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基督徒會下地獄嗎?

嚴格篤行教條的虔誠同性戀信徒。(有同性伴侶的,發生過同性性行為的)


謝邀。

我不知道人們為什麼老是喜歡把同性戀單拎出來問一些和基督信仰有關的問題。在我看來,同性戀性行為是罪,和殺人、姦淫、貪慾、撒謊是一樣的,都是罪。更別提【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難道信神的基督徒都能瞬間做到對這世界無欲無求一心跟隨神,愛人如己,如聖人一般嗎?不是的!信神的基督徒里一樣會有犯姦淫、起貪心、撒謊的人。那誰能進天堂,誰該下地獄?你能判斷還是我能判斷,還是他能判斷?事實是,我們都不能!我們能做的只可能是根據現行的各國的法律,照每個人所行的裁判由人的行為帶出來的惡果。至於誰會下地獄,只能由上帝來最終裁定,因為只有祂按公義判斷、察驗人肺腑心腸。並且神的道是活潑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兩刃的劍更快,甚至魂與靈,骨節與骨髓,都能刺入、剖開,連心中的意念和主意都能辨明。


結論是不會,

因為根據根據地球科學,人類還沒研究透地幔呢,說不定地心裡有地獄呢!!!!


Emmm,不謝邀

不太喜歡基督教,但我覺得這個你信的哪個版本的聖經又換(滑稽


他們是否會下地獄,或是上天堂,只有一個標準:他們是否真心相信上帝,接受耶穌的救恩,讓聖靈內住。在末日審判的時候,耶穌回來做判斷,你我說的都不算數。

另外,嚴格遵行聖經,就不會發生同性的性行為,兩者彼此矛盾。


人不能審判誰應該下地獄,什麼行為應該下地獄,因為人不是神,不能做到完全公義公正和完全體察人心,更沒有能力知曉每個人的所有心懷意念和所有行為結果。打個比方:一個同性戀但是一生默默行善不為人所知拯救了很多人,心裡充滿平安喜樂和一個不是同性戀(比如你我)但是心懷怨念和陰暗,一生活在抱怨和狹促之中,你覺得誰更有可能上天堂。再比如殺人犯,你只知道他殺人,但是他從小到大的心思意念你知道嗎?為什麼很多殺人犯還要懺悔禱告,如果因為殺人就不能上天堂,那神父就不必去給犯人做臨終懺悔了。說了以上這些會讓很多不信的人以為悔改信主不過是行動上做做樣子,所以他們認為我一生可以為所欲為要死前再信主就可以了,你的心裡是否真的悔改是否真的認識到真理,神一清二楚不是靠你痛哭流涕哭著喊著我信耶穌就可以的。以上是回答是否下地獄的問題。但是聖經中明確說了神不贊同同性戀,所以我也不贊同,中國自古以來是沒有同性戀的(很多人會反駁那龍陽君、斷袖等典故呢),古代中國人的「同性戀」行為是基於肉體的美好,因為不管男女所有美好的肉體都令人迷戀(現代女生也會去追漂亮的女明星而不會只追男明星),所以他們是基於情慾與「漂亮的男人」發生性關係,那些人本身同時也喜歡女人。跟西方只喜歡男人而且可能還喜歡五大三粗毫無美感的男人完全不是同一概念。我們中國人講究天人合一沒有同性戀的基因。只是現在很多人放縱自己的情慾,以世界同性戀潮流為擋箭牌,沒有認清自己,放縱和墮落,任憑肉體的慾望控制自己,還不停給自己找各種借口(什麼同性戀是天生的呀,是生理構造不同等等),神都知道,你不能聖潔,神是公義的絕不會以不潔的人為聖潔。所以謹告中國的同性戀者不要把肉體的迷戀看作是靈魂相吸,你要真的說是靈魂伴侶,那怎麼沒見中國的同性戀者找一個像《摩登家庭》里卡梅倫那樣的胖子又老又丑的同性戀伴侶呢?我們中國人就沒這個基因,當然從古至今「找清秀的小廝泄火」的事情還是時有發生的。所以希望基督徒能擺脫情慾的控制,做一個神喜悅的聖潔的人。


我覺得這樣解釋這個問題比較好。

神在聖經里不提倡同性戀。聖經最初是給初代的人類指導的。

為什麼不提倡?因為初期人類數量不多。如果同性戀蔓延。怎麼發展繁殖下去?

但是我解讀人類的輪轉,我認為如果發展到最後最終會無性別,無差別,無階級的愛,就是靈魂之愛,而且愛每一個。

所以在人類的這個階段可以接受同性戀了。正好也都在接受。我用我的感受我是覺得他們是合理的。

簡單來說我每天研究地上的人出生是為了什麼,結合時代我也知道其中深意。一批批的就可以看出社會的變遷。

伊斯蘭教義有些不用看了,隨便都可以下地獄的。地獄可容不下那麼多人。

神只會比人寬容,即使你做的再錯給你的懲罰也是為了挽救你。但是人不可以為了同性之好去影響那些異性戀,掰彎對方,那就有業力。因為你不可以影響其他人的繁殖婚戀,那些異性戀是有自己的任務,而且說不定要生出可以改變一些時局的重要人。你霸佔了他,這個缺口怎麼填?

簡單來說就是存在合理,但是還沒到主流的時候,還是要收著點。


同性戀是聖經上明確表示的罪。

然而,你我都是罪人,虧缺了神的榮耀。

異性戀身上的罪不見得比同性戀的少。

罪是從血脈中來的罪性,不是罪行。剛出生的嬰兒什麼都沒做,同樣帶著罪性。這是從亞當夏娃而來的。

基督徒當自卑,迴轉向神,仰望祂。


題主既然自稱嚴格恪守教條的虔誠信徒,應該不會否認聖經是上帝的啟示吧,請看《聖經.提摩太後書》3章16~17節:聖經都是上帝所啟示的,於道理、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上帝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行。那麼,在聖經中關於同性性行為是怎麼說的呢?再請看《聖經.羅馬書》1章26~27節:因此,上帝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那麼,報應將會是什麼?很可能就是地獄,請參閱《聖經.馬可福音》9章43~49節,篇幅稍長,就不抄錄了,整體的意思是要有剜眼、斷肢的決心去逃避肉體的邪情私慾所招致的地獄的永火,因為在這幾節經文中共出現了三次「在那裡他們的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證明這是主耶穌基督親自地、反覆強調的關於地獄的教訓,所以是真實可信、無可辯駁的!那麼,同性性行為會導致下地獄嗎?可以不用下地獄,但是必須像逃避地獄永火一樣恐懼戰矜地逃避此罪行,認罪悔改,恆切禱告,靠著聖靈治死肉體的邪情私慾,因為靠著已經深陷泥潭的自身,實在無力自拔,我的這番回答可能會造成您心理上的不適,也可能會遭人忌恨,但是我想說我如果粉飾太平,就是對於終要失喪的靈魂最大的輕忽,所以,笑罵由他,我走我路。


你不如先問問有地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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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開有沒有的問題,

對於同性戀來說擠滿了猶太人、LVLV和基督徒的「天堂」你確定想去?!


謝邀,,我看這是個老問題了,,,但是大家的回答都不太一樣,

簡單來說,同性戀對於基督教來說是罪,

那麼,既然是罪,只要相信基督,就可以被赦免,所以無論是同性戀,還是其他的什麼罪,其實並不重要,也不是問題,

問題是,相信基督之後,你願不願意為基督改變自己?遠離自身的罪?

聖經上說,要與基督同活,就要先與他同死,

如果一個人願意為了基督改變自己,那麼他就不是真信基督,自然就是不得救的,

同性戀基督徒或者一個同性戀的真基督徒是不存在的,所以一個人信了基督之後還是同性戀,並且不願意做出改變,那麼,,,

總的來說,不信基督,如何得救?不被基督拯救,怎得稱義?


聖經里沒有任何確鑿證據可以用來反對我們現在一般所說的同性戀者間的戀愛/婚姻/性行為。(和合本)中文聖經中根本就沒有「同性戀」這個詞;把個別聖經經文單獨抽出來「反同性戀」,卻不考慮相關經文的上下文和時空背景,這樣的讀經方式顯然是錯的——如同歷史上那些濫用神的名義在現代社會維護奴隸制的所謂基督徒。

不管個人觀點如何,首先事實是現在支持同性戀者間的戀愛/婚姻的基督教會越來越多(比如美國聖公會、美國長老會等等)。而西班牙、阿根廷、葡萄牙、巴西、盧森堡、愛爾蘭、哥倫比亞等等這些國民中天主教徒占絕大多數的國家,恰恰也是走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前列的國家(還沒算同性民事結合合法化的)。

我已總結並不斷更新相關信息在同志基督徒網站http://www.tzjdt.cn

以及微信公眾號:同志LGBT基督徒

現僅附《 「反同性戀」基督徒常用經文小問答》一文的主要內容在這裡作為回應:

「反同性戀」基督徒常用經文小問答_Dr. Xavier

「反同性戀」基督徒常用經文小問答

《利未記》問題

利未記回應1首先,聖經中多次提到「男廟妓」。那問題就來了,在女性一般沒啥社會地位的「父系」社會裡,男廟妓通常的服務對象是男性還是女性?為什麼是「廟妓」,而不僅僅是男妓?……(「和合本」聖經里沒有把「男廟妓」一詞翻譯出來,不過2010年的「和合本修訂版」聖經已經對此做了修正)

利未記回應2【列王紀上14:24 國中也有男的廟妓。他們效法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趕出的外邦人,行一切可憎惡的事。】……【利未記18:3 你們不可做你們從前住埃及地的人所做的,也不可做我要領你們去的迦南地的人所做的。你們不可照他們的習俗行。】(在18:3這樣的前提下,才有利未記18:21-22)

利未記回應3【利未記18:21不可使你兒女經火獻給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22不可跟男人同寢,像跟女人同寢;這是可憎惡的事。】這裡的男男「苟合」,更可能指的是外邦人習俗中「拜偶像(摩洛)」、「男廟妓」相關的行為,即【列王紀上14:24】提及的「可憎惡的事」。

利未記回應4也就是說,【利 18:22】頂多是在提及「摩洛」這樣異教崇拜的事情的時候提及了男男「同躺」(即所謂「苟合」),這樣的反對很可能針對的是異教崇拜儀式上男男「貢獻精種」的行為;這和我們現在一般所理解的(同性互相吸引而所發生)的「同性性行為」本來就不完全是同一個概念。(利20:13同理)

《羅馬書》問題

羅馬書回應1羅馬書也從來沒有「同性戀」這個詞。【羅馬書1:25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 26因此,…… 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27 ……】單挑【羅 1:26-27】出來,怎能不看看這裡的「因此」是怎麼來的?

羅馬書回應2羅馬書1:26里的「因此」指明了在強調反對異教崇拜的事情(即【羅 1:25】)——常與男/女廟妓、同性性行為相關。【羅1:27男人……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這裡也「更接近」我們現在說的異性戀者的情況:對男同性戀者而言,非要與女人發生性關係的話才更可能是所謂「逆性」的。

羅馬書回應3聖經中特定情況下的所謂「同性性行為」不能簡單等同成 「同性戀者之間的戀愛行為」。現代社會裡也有因著錢財等去與同性發生性行為的異性/雙性戀者。何況「放縱的情慾」(【羅 1:26-27】)自然一般會是神所反對的,即便是對男女性愛而言。(不分男女的「慾火攻心」另可參見《士師記》19章)

羅馬書回應4關於所謂「逆性」的問題,同樣是使徒保羅寫的《羅馬書》11章里,「外邦人」因信耶穌基督而得救這件事也被形容為「逆性的/違反自然的」。顯然,這裡所指的「逆性」的事,恰恰應是神喜悅的。所以聖經里「逆性」這一個詞,也要分情況來討論看是好事還是壞事。

「所多瑪城毀滅」問題

所多瑪回應1《創世記》19章提及的所多瑪城事件(包括《士師記》19章的類似事件),相關的頂多是(同性)強姦行為。聖經中如此特定情況下的所謂「同性性行為」,卻偷換概念成了當今社會中人們說的、普世的「同性戀者之間的戀愛行為」,這不是謊言是什麼?難道「同性戀」=「強姦」?

所多瑪回應2【以西結書16:49看哪,你的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她和她的女兒們都驕傲,糧源充足,大享安逸,卻不扶持困苦和貧窮人的手。】不招待客旅,卻要(不分男女)強姦,也顯然是該受譴責的「逆性的情慾」。《士師記》19章尤其明顯:先要強姦男客人,後來實際上強姦/輪爆了男客人的妾。

《創世紀》問題

創世紀回應1如果單單以「創世」的情形來裁決「同性戀」的是非,為什麼不以同樣的標準來處理「獨身」、「不孕不育」、「近親結婚」等情形呢?現在有基督徒「獨身侍奉神」,也和神起初的創造相違背啊;因此就要譴責他們/她們、就應該要「矯正」他們/她們以改變他們/她們的「性趣」嗎?

創世紀回應2現在的異性戀者若因故不能生育,也是違反神起初創造的「要生養眾多」的啊,單因這個就要禁止他們結婚嗎?創世初期人類是「亂倫」結婚生子的,我們現在為什麼不繼續當初的「近親/亂倫結婚」傳統了呢?……這些都顯然不能忽略時空背景去討論,同性戀問題也一樣。

創世紀回應3人類只有1男1女時的「無罪」世界的情形,不能以比如所謂「神的話永不變」為借口在人口「眾多」的「有罪」世界裡也「生搬硬套」。類似的,現世看來「沒問題」的那些人類婚姻傳統,耶穌也明確說不適用於「天國」這樣的「無罪」世界:(復活後)人不娶也不嫁。【路加福音20:34-36】

「親男色/好男色」問題

親男色回應1如果僅從中文字面判定,那(行淫的)異性戀女性顯然可以是「親男色/好男色」的,憑什麼斷定這裡是專指男同性戀者呢?實際上(英文)聖經也是直到接近20世紀中期才開始在這裡引入「同性戀」(homosexual)一詞的,雖然這個詞至少早在19世紀就已經用在其他文獻中。

親男色回應2「親男色」對應的古希臘文單詞不能單靠拆分為「男性-床」來解讀(如同中文裡表示國家的「葡萄牙」不能靠「葡萄-牙」來理解),更別說用它來泛指以「性取向」這個【現代概念】劃分的同性戀者了;更可靠的驗證方法是看這個古希臘文單詞在早期基督徒文獻里是怎麼使用的。

親男色回應3(兩情相悅的)同性戀和(含「習俗」性質的)同性性行為不能簡單地「互相等同」。結合當時背景和(至今已發現的)早期文獻,所謂「親男色的/同性戀/homosexual」對應的古希臘文聖經原文,其更可能是在譴責帶有暴力、權勢威逼、金錢誘騙、偶像崇拜等背景的(放縱的)性剝削行為。


我不知道,你也不知道,只有神知道。

去天堂還是去地獄要看神最後的審判,而不是由你我來論斷。


最純正的基督教(指宗教本身包括其經文 The Canon)是羅馬時期修訂刪減後維護統治的國教。剛發展原始期因為組織力量的能力被「朝廷」追殺,後來發現沒辦法斬草除根,就給它改良招安了。

用了一堆聰明的編纂人,不符合規定的就不會被定義到基督教里,不符合當時統治階層利益的打死也不會出現在基督教里。

同時代還有很多其它經文失傳的失傳,被否定的被否定。統治者看著老百姓一起膜拜個前後經常有矛盾的選訂本還覺得句句真理,微笑不語。

它被當時當權者定為國教,根本目的是維護其男權體制,當然反對除異性戀以外各種戀。

在那個時代,這宗教對統治非常有用。
現代直男信它我很理解,權益嘛
女性還有其他人再信我就不說什麼過分的了。

所以,你自己圓邏輯好了,下不下地獄的你自己決定。
真有神(我不是無「神」論者,但定義肯定不同),根本不在乎你的問題,也不會圍著人轉。你在「神」創造的世界裡,是「神」的一部分,一切答案請由你自己發現、創造、決定,相信自己的能力並做好一切承擔現世後果的準備,會有「神「其它部分和你作用。人所定義的好壞對「神」整體來說沒有任何意義。

世界上的人造宗教就是自戀沒辦法, 還Father,這性別給神套的真溜。


我聽過crist袁的見證,不知道你是否聽過他。一個出身牙醫家庭的亞裔,同性戀,醫學院忘記了畢沒畢業,吸毒後以販養吸,後來做到美南幾個州有名號的大毒梟。入獄後有個機會悔改信了主,後來給大家佈道。那場佈道他做見證說他覺得同性戀是錯的。

當時我覺得他說得對。有關這方面的一字一句都在聖經上寫著呢。

但是,隨著年齡的增加,我對聖經有了更深的理解。如果你從聖經整體來看,舊約代表律法,新約代表救贖。有原罪的人憑自己完不成律法,只有接受救贖後,律法才完整。

罪是每個人都有的,問題是每個人都會出的,犯了一條跟犯了諸條結果都是一樣的。幸好救贖也是,照好人也照歹人。神愛世人,罪人中的罪魁祂也救了。

義人用不著救贖,罪人才需要。大家都一樣:有罪。

所以我覺得,現在我無法告訴你將來會怎樣。我沒死過,雖然曾經痛苦得想死,但我一點也不想去地獄。我也沒有最終審判的權利,也無法衡量同性戀行為和其他人殺人偷盜姦淫等等罪哪個更重,也不能明確告訴你正確答案。但我覺得其他人也沒有審判你的權利。

唯有一點我能明確告訴你:耶穌愛你,祂知道你所有,知道你所思所想,祂還願意愛你。祂已為你的罪付過了贖價。


首先,你為什麼要信基督?我異性戀都不信,但是我的理念和基督教或者天主教(?)很接近。

其次,你明知基督教不贊同同性性行為,而你有過同性性行為,卻說自己嚴格篤行教條?!你這是欺騙自己還是欺騙別人?!

當然,看到有人說現在基督教不反對同性戀了!我想說你們為什麼要依賴教去活著,你們難道沒有自己的做人準則嗎?!以為信基督就能得到救贖?!

我的做人觀點是,與其相信神,不如自己成為神!做人求的應該是無愧於心,不是自欺欺人!

另外你真的愛你的同性愛人,那你和他肯定去一個地方,那還擔心下什麼地獄?!

如果你對他的愛還沒到死後也想在一起的地步,卻發生關係,那我想說,你可能是有罪的!

如果不信教就不會下,那不如乾脆就別信好了!人不該因為害怕什麼而去信一個教,當然上帝可能不同意吧!所以我不信基督,不信上帝,但是我欣賞基督,某些部分我同意上帝的觀點!


我老師說過,信主耶穌基督的得救。

同性戀是行為。至少我從小接觸的教義是因信得救。並不是因行為得救。【羅11:6】既是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所以我回答信主耶穌上天堂。

但是你們問我:同性戀是罪嗎?我回答一定是。那知罪而犯罪的得救嗎?我回答不了,因為審判的在乎耶和華。不過有一節經文我想仍舊給我們提示,【弗4:1】我為主被囚的勸你們:既然蒙召,行事為人就當與蒙召的恩相稱。


1,我不是同性戀

2,我不信上帝,佛祖或者一切神明

3,追求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現代是自由戀愛,不管你的性取向如何,如果能夠開心不就夠了嗎,為什麼要在乎別人,更何況你都不知道神明是否真的存在?

4,是不是下地獄,你不知我不知,只有神知道吧


我沒有宗教信仰,只是聽過一場關於同性在基督教中是否是罪惡的講座。

講座嘉賓是一名台灣的牧師。

講座的結論就是聖經沒有哪一頁哪一句說同性戀是罪惡的。

也就是說反對同性戀的基督徒都是借聖經的名義在大行己道。

講座筆記等材料放置於家中不在手邊,因此敘述不夠完整全面。


同性戀在基督教中的確是罪。

可世人都有罪,虧欠了神的榮耀,但基督徒因信得救,信靠耶穌基督便可得救。

除了褻瀆聖靈。


看到前面幾個答主答的是新教的,我回答一個天主教的版本。

1.天主教是否認為同性戀屬於犯罪?

是,這是違背天主造人之後確立的婚姻關係的逆性的行為,天主教對於性行為的要求是嚴格的:神職人員連結婚都禁止,需守獨身。普通信徒若不結婚也就算了,而一旦結婚,需進行婚配聖禮,且不可拆散。至於其他輔助生殖的手段(如某些代孕、試管嬰兒)、不潔行為(手淫)也要限制,而避孕措施(如藥物)、墮胎(當然,當母親與胎兒同時生命受到威脅時,原則上要保住母親),也是限制的。這些被限制的,本身是出於對人的生命的尊重,也是對天主造人的歷史事實的尊重。因此,同性戀及其性行為屬於犯罪。

2.有人認為現代科學研究同性戀屬於先天的,那麼怎麼辦?

天主教對於現代科學非常尊重,天主教也鼓勵人們使用理性知識認識天主。自古以來,教會中就有大量人堅守獨身的人,他們被天主所恩寵。教宗方濟各表示,同性戀不該被人們歧視,應該要獲得尊重,並且擁有牧靈陪伴。「同性性行為」是罪惡的,而且,同性戀者應該盡量「保持貞潔」,對此,方濟各認為,教會的道歉對象不但是被冒犯的同性戀者,也必須向窮人、被剝削的女性、被迫勞動的兒童道歉。教會必須為「受到這麼多祝福的武器」道歉。這不是說,天主教鼓勵其行為,而是對於這樣一群人(少數族群:被壓迫的女性、童工等等),應該給予同情。既然天主造了他們,他們理想上應當是守獨身的,而不應該繼續犯罪。同樣,不能因為是罪人,就對他們歧視。因為信德、望德、愛德是長存的,愛德是高於宗教的法律(指一般的禮儀、信條、規範)的。天主教禁止其行為,但對其人尊重。

3.罪人死後的結局是什麼?

人死後,末日審判後,有三種可能性:

地獄:窮凶極惡之人,拒絕救恩的人。

天堂:信仰天主,行為好的人。

煉獄:這部分信徒依然有一些問題,需要煉凈,之後會上天堂。

當然,這也就是天主教認為應當為死者祈禱的原因,因為我們都希望死後儘快進入天堂,減少痛苦。至於具體這些信徒的結局,我們不得而知,但至少,因為錯誤的行為,他們應該不會直接進入天堂,因為還帶著罪惡。他們可以在活著時候選擇告解、贖罪,但倘若繼續犯罪,那麼告解也就失效了,「修和」從原則上是不再犯的。我們不能直接宣判就說他們下地獄,但也不能降低門檻,說他們一定上天堂,因為罪惡必須懲罰。當然,他們下地獄的可能性很高,因為這種犯罪有可能持續很久,甚至明知是罪,故意犯罪,並且有可能告解之後重新犯罪。特別是那些有同性行為、同性戀婚姻的那部分,本身就是玷污了婚姻的神聖性,也污染了所謂的「家庭」,而且這是長期維持犯罪狀態的,下地獄是很有可能的。

4.那麼普通天主教徒應當如何做?

不歧視他人,但也不參與犯罪,要讓他們認識到自己的罪,也要不讓自己增添罪惡。同時,對於西方國家有關「LGBT」合法化的法律法規保持警惕性,因為世界是罪惡的,索多瑪的罪惡難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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