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麼看待婚後收入公證?

並且你會選擇婚後收入公證嗎?

或者如果對方需要婚後收入公證你願意接受嗎?


我不會。雖然本人法學狗,婚姻法心裡門兒清。但是我父母和我本人都認為婚後不論是經濟上還是精力上再過於計較誰付出得多付出的少是非常不明智的行為。

婚後算的太清楚真的會傷感情。

正所謂「勢不可去盡,福不可享盡,話不可說盡,規矩不可行盡,凡事太盡,緣分勢必早盡」

聰明的人在婚前就會考察好對方的家境和收入消費水平,感覺對方經濟水平消費觀念跟自己不太合拍,找個借口儘快退場,這樣才會儘可能避免婚後兩人的扯皮。

婚後再來糾結財產收入這些問題有極大可能被指責為「精緻的利己主義」者。

同樣是考慮另一半的經濟水平,一個在婚前,一個在婚後,差別巨大。

婚前要考慮的東西很多,在雙方的收入如何支配的問題上,能夠妥善處理的都是聰明人。


願意。這是自信的表現,但是這個前提是雙方都願意,不然這個公證很容易出事啊 分分鐘散夥的節奏。


可以接受婚前公證,婚後不能接受


我會做。我已經要求我老公這麼做,他毫無障礙地接受。因為我收入高,家底厚,房子我完全自己買的,老公事業我幫助,還有個不知滿足的婆家。前提我已經幫助過老公弟弟買房子。此時收入,婚內財產必須公證。

我不佔他人便宜。作為男人,老公也沒想占我便宜,但他家裡確實窮,所以他同意簽字。未來幾十年也可以預期,我的收入不會比老公少。

若為愛情故,二者皆可拋。沒有財產的牽絆,好好談愛情,多好啊,不明白,有什麼不同意的。


謝妖!如果雙方都同意是可以的。

我自己是婚前財產公證可以,婚後不行。

每個人對家庭的貢獻不同,嫌我收入低,請他去找收入高的。


謝邀。

我們家不存在這個問題。

因為我倆都屬於分開就是一起死的性格。而且每天膩歪的要死。所以公證這玩意兒要來沒用。


我是支持的。

我自己沒做,因為現在婚姻法新解釋保障了有資產一方的資產投資增值。簡單說來現在其實只有婚後的工資收入部分可以分,我本身工資不高,所以沒什麼必要。

此外,我當年結婚的時候收入不高( ̄? ̄)就是有婚前房產,這個本來就被保障的,不用公證。


不是特殊情況,不要這麼做。

比如我表嫂那樣的老婆,婚後財產搬的一分不剩(婚後就把工資卡拿走了)。結婚前還想房子加名(嚇的我姨夫直接連房子都不敢過戶給兒子了),讓我姨家幫她們家的兩個弟弟安排工作(啥也不會累的錢少的活不幹),她媽來趟我姨家走的時候把家裡的一瓶營養快線和幾卷衛生紙都塞包裡帶走……

我覺得這種情況,如果想結婚的話,婚前婚後都公證上比較好。不過這種情況,根本就不適合結婚的嘛。


公正個屁,我又不是皇帝。


謝邀。

婚後收入公證的本質是雙方堅持約定夫妻財產制。

1、約定夫妻財產的效果。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明確的約定,如果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財產狀況有明確的劃分標準,以後在離婚的時候可以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如果沒有約定財產情況的,按照共同共有的財產進行分配。

2、約定夫妻財產的形式

關於夫妻雙方對其財產的約定的形式是比較多樣的,主要是以合同的形式來確定。

只要雙方根據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來起草合同,雙方對合同的內容沒有異議,可以自行簽訂,在沒有明確的約定生效的限制性條件時,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生效了。

公證的程序是可以辦理,也可以辦理的。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需要去公證處辦理公證。

3、約定夫妻財產的適用對象

只要你願意對雙方的婚後財產進行明確的約定,雙方就可以採取約定財產制。

這只是一種約定財產的方式,是個人生活態度的選擇。

無所謂好與壞,由優與劣。


婚前財產公證,支持,婚後財產公證就覺得,既然這樣子不如乾脆不結婚更加自由自在

婚後財產公證容易完成一種後果就是雙方都覺得賺錢才是對的,對家庭的時間投入和付出變得不值得。


有必要的話,可以去做。

比如一線城市的,一些有錢人,結婚前財產公證很正常的。反正不是我能想像的。

如果壓根就沒必要,非要去做,那麼後果自負。

比如我是三線以下的,兩家人都是普通家庭,也沒多少錢,非要做財產公證,那我也別結婚了,鬧不好得被周圍的朋友親戚拉黑。


背景二線城市,我比老公年薪高六倍吧。

我不會公證,永遠都忘不了高一時候我沒有零花錢他零花錢一個月五百,每周都領我吃KFC(2003年,那時候對我們來說還挺不平常的),總帶我去小賣店買雞柳薯片鍋巴飲料吃,他媽媽給帶的牛奶天天給我喝。

所以我也只是在做他以前做過的事情吧。是先有了兩個人是一體的概念,才進入社會開始工作賺錢,在我眼裡他永遠比錢重要。

PS:沒預期到的是,果不其然的胖了好多。


雙方都同意的話,可以,畢竟每對夫妻的情況不同,而且這也是夫妻間的事,和外人無關。

我本人不願意。女,家庭主婦。家庭主婦沒有收入,這項事宜自然不合適。個人以為,我和我老公只是分工不同,都是為著家庭在付出,所以,情感、責任和收入共享。沒有主內的我為他承擔家庭責任,他只不過是個會賺錢的男人,說不上是真正意義上的兒子、父親和丈夫。沒有主外的他為我承擔家庭經濟,我再努力也無法支撐起一個幸福的家庭,我們暫且沒有能力做到「窮開心」。所以,在我本人看來,我理所當然將我經營的家庭溫暖跟我老公分享,我老公也理所當然將他的經濟收入和我分享,這才是夫妻。


我覺得有這個困擾的人,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必然是有雄厚的財務基礎,若都是一窮二白,那也沒必要做這個公證。

那就要一分為二來看待這個事情,若夫妻雙方均財力雄厚,做與不做收入公證就無所謂了;若一方財力雄厚,且收入持續穩定,與另一方差異較大,那要做公證也正常吧,畢竟夫妻雙方結婚並不單純是感情結合,感情這種事情本身就是風險變數比較大,那跟財務分開來看也挺好的。

如果是我我會接受


婚前財產如果是涉及到父母的,我接受婚前的公證。

①如果婚前財產僅僅是個人的,對方如果資產多於自己,自己可能會主動提出,表明自己不佔對方便宜的決心。

②如果自己資產多於對方,不會主動提出,表明自己願意和對方互幫互助。

我不接受婚後僅僅公證收入,如果公證收入,也一起公證家務的分擔情況等其他貢獻。


謝邀0-0

其實,我感覺問這個問題可能是在考慮會不會影響感情,我個人角度覺得公證不公證不太會影響感情。

假設兩個人都內心坦然,且真心喜歡對方。那做不做絲毫也不會影響感情。

假設倆個人各有各的小算盤,或者其中之一有小算盤,那公證,婚前,婚後協議等方式可以很好的保護好自己的利益。畢竟人心隔肚皮,曝光出來婚前天使婚後惡魔的也不是一兩個。

至於我自己,有婚內協議。


我既然選了她那我就相信她寵著她。

手機,錢包,卡密她都知道。

成立了一個家,白天外出奮鬥,回家繼續和枕邊人斗。這樣的人我跟他做朋友都不安心。

我是想幸福的生活,不是想演一輩子宮斗劇。

當然如果有人有這個愛好隨便你。


不接受婚後收入公證,如果婚姻連這樣的信任都沒有,還結婚幹嘛。


謝邀 @王娃

對於我來說,雖然心裡覺得怪怪的,但是如果對方要公證,那就公證。

不論公證與否,各有有利弊,就看站的角度在哪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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