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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觀 | 民法·物權法部分的重難點

物權法背誦要點

物權法概述

第一節 物權概述

(出題偏好:選擇題)

1.簡述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權利主體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並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說明如下:

(1)物權是一種財產權,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

(2)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

(3)物權是支配特定物的權利。

(4)物權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2.物權與債權的特徵比較

物權:財產權、直接支配的權利、支配特定物的權利、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物權

債權

權利性質

支配權

請求權

權利效力範圍

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絕對權)

特定的義務主體(相對權)

權利的客體

物權的客體原則上為有體物

行為

權利的效力

優先力、追及力、排他性

無前三種

權利的發生

法定主義

任意主義

權利的保護方法

回復權利人對物的支配為主要目的,偏重「物上請求權」

主要採取賠償損失的方法

理解點一:物權的優先效力包括兩個方面,(1)物權對於債權的優先效力,(2)物權相互之間的優先效力。

物權對於債權的優先效力體現在:

(1)物權與債權可能發生權利衝突時,物權原則上具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如同一物上既有物權,又有以其為給付標的物的債權時, 物權優先於債權。典型者為在一物數賣的場合,已經取得物之所有權的買受人,其所有權優先於未取得所有權的買受人之債權。

物權優先於債權也有例外。個別情形下法律賦予某些債權以優先於物權的效力,如根據《合同法》第229 條確立的 「買賣不破除租賃」 規則,租賃物的買受人不得以其所有權對抗承租人的債權。

(2)物權相互之間的優先效力要解決的是能夠並存且可能發生權利衝突的若干個物權之間何者優先的問題。該問題的解決規則是:原則上成立在先則效力優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理解點二: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作為物權客體的物無論輾轉流向何處,權利人均得追及物的所在行使其權利。物權的排他效力則意味著同一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互不相容的物權,如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

第二節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出題偏好:選擇題、簡答題)

3.物權的基本原則

平等保護原則:物權受到侵害時,司法機關對各權利主體一體保護

物權法定原則:種類、內容

公示公信原則:

公示:以一定的方式使公眾知悉變動的事實

公信:物權變動符合法定的公示方式就具有可信賴性的法律效力

4.平等保護原則的概念和內容

平等保護是物權法明確規定的基本原則,是民法中平等原則在物權領域的具體化。基本內容為:

(1)法律地位平等。所有民事主體在物權法中都共有平等地位。

(2)適用規則平等。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各民事主體參與物權法律關係時平等適用《物權法》所確立的規則

(3)保護的平等民事主體受物權法的平等保護

5.物權法定原則的概念和內容(2013年非法學法條分析題)

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都應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通過合同任意設定。物權法定原則主要包括如下幾方面內容:

(1)物權種類必須由法律設定,不得由當事人隨意創設。

(2)物權的內容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創設與法定物權內容不符的物權內容,也不得基於其合意自由決定物權的內容。

(3)物權的效力必須由法律規定,不能由當事人通過協議加以設定。

(4)物權的公示方法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得由當事人隨意確定。

6.公示、公信原則的內容(2016年法學論述題)

(1)所謂公示,就是將物權設立、移轉的事實通過一定的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

(2)所謂公信,主要適用於不動產的交易,是指一旦當事人變更物權時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了公示,則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事實上並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對於信賴該物權的存在並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該物權為真實時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

(3)按照物權法定主義,物權的公示方法必須要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隨意創設。公示方法原則上應當採用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的規則。

(4)公示原則的作用在於確認依公示方法所取得的物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公信原則的功能則在於,即使在公示的內容是虛假或錯誤的情況下,第三人因信賴該公示的內容而從事交易,其從交易中所取得的權利仍應受到保護。

7.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後果

(1)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當事人不得自由設立,即使當事人有約定也不發生物權設定的法律效果;

(2)當事人的約定部分違反內容強制的規定,但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物權仍得以設立,僅違反規定的內容無效。如流質條款無效不影響抵押權或者質權的設立。

(3)違反該原則的行為無效不影響當事人其他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三節 物權的變動

(出題偏好:選擇題、簡答題、案例分析)

8.交付的方式包括哪些?

(1)現實交付,即將出讓物置於受讓人的實際控制之下。

(2)簡易交付,動產物權的受讓人因合同業已佔有出讓人的出讓物的,出讓人與受讓人達成物權轉讓合意時,交付即完成。

(3)指示交付,出讓人的出讓動產被第三人佔有的,出讓人將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並告知佔有人向受讓人交付該動產,是為指示交付。也稱「返還請求權的讓與」。

(4)佔有改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在約定期限屆滿時,出讓人再按約定將該動產交還受讓人佔有,即為佔有改定。在佔有改定中,出讓人與受讓人實際上達成了兩個合意,一是轉讓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二是借用、租賃等能夠使出讓人繼續佔有轉讓動產的合意。

第五節 物權的保護

(出題偏好:選擇題、簡答題)

9.物權的保護的方法(2015年法學論述題)

(1)確認物權。當物權歸屬不明或對物權是否存在發生爭執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物權。請求確認物權,包括請求確認所有權和請求確認他物權。

(2)返還原物。當所有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佔有時,所有人或合法佔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請求不法佔有人返還原物或請求法院責令不法佔有人返還原物。在特定情況下會受到物權法上善意取得等特別制度的限制。

(3)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當他人的行為非法妨害權利人行使物權時,權利人可以請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也可請求法院責令妨害人排除妨害。當他人的行為對權利人的標的物造成危險時,權利人可以請求消除危險。

(4)恢復原狀。當物權的標的物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損壞時,如果能夠修復,物權人可以請求侵權行為人加以修理以恢復物之原狀。請求恢復原狀旨在恢復物的圓滿狀態。

(5)損害賠償。當物權人因他人的侵害行為而遭受經濟損失時,權利人可以直接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也可以請求法院責令侵害人賠償損失。

所有權

第一節 所有權概述

(出題偏好:選擇題、簡答題)

1.所有權的特徵

全面性、整體性、彈力性、排他性、恆久性。

2.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2007年非法學簡答題)

善意取得,又叫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在不法將其佔有的他人動產或者錯誤登記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動產讓與第三人或者為第三人設定他物權時,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物權時系出於善意且符合其他條件,即取得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的制度。善意取得具有強化佔有公信力、保護交易安全的功能。

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應具備的條件是:

(1)標的物須為佔有委託物且為非禁止流通物。

(2)讓與人系無權處分人。

(3)受讓人取得動產時出於善意。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4)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受讓。是否為「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

(5)已完成交付。此處的交付不包括佔有改定。

不動產善意取得的適用條件為:

(1)讓與人系無權處分人但具有權利外觀。

(2)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是善意的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3)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受讓。是否為「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暈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已經辦理了登記。

3.善意取得的法律後果

(1)受讓人取得轉讓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物權,原所有權人喪失物權。

(2)受讓人依照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物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或者返還不當得利。

(3)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凱程提醒:善意取得規定很重要,近幾年沒考察過,在考察大題的時候會考察善意取得的簡答,到時候只把定義跟善意取得適用條件答上去即可。

另外注意遺失物是否善意取得處理:對於遺失物,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時(也就是拾得人轉賣給他人的情況)的處理:

(1)權利人可以要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2)也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是通過拍賣或者具有經營資格的人購買而來,則需要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該規則對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也適用。

第二節 共有

(出題偏好:選擇題、案例分析、簡答題)

4.按份共有關係中的權利

(1)依照份額享有共有權。按份共有人行使權利、享受利益的大小與其預先確定的份額成正比。

(2)分割請求權(包括轉讓權),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分出、轉讓受到優先購買許可權制。

(3)優先購買權。當按份共有人轉讓自己的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4)在共有份額上設定擔保物權,按份共有人可就其應有的財產份額設定擔保。

(5)物上請求權。當共用權益受到侵犯,共有人可單獨或共同地依法享有物上請求權,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返還原物的請求,以維護共有權益。

(6)共有物處分權。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節 建築區分所有權

(出題偏好:選擇題、簡答題)

5.建築區區分所有權的概念以及特徵(2006年非法學簡答題,2014年非法學法條分析題)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於一棟建築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係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其特徵是: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複合、多樣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權、共有權和管理權(成員權)三個部分組成。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是權力的組合,而是一個獨立、統一、整體的權利。

(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具體體現在:①區分所有人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權及成員權。②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大小決定共有權及成員權的大小。③區分所有權成立登記時,只登記專有部分所有權,而共有權及成員權並不單獨登記。

(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

6.構成建築專有部分的條件

專有部分,指在構造上能明確區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獨立使用的建築物部分。須具備三個條件:

(1)構造上的獨立性,即「物理上的獨立性」,從而能夠明確區分;

(2)利用上的獨立性,即「功能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第四節 相鄰關係

(出題偏好:選擇題、簡答題)

7.簡述相鄰關係的概念及特徵

相鄰關係,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對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相鄰關係實質上是對財產所有人或佔有人、使用人行使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的合理延伸和必要的限制。其特徵有:

(1)相鄰關係總是發生在兩個以上權利主體之間。權利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不動產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動產的使用人,如承包人、租用人、借用人等。

(2)相鄰關係的內容是相鄰人間的權利、義務。它是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相鄰各方的協議確定的。相鄰一方有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行使方便的權利,他方負有提供這種便利的義務。

(3)相鄰關係是在不動產毗鄰或相近的特定條件下因對財產的使用而發生的。

用益物權

第一節 用益物權概述

(出題偏好:選擇題、簡答題)

1.用益物權的概念及特徵

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的特徵有:

(1)用益物權屬於他物權、限制物權;

(2)用益物權以佔有為前提,以使用收益為內容;

(3)用益物權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主要是不動產。

2.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區別(2004年非法學簡答題,2012年法學簡答題)

(1)用益物權以追求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標的物須具有使用價值。而擔保物權主要以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和優先受償為內容。

(2)用益物權具有獨立性,擔保物權則具有從屬性。一般地,用益物權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與財產所有人的約定獨立存在,而擔保物權系以擔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其存在則以擔保物權人對擔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關係人享有債權為前提。

(3)用益物權往往有明確的存續期間。在物權關係解除後,權利歸於消滅,而在權利的存續期間,權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規定行使權力。擔保物權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在擔保物權實現之時,該權利亦歸於消滅。

(4)用益物權的行使,一般以佔有標的物為前提,而擔保物權的行使,除留置權、質權外,均不以直接佔有標的物為前提。

(5)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權則不具有這一性質。擔保物權的標的物滅失,如不能歸責於擔保物權人,擔保物權人可以請求擔保人以其他物替補。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滅失,用益物權人不得請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第四節 宅基地使用權

(出題偏好:選擇題、簡答題)

3.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和特徵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建造自有房屋而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用益物權。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在於: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限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限於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3)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限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換言之,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

(4)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且沒有期限限制,故該權利具有福利性。

第五節 地役權

(出題偏好:選擇題、案例分析、簡答題)

4.地役權的概念及其特點

地役權是指不動產的權利人為自己使用不動產的便利或者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特徵主要包括:

(1)主體:不動產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2)內容:利用他人不動產,並對他人的權利加以限制

(3)客體:他人不動產

(4)設立的目的:為供自己使用不動產之便利或者效益的提高

(5)是否有償、存續期限:依照當事人約定

(6)地役權具有從屬性

5.地役權與相鄰關係的區別(2011年法學簡答題)

(1)性質不同。地役權是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相鄰關係體現的則是所有權的延伸與限制。

(2)產生依據不同。地役權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產生,相鄰關係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

(3)內容不同。地役權是當事人超出相鄰關係限度而設定的權利,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相鄰關係則是對相鄰各方權利義務的最小限度的調節,通常是無償的。

(4)前提條件不同。地役權不以不動產相鄰為條件,相鄰關係則以此為條件。

擔保物權

第一節 擔保物權概述

(出題偏好:選擇題、簡答題)

1.擔保物權的概念與特徵(2004年非法學簡答題)

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務清償為目的,而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權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的特徵:

(1)優先受償性。擔保物權人可以就擔保物的價值優先於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而受償。

(2)從屬性。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權受償而設定的,從屬於所擔保的債權。

(3)不可分性。這是指債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4)物上代位性。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第二節 抵押權

(出題偏好:選擇題、案例分析、簡答題)

2. 抵押權的概念及特徵(2005 年非法學簡答題)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轉移佔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得就該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的特徵表現在:

(1)抵押權是一種約定擔保物權;

(2)抵押權的客體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財產,該財產可以是動產、不動產,也可以是某種財產權利;

(3)抵押權是不轉移佔有的擔保物權,在抵押期間,抵押財產仍由抵押人佔有。

3.最高額抵押權的概念和特徵

最高額抵押權是指在預定的最高債權額限度內,為擔保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清償而設立的抵押。其特徵是:

(1)所擔保債權的不確定性。

(2)適用範圍的限定性。

(3)非從屬性。最高額抵押不以某一特定債權的存在為條件。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意外,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

(4)

4.動產浮動抵押的概念和特徵

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動產作為以財產整體設立的動產抵押權。其特徵是:

(1)抵押人限於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

(2)抵押財產限於抵押人的動產,包括將來所有的動產。

(3)抵押財產特定化之前可以自由轉讓。在動產浮動抵押中,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

5.動產浮動抵押的財產確定的時間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財產得以確定:

(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 質權

(出題偏好:選擇題、簡答題、案例分析)

6.留置權的概念以及成立要件(2012年非法學簡答題)

留置權是指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得留置動產並以其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是法定擔保物權,其標的物是動產,且留置權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財產的佔有就喪失留置權。其構成要件:

(1)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屬於債務讓人所有的動產。

(2)債權人對該動產的佔有與其債權的發生出自同一個法律關係,但是企業之間的留置除外。

(3)債務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未履行債務。

(4)符合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並且不違背公序良俗。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不得與留置權人承擔的義務相抵觸。

凱程提醒:

(1)留置權的效力:占有權;孳息收取權;必要時,使用留置物;請求因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變價優先受償權——折價,須經債務人同意。

(2)留置權的消滅: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為債權人接受的,留置權消滅或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佔有的。

7.留置權的消滅

留置權的消滅事由包括一般事由與特殊事由。

留置權消滅的一般事由:對所有權的擔保物權均適用的事由,包括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或者拋棄、擔保物毀損滅失且無代位物等。

留置權消滅的特殊事由:①是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②是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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