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非受過法學專業學習的人看來非常不合理的判決,在法律專業的人看來很合理?


隨便找個殺人案沒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普通人都不理解。


這是2013年的時候我聽老師講的一個案例,具體發生年份我不記得了。

當年老師還在做檢察官。案例是這樣的,有個男子在婚禮上調戲新娘,新郎不願意就爭執起來,罵著罵著就打上了,然後就把該男子打死了。

報案—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流程走下來都沒什麼問題,最後判決新郎死立執。

到這兒其實也沒什麼不能理解的。死刑是要最高院複核的,複核結果下來,最高院核准了死刑。這時,新娘向原審承辦法官提出了申請,大致意思就是「雖然殺人犯罪大惡極,但我老公是為了保護我才把別人打死的,他又是家裡獨子,我請求法院讓我懷了他的孩子以後再執行死刑,一是給他家裡延續了血脈,而是能讓我下半輩子有個寄託」。

該案件的承辦法官很重視她的申請,於是組織法官專家學者一起研討了案件,最後並沒有核準新娘的請求。

因為刑法三大原則中的第三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此案中准許的新娘的請求,那麼在別的案件中也應該准許別的被告人家屬的請求;可如果被告人是女性的話,如果其家屬提出讓其懷孕生子以後再執行死刑,那就與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相違背。

所以,新娘的請求看起來並沒有什麼錯,但依然不能被核准。


假定:馬蓉起訴王寶強名譽侵權案件 法院判決馬蓉勝訴。


謝邀。

我來說一下證據採用方面的吧。

各個國家的法律,對於證據採用都有一套完整的規則。以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為例,一條證據需要通過「相關性relevance」、「傳來規則Hearsay」、」意見規則Opinion「、「可信度Credibility」等等一系列的測試,才能最終被法院認可。

這些複雜的規則所導致的結果就是,普通人很難輕易的區分一個證據是否可被法院採用,很多時候,也很難理解為什麼一條證據會被法院拒絕。

因此,無論是在國內還是澳洲,如果遇到了法律糾紛,尤其是需要上法庭的時候,建議沒有足夠法律知識的當事人一定要諮詢專業的律師,以避免不必要的延遲和損失。


謝邀,不是法官,不懂判決,就說兩個警察相關的吧。平時老百姓最不理解的就是這個。

遺失不立案。

警察不管債務糾紛。


謝邀~

我想說靠訴訟時效制度做出的裁判,很多人不知道,等知道的時候已經太晚了,而且好多老百姓好面子,不打欠條也不追著要債


殺人償命!!不償,我有過失或自首情節。

欠債還錢!!不還,你過了訴訟時效。

父債子還!!不可以,只能找我爹要。

父債子還!!好吧,誰讓我繼承了我爹的財產了呢。

被強行爆菊!被女人強姦!不算強姦,只算猥褻。

最後。。「大學生掏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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