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登州阿雲案,阿雲該不該被判死刑?

從現代的法理角度看,北宋登州阿雲案中的阿雲該不該被判死刑?


先說結論,以現代法理角度來看,不該。

登州阿雲案案情不複雜。

登州有個姑娘叫阿雲,早年喪父,去年又死了母親。阿雲的叔叔不顧阿雲母喪未滿,就把阿雲強行許配給同村的一個大齡光棍韋大。

但是此人相貌醜陋,阿雲對這樁婚事極為不滿,不過婚期已定,由不得她。為了擺脫這樁婚姻,一天,阿雲趁韋大休息時,用刀連砍十多刀,但韋大未死。史書載:「伺其寢」,「懷刀斫之」,「十餘創,不能殺」,只是「斷其一指」。隨後阿雲被捕,剛一被抓,就主動承認罪行。

按現代法律來說,這個屬於故意殺人未遂,而且阿雲認罪態度好,肯定是不會死刑的,具體判多少年要看傷情鑒定。

但是當時對這個案件的判決卻極其複雜

1、當地知縣認為阿雲「謀殺親夫」,定為死罪。

2、登州知州許遵認為阿雲訂親時,「母服未除,應以凡人論」,也就是阿雲還在為母服喪,這個定親應該算無效,所以阿雲的行為不能算「謀殺親夫」,不該定為死罪。

3、上報到審刑院和大理寺,審刑院和大理寺又推翻了許遵的判決,改判阿雲「違律為婚,謀殺親夫」,處絞刑!也就是說,認為阿雲訂婚不合律令,但是你也訂婚了,所以屬於「謀殺親夫」,判處絞刑。(《宋刑統》「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

4、許遵不服,認為阿雲受審時主動供認犯罪事實,「雲被問即承,應為按問」,應以自首論處,「以按問欲舉,乞減死」。就是認為阿雲有自首情節,應當輕判。(熙寧元年七月,詔令「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

5、這個案件又上報到刑部,「刑部定如審刑、大理」。刑部認同審刑院、大理寺的判決,認為屬於「謀殺親夫」,判處絞刑。

6、這時許遵已經升任大理寺卿,認為刑部判決有問題,「復言:刑部定議非直,雲合免所因之罪。今棄敕不用,但引斷例,一切按而殺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輕之義。」即他認為刑部如果不論青紅皂白,「一切按而殺之」,就會「塞其自守之路」,不符合「罪疑惟輕」的斷案原則,對阿雲案要應該從輕處理。

7、御史台彈劾許遵,指責他妄法。許遵不服,請朝廷將案件發給翰林學士們討論。於是宋神宗下令讓司馬光、王安石同議。

8、王安石支持許遵,理由是「熙寧元年七月,詔令「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司馬光支持刑部,理由是《宋刑統》:殺人時,「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即阿雲本來就不能自首。

9、神宗偏向王安石,又把此案提交其他翰林學士討論,王安石的意見被接受,神宗下敕令,贊同他的主張。

10、三法司不服,大理寺集體上書要求再議,神宗只好讓王安石跟大理寺法官辯論。捲入這個案件爭論的人越來越多,到後面中書、樞密院也參與合議,結果爭了一年多。

11、最後神宗支持王安石,阿雲婚姻不合法,由絞刑輕判為編管,編管流放時又得遇大赦,很快又恢復了自由身,以後她又重新嫁人生子。

12、16年後王安石與神宗都去世了,司馬光當上了宰相,廢除了這條關於自首的敕令。野史稱阿雲在此後被重新判了死刑,於是被處死。

所以這個案件其實就算按照宋神宗時的情況來判,也不該是死罪。阿雲喪母,按當時要求需要服喪三年,服喪期內不得談婚論嫁,而在她喪母的次年,她叔叔就強行讓她跟一個老光棍定親,本身就不合法不合理,這個定親應該算無效,所以按「謀殺親夫」來論罪本身就不應該。

阿雲連砍韋大十幾刀,斷其一指,按《宋刑統》「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按律應當判絞刑。

但是熙寧元年七月,宋神宗下了詔令「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這個詔令下發的時候,兩制官也是認同的,才能頒布天下,是具有法律效應的。而阿雲這個案件在《宋史》里的描述是:「初,登州奏有婦阿雲,母服中聘於韋,惡韋醜陋,謀殺不死。按問欲舉,自首。」也就是說,阿雲的行為是符合這個詔令的,所以雖然應當判處絞刑,但是按照詔令要減二等論,也就是可以免死。野史里也是司馬光廢了這條詔令後,才重新給阿雲定罪死刑的。所以,在宋神宗時,阿雲這個情況罪不至死。


不太清楚你所說的現代法理角度的具體所指

?試著說說。宋律與皇帝敕令誰更具權威性?準確描述應是誰屬於上位法?現代司法實踐中,針對同一行為不同的法條裁決時出現不同乃至相反結果時,適用上位法的裁決的結果為準則。現代法學法的概念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套用在古代社會,宋律歸納於法律範疇是不爭的,皇帝特權應該歸納到憲法領域還是行政法規範疇卻有點說不清。假如歸入前者,阿雲死不了,無論敕令還是特赦都具有合法性和排它性,法律僅能在實踐中對其進行規範,無權力抗訴。屬於後者就熱鬧了,需要很大篇幅來論證法制還是人制。

王安石的斷案依據來自熙寧元年七月宋神宗簽發的一道詔令,「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許遵的判決也依據此條。

司馬光的依據來自《宋刑統》:殺人時,「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所以阿雲不能自首。

(另《關於《宋刑統》中的某些解釋:「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並《宋刑統·賊盜》中的司法解釋:「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

用今天的刑法判決,阿雲不會死,依宋刑判,阿雲當死。真實結果沒死成。反推,僅以法論,皇帝特權屬於上位法。


已經過了追訴期


諸位回答問題請認真看題,題主問的是按現代法理按現代法理按現代法理宋代阿雲該不該死。————————————————————————當然不該,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未遂,有自首情節,怎麼都不會判死刑。司馬光翻案只為政爭為反對而反對其實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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