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湖北孝感一女孩遭未成年男同學搶劫捅傷,警方以男同學未滿十四周歲為由撤案」事件?


未成年人保護法應該保護受害者而非施暴者。

女孩遭男同學搶劫刺傷脫衣並企圖強姦,這是一宗惡劣的犯罪案件,但由於施暴者未滿14周歲,就不必承擔刑事責任,讓人不禁心生疑惑:未成年人保護法究竟應該保護誰?未成年受害者,還是未成年施暴者?

首先,14周歲不應繼續成為未成年犯罪的「護身符」。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也就是說,只要未滿14周歲,無論他犯下什麼罪行,哪怕是殺人放火,都不必受刑罰。2012年4月,湖南省衡陽縣西渡鎮發生一起特大命案,一名12歲的小男孩用水果刀將姑媽一家三口殺害,死者包括他9歲的表妹、4歲的表弟,手段殘忍至極。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就連這樣的殺人惡魔也在未成年人保護之列。

2015年10月20日,13歲的劉宇(化名,初三)與兩個未滿13歲的玩伴,其中一個讀初一,一個讀小學六年級,在湖南某小學搶劫並殺害了一位素不相識的鄉村教師,掩蓋現場後如常上課上網……「我們還沒有14歲,就算打死人了,也不用坐牢。」劉宇的這句話,無意中成了當天最可怕的潛意識。三人被抓獲的當晚就被送往了邵陽市工讀學校。「我們也很無奈,打不得、關不得,要麼放了,回到社會上去,要麼去工讀學校。」一位辦案民警說。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教授徐昕指出:「現在學界比較普遍認為刑事責任年齡應該降低,因為現在的人發育成熟的比較早,所以下一次修改刑法的時候,希望能夠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現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年齡已經大大提前,刑事責任年齡也應根據形勢變化進行調整。可是,這個問題雖然討論多年,但「一直在爭議,一直被擱置」。試問,究竟到要等到什麼時候才調整呢?難道,非得等到未滿14周歲犯罪行為跟成年人犯罪一樣高發,才來高度重視,認真研究?

其次,哪怕法律暫時不修改,也不能對未滿14周歲犯罪無所作為。刑法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忠稱,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對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會嚴格按照刑法有關規定,會同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交由政府收容教養。但我國對不滿14周歲涉罪未成年人干預矯正還存在法律規定過於原則、特殊學校發揮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矯正手段等問題,今後要健全完善矯治干預措施和相應司法程序。言外之意是,未滿14周歲涉罪未成年人,大多交由「家庭教育」就算了事,交由政府收容教養的很少。而且,哪些人應該收容教養,收容教養機構有權施加何種教育懲戒措施,均不明確。也就是說,雖然法律規定未滿14周歲涉罪未成年人「必要時由政府教養」,還沒有真正「落地」,也就沒辦法讓他們「知道疼痛」,更不用說什麼悔改了。

在「女孩遭男同學脫光割傷未立案」事件中,受害女孩的母親表示:「我現在最大的願望是希望法律的漏洞能補起來,社會上更多的未成年女孩能受到保護,而不是說法律保護的是這些行兇者。」但願有關部門本著對人民負責的態度,讓未成年人保護法真正保護未成年受害者而不非施暴者,真正做到「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文/李蓬國)

作者系媒體評論員,2016年4月底開始寫時評,榮獲2016年度紅辣椒評論佳作獎、東湖評論佳作獎。個人時評公眾號lipengguo123(挽弓搭見ll李蓬國一針見血評論)。


無法可依。


近日,一則關於「女孩遭未滿14周歲男同學搶劫捅傷,警方撤案」的新聞引發輿論關注。

湖北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發布公開通報,稱今年3月30日,女孩張某在等電梯之機,遭男孩黃某用剪刀挾持,實施搶劫,後被剪刀刺傷。當日黃某將女孩劫持到無人居住的房間實施搶劫,還逼迫她脫光衣服。因黃某案發時未滿14歲,不夠刑事處罰,警方對案件予以撤銷。事情發生後,涉案雙方至今沒有達成任何賠償協議,引起了女孩張某家屬的強烈不滿。

對黃某撤案的做法雖然讓很多人難以接受,但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當地警方應該做的。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才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等八種嚴重暴力犯罪時才應當負刑事責任。既然黃某作案時不滿十四周歲,那麼根據《刑法》就絕對不應當負任何刑事責任。對於《刑法》的這一規定,目前還沒有任何可以變通或者突破的空間。

雖然我國《刑法》第十七條同時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但鑒於目前尚沒有配套的法律法規,因此現實中幾乎沒有出現過政府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收容教養的案例。這意味著,只要不滿十四周歲,不論是殺人放火還是搶劫強姦,都不會面臨任何法律後果。

兒童是可愛的天使,但在極端的情況下有時候也可能是暴力兇嫌。2016年1月發生在廣州番禺的11歲女童被廣西韋某姦殺案震驚全國。據媒體報道,韋某曾不同程度地傷害過6個未成年人。他在13歲時曾故意殺害一名同村的4歲男童,因不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14歲時重傷一個未成年人,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出獄不到2個月又在春節前姦殺了一個11歲的女童。讓這樣惡行累累的「小惡魔」長期逍遙法外,對於其他的生命不啻於是一枚定時炸彈。

那麼,我國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否合理?《民法總則》在民事責任能力年齡的規定上面,較之早前的《民法通則》已經進行了下修。那麼隨著未成年人智力的成長,我國刑事責任年齡是否也該同步下修呢?曾經有網路媒體做過相應的調查,結果顯示絕大多人支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過與網路投票相對,在學術界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主張卻幾乎呈現出一面倒的反對態度。而反對的理由幾乎都是未成年人要以教育、保護為主,刑事責任年齡下修會導致刑罰的大面積增加。在此背景下,立法機關及最高法、最高檢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主張也持較為慎重的態度。

其實,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大體上是與國際接軌的。比如日本、德國、義大利等國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均為14周歲。但與此同時,也有很多國家對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保留了一定的彈性空間。比如英國法律規定未滿10周歲的兒童絕對不負刑事責任,10周歲以上不滿14周歲的兒童被推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進行反駁。美國有30多個州沒有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制度,採用通過檢方提交證據來證明其心智是否成熟的方法來判斷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這類推定刑事責任能力制度將舉證責任交由檢方,將刑事責任能力判斷的決定權交由法院。

近年來,我國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暴力作案逐漸多發,且手段越來越殘忍,其中絕大部分受害人也是幼童。保持現行法律規定不變,可能無法適應這一現實,也會造成諸多的社會不公。其實,英美兩個國家的規定對我們具有一定的啟發借鑒意義,即在維持現行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不變的前提下,對於少數嚴重暴力犯罪可以有條件地剝奪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刑罰豁免權。

雖然相對成年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心智、能力上都處於弱勢。但如果被害人同樣是未成年人,那麼力量對比就不能一概而論。此時對嚴重侵害生命或者身體健康的暴力行為,如果能夠適當突破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完善入刑的法定條件,或許更能體現雙向保護原則。

另外,做好《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之間的銜接,形成更加嚴密、合理的責任體系也十分重要。現在的情況是,如果不夠刑事處罰,就沒有法律可以給予處罰,只能沒有任何後果的一放了之。事實上,不夠刑事處罰的,仍然可以考慮給予行政處罰,從而給予必要的警告和遏止。


立法界應當儘快對未成年犯罪的年齡標準予以調整,避免令「未成年人保護法」變成「保護未成年人犯罪法」。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對於一切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

建議根據女生的傷情鑒定,及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犯罪的搶劫金額和作案手段。待犯罪嫌疑人到了法定的承擔年齡,必須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重判輕判緩判不判,法院可視其犯罪情節違害及悔過表現全面衡量,依法宣判。


我相信被害人父親會找機會和施暴者交流心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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