一就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而該案件中關於陳某傷情鑒定報告,則直接決定著未成年人胡某是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案件發生後,當一份由河口公安機關出具的重傷鑒定書被送達到胡某家長手中時,胡某的家長對鑒定結果提出質疑,要求重新鑒定。在重新鑒定還未下達時,2013年12月1日,一起校園故意殺人案再次發生。

4個多月後 他再次持刀殺害同學

發生在河口區的故意傷害案件發生後,胡某被父母送到東營某學校學習,這並沒有讓他吸取教訓。據調查得知,胡某在校期間霸道、跋扈、經常欺負人。

調查中檢察機關發現,胡某和宗某等同學的糾紛都是源於生活中的一些瑣事。例如,胡某把同學的訓練鞋藏起來後,宗某就把這件事和同學說了,後引發胡某不滿。還有一次,宗某等人把胡某訓練時的武裝帶藏起來後又還給了胡某,但胡某卻當即拿刀將武裝帶割成了兩段,寓意一刀兩斷,並要求宗某等人賠償。這些常人看來雞毛蒜皮的小事,卻一點點紮根於胡某的心中,催生了仇恨的種子。

悲劇發生在2013年12月1日。那天清晨正是學校的早操時間,學校公寓一樓大廳,胡某持刀悄悄跟在宗某身後,趁其不備迅速上前摟住宗某脖子用力捅傷又橫著划了一下,在宗某倒地前胡某還向被害人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連捅10多刀。倒在血泊中的宗某後因搶救無效身亡,據資料顯示,被害人宗某脖子上的創口長達9厘米。

面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審訊,胡某卻說出了一個令人咂舌的原因。「我才14歲,屬於未成年人,殺人不會償命,最多被判15年有期徒刑。」如果他坐牢了,家人就不必承擔為他賠償、供他上學、就業買房的經濟負擔,自己在「裡面」還有吃有喝,家裡最多給宗某出個棺材費。

檢方抗訴獲支持 嫌犯被判處無期徒刑

「調查過程中,就有胡某的同學反映稱,曾聽到胡某向法學老師諮詢過未成年人殺人的處罰,當時胡某將這個問題夾雜在眾多問題中諮詢,這似乎預示著胡某為以後的殺人行為做足了功課。」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工作人員介紹,在審訊過程中,胡某明確對其母表示,如果賠償應盡量賠償陳某,因為賠償宗某沒有用。

隨後,胡某父母拿出20萬元賠償兩起案件的受害人,但被宗某父母予以回絕。2014年12月30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宣判: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判決結果如同胡某所料。然而宣判後,胡某提出上訴,同樣提出抗訴的還有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據了解,東營市檢察院提起抗訴同樣綜合考慮了多重因素,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胡某利用了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特殊的保護和「教育、感化、挽救」政策為自己編製起護身符;其次,在短短5個月內,胡某先後故意傷人、故意殺人,案件性質惡劣、行為極其殘忍。因此,檢察機關認為兩罪並罰17年量刑不當。

據參與辦案的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介紹,胡某接受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審訊時言辭出現了明顯差異,比如胡某曾表示自己是趁宗某不備將其殺害,後來又改為與之發生口角後進而殺害。而根據學校的監控記錄顯示,胡某是趁被害人不注意直接將其殺害。

綜合胡某的種種表現,東營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決定得到了山東省檢察院的支持,並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15年12月,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胡某終因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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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未成年人寬容但絕不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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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未成年有寬容的一面,但絕不是縱容。」檢察機關認為,嚴格辦理此案,既是維護了法律的權威,也是對其破壞的社會秩序的一種修復

據悉,今年以來,山東省未檢部門辦理在校未成年學生之間的欺凌、暴力案件90件,依法批捕50件,不捕40件;受理審查起訴191人,提起公訴126人,不起訴26人,附條件不起訴39人。

有朋友問及為什麼二審會判處無期徒刑,會不會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

其實,上訴不加刑是針對只有被告人上訴案件,如果檢察機關抗訴或者被自訴人也上訴,則不受上訴不加刑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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