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張扣扣案一審判處死刑?

為什麼同態復仇在今天還有這麼多支持?如果張母和王家的糾紛發生在今天,網路輿論又會是怎樣?

陝西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張扣扣死刑_正在直播_澎湃新聞-The 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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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說辯護詞,這個我就不批評了。

因為這個案件是當天就宣判的,所以反而沒什麼人注意到庭審。

庭審過程以官方的網路直播內容為準:張扣扣案庭審直播

我想說,這個案件的庭審中,是我見過的極少數庭審中,被告人與律師之間毫無默契的。整個庭審過程,張扣扣都是在一味地追求「自己說得爽」,對律師的一些問題,根本是牛頭不對馬嘴,對辯護工作也毫無幫助。

關於刀具來源

在故意殺人罪中,是否預謀對最終量刑有很大影響。

所以律師問這個問題,是想通過這個來引出「不是預謀」的相關論述。

他不是真的想知道刀從哪裡來的啊!

可被告人這麼一答,律師就不敢再繼續問下去了,這妥妥的就是預謀的開始,再問下去只會自暴其短。

但公訴人也沒放過,在公訴意見中論述「本案是預謀殺人」時,直接把「先後在集鎮上購買了單刃刀、玩具手槍」拿來作為依據。

關於殺人經過

除夕殺人這個因素,公訴人在辯論時認為是「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這也確實是在故意殺人罪中需要考慮的因素,如賈敬龍殺人案中,官方公布的死立執理由里,就有一條是「大年初一當眾殺人」。

這是庭審啊大哥,律師想問的是具體的過程,不是讓你光顧自己說得爽。而且這個回答又進一步加強了「預謀」。

律師又問了一次:

這還是沒正面回答律師問題,但它正好可以拿來論證「臨時起意」、「激情殺人」。

但是它和上一句回答是前後矛盾的:到底是事先準備好了這一天殺人,還是當天看到被害人才臨時起意呢?

律師接著又回到「為什麼要殺人」的問題上。

關於為什麼殺人

儘管在法律上不支持血親復仇,但無論在哪個國家,什麼國情,血親復仇這種最樸素和原始的正義,在道德上都有一席之地。

因此在這個案件中,血親復仇是一個非常關鍵的辯護要點。

律師也一開始就針對這個問題發問……

這顯然不是律師想要的回答。

這整個案件,從早期的輿論鋪墊,就一直把張扣扣描述為一個為母復仇的人。但是他的這個回答,反而體現了他復仇的渴望並不是很強烈,殺人動機是因為這些簡單的日常生活矛盾。

律師後面趁著被告人回答「當天看到老三……腦子一下空白」,又重新問了一次:

這個回答仍然離律師想要的答案差了十萬八千里,反而還留下了可供質疑的空間:你因為王正軍打死人而殺人,那另外兩個人並沒有打死人,你又有什麼理由殺他們呢?

最後律師實在沒辦法了,換了發問方式,才勉強拿到自己想要的答案:

關於生活坎坷

在辯論階段,公訴人發表的公訴意見中,特意在第四大點專門描述了「張扣扣走向犯罪的根源」,是因為「工作生活的挫折,以及張扣扣本人不能正確面對,將生活的不順歸因於1996年母親被殺,最終殺人泄憤」。

而被告人回答的一句話,正好也給公訴人的這一論斷提供了依據:

但是在以前的輿論宣傳中,張扣扣被描述成一個充滿夢想的人。

沒辦法,還是只能換個發問方式:

在質證過程中,公訴人還列舉了一些證據來證明張扣扣的生活、工作坎坷,另外一個律師借這機會也連忙救場:他的生活一點也不坎坷!

關於自首情節

兩個律師先後都對自首的目的發問,但被告人實在是太耿直了:

說真的,事先要是知道被告人會這樣回答,那就肯定不會問這問題了啊。

而公訴人當然也沒放過這一點:

2、作案後,投案並非其接受法律制裁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投案只是出於走投無路,在本人沒有錢財證件、沒有可以信賴的親朋、同時又受到公安機關布網抓捕的客觀壓力下,才做出的被迫之舉。

最後沒辦法了,律師還是得換個方式發問:

然後在對歸案過程的相關證據,繼續救場:

自首本來就是一種功利性的情節,自首的動機不應該被惡意揣測,公訴人上面的論斷已經是道德審判了,但是好像在辯論過程中,辯方也完全沒有回應。

最後法院好歹還是認可了自首情節,但是這個情節沒帶來什麼量刑利益。

關於悔罪

這個是送分題好嗎?

公訴人又揪著這個不放了:

4、時至今日,被告人仍無任何悔罪表現。……被告人張扣扣應當對被害人親屬表示懺悔,應當對父老鄉親表示懺悔。但是被告人張扣扣直到今日庭審,仍然堅持其所謂的「報仇有理」,認罪但不悔罪。

最後的感想:

整個庭審中,張扣扣說話是很耿直的。我一開始以為張扣扣是坦然接受審判,放棄了辯護,只是想說出內心的想法。但是當最後宣判時,張扣扣卻又對死立執結果表示要上訴,我才意識到,他可能是和律師之間缺乏溝通。

在法庭調查中的表現就是,律師根本不知道被告人要回答什麼,只能臨場應對;而被告人也不明白律師發問的意圖,只是憑自己說得爽就問。

一般來說,哪怕是有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在虎視眈眈,但律師通過會見和溝通,即使怕被抓典型不敢給被告人分析辯護思路,至少也該掌握情況:對於一些問題,被告人可能會如何回答。

比如,在會見時把打算在庭上問的問題先問一遍,不行嗎?

這種情況通常只會出現在毫無刑事辯護經驗的律師身上。


各位大佬都很關注這個案件,那我也來做點工,先詳細地復盤下這次庭審,最後再談談我的看法。


一、案情概述

1.前事:

1996年8月27日,因鄰里糾紛,張扣扣母親汪秀萍被王正軍傷害致死。

1996年12月5日,王正軍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共賠償張家9639.3元。

2018年3月30日,張扣扣父親張福如提交王正軍案刑事申訴狀,也提出司法賠償申請,均被駁回。

2.本犯:

2018年春節前夕,張扣扣發現王正軍在家過年,便準備好作案工具伺機報復王家四男。

2018年2月15日,張扣扣當眾先後殺死王正軍、王校軍、王自新(一人不在),隨後張扣扣逃離現場。

2018年2與17日,張扣扣到公安機關投案。

3.後果:

故意殺人罪:故意剝奪他人生命,造成三人死亡;

故意毀壞財物罪:火燒他人車輛,造成32142元損失。


二、庭審過程

本次庭審張扣扣有兩名辯護律師,分別是第一辯護人殷清利和第二辯護人鄧學平。可以說,兩位律師的辯護策略是截然不同的。我來梳理一下全程,讓大家直觀地感受一下。

1.庭前會議環節

受害者家屬方:申請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民事部分

受害者家屬直接放棄了民事訴訟部分,目的是使張扣扣方失去達成刑事諒解或積極賠償的從輕、減輕機會,減少不死立執的可能性。

辯方殷清利律師:

①管轄權異議 ×

辯方:本中院曾經在處理張福如對舊案的申訴和國家賠償中超期出具駁回申訴的書面材料,故有管轄權異議,交高院或高院指定其他中院審理。

法院:承認存在超期,但屬不同法律程序,本院具有法定管轄權,不必要變更或者指定管轄。

②申請精神鑒定 ×

辯方:張扣扣看守所時期心電圖異常,又目睹母案可能有創傷應激障礙,或引起精神病。

公訴:張預備發難、準確識人、命中要害、思路清晰,且多人證詞證明其精神正常。

法院:不同意鑒定

③申請審判長迴避 ×

辯方:審判長在庭前會議中缺乏司法禮儀,恐有失公允,應當迴避。

法院:不同意迴避

④申請本次庭審全程公開直播

公訴:嚴重暴力犯罪,被害人家屬情感上不接受,書面表示不同意

法院:同意公開

⑤申請調取舊案材料、申請證人郭某出庭

法院:同意

⑥申請調取未隨案移送的公安12次提訊筆錄、申請專門知識人郭某某出庭 ×

法院:已經核查筆錄,不存在罪輕證據;專門知識人針對鑒定意見,該人不是鑒定相關人員

⑦申請排除提取兇器、打撈兇器和辨認現場的部分書證 ×

法院:此部分證據不屬於非法證據,不予排除

2.開庭告知訴訟權利

律師:對審判組成無異議不申請迴避,但依舊認為本院無管轄權。

3.法庭調查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及訊問張扣扣:

公訴書:檢方公訴意見書

①公訴罪名:故意殺人罪(3人死亡)、故意毀壞財物罪(32142元)

②認定事實:

關鍵詞:

四人:本意圖殺害四人,死亡三人,主觀惡性極重(基本上升到死立執)

當眾:二十餘人目睹殺人,兩人目睹燒車

預謀:提前購置兇器並預謀殺人

除夕:團圓佳節作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被迫投案:投案自首是因為走投無路(有問題:自動投案不應深究其動機)

誤導偵查:到案後故意虛假供述,浪費人力物力(有問題:自我掩飾和隱瞞行為缺乏期待可能性)

不悔罪:沒有悔罪表現

犯案根源:本案系多因一果,不是單純為母復仇,也是逃避現實困境

惡意炒作:利用民眾樸素正義感,故意混淆是非

③張扣扣:沒有對王正軍補刀,對其他公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4.舉證質證

主要爭議內容:

(1)是不是被迫自首?

公訴:張扣扣投案是因為沒錢,有錢肯定就跑了(依據:被告人當時的供述)

辯護:張扣扣是自動投案(依據:姨夫關於其預備自首的證言)

(2)殺人動機到底是什麼?

公訴:張扣扣因為生活不順而泄憤報復

(依據:服役和勞務等多年經歷;姐姐堂妹關於其生活不順的證言;戰友、同學、隊長和主任關於其受騙經歷和生活不順的證言)

辯護:屬於猜測性證言,無法推斷出其因生活不順犯案

法院:合議庭已注意辯方觀點

(3)該不該精神病鑒定?

公訴:作案全過程思路意識清晰,證人證明其精神狀況正常

辯護:看守所期間心電圖有問題,很可能存在PTSD,不能單憑意識控制力判斷

法院:合議庭已注意辯方觀點

5.法庭辯論

(1)第一辯護人殷清利辯護意見:

審判管轄異議:申訴案超期駁回,本院存在利害關係,應變更或者指定管轄

進行精神病鑒定:心電圖曾有異常

民間糾紛引起、被害人曾有過錯、1996年裁判太輕:可以輕判

非法證據排除:本案證據應該排除一部分

一辯對張扣扣發問主要確認內容:

張母系被王正軍打死

張扣扣目睹了解剖母親並參加了當年庭審(心理創傷)

投案是考慮跑也跑不掉(主動自首)

進入看守所後時常心驚(可能精神病)

(2)第二辯護人鄧學平辯護意見:

辯護意見:鄧學平律師的辯護意見《一葉一沙一世界》

主要邏輯:

第一,這是血親復仇(本人基於心理創傷犯案,沒有合理的社會仇恨排遣渠道)

第二,血親復仇有人文基礎(歷史上傾向從輕、現代司法也有局限)

第三,國家法應該吸收民間法(期待融合和對話)

誠然,張扣扣是犯罪者,不應該歌頌為英雄,但期待法外餘溫。

必須說明,這是一篇不怎麼提法律適用而走純價值流的抒情性散文,只不過有辯護詞的頭尾。在我國的審判體制下,這類文章顯得迥乎不同,更像是其他法系的風格。

說得過分點,這篇辯護詞美則美矣,其實沒有佐證任何適法性的從輕、減輕事由,對於個案本身的走向沒多少實際作用,而且明眼人都能看出有精雕細琢的炫技成分,引用了大量法諺、詩句和典故。

簡單地說,如果這是一場辯論賽,辯方給出的價值已經是凌駕性的,足以贏得一籌。但法庭更看重的是證據和事實,文中沒有提出有效的法定或酌定輕罪事由,顯然對個案結果來說是一篇不怎麼有用的辯護詞。但是,我們不能不否認其寫作之用心,用詞之精美,及其提供的視野的宏大。可以說,意義已經超出了個案,提供給全社會深入的思考。

當然,考慮到本案光是在殺害人數上就很難轉圜死立執結果,辯護人的辯護空間實際很小。這樣一篇劍走偏鋒的辯護詞,往往能夠更大地帶起社會共鳴,為二審打好輿論基礎。再考慮到一辯殷律師在庭前會議階段就已經主打了法律適用,兩相配合之下,鄧律師負責價值的升華,說起來反而是聰明的選擇。

二辯對張扣扣發問主要確認內容:

張母系被王正軍打死

從來沒有放棄過報仇想法(殺人根源在於復仇)

有準備自首(主動自首)

現在有後悔(悔罪表現)

(3)關於是否適用死立執的討論

公訴:泄憤目的、手段殘忍、影響惡劣、不存在精神病、構成自首但不是必須從輕減輕

辯護:復仇動機、PTSD也是精神病、自首

被告人:我沒有濫殺其他無辜,沒有社會危害性(ps他這裡誤解了什麼是社會危害性)

6.被告人最後陳述

我承認犯罪事實

對造成的社會不良影響道歉

希望被害人家屬諒解

7.恢復法庭調查

辯護:張扣扣當庭可以繳納四萬元賠償款

被害人家屬:已經撤回了刑附民的民事部分,不接受任何調解,不接受任何賠償,強烈要求死立執

8.當庭宣判

動機認定:多因之果(不能理智對待仇恨+生活不如意)

認定事實:當眾、佳節、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危害性極大

法定酌定事由認定:認定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

結果:兩罪並罰判處死立執,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綜上:

說句很不「法律」的話,本案的結果其實早就註定了,這就是為什麼能夠當庭宣判,你說法院猴急也對,但其實想想擇日也是一樣的。

本案其實沒有什麼辯護空間可言,刨除開申請迴避、申請管轄權異議和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等慣用的辯護技術,辯護中主要涉及的適法事由還是集中在是否是自首(可能會減輕)、該不該精神病鑒定(也許會免責)、是不是血親復仇(符合道德價值)和試圖賠償(爭取刑事諒解)上。

所以,這次庭審與其說是一次辯護,還不如說是一場教化,鄧律師的辯護詞已經點出了本案的思考價值,我也就不多贅述了。


三、我的碎碎念

(1)澄清問題

縱觀全案,我們不難發現一些問題得到了澄清。

1.不存在媒體所謂的「頂包」現象

張扣扣本人在被兩位律師發問時都給予了確認,當初殺死張母的系彼時17歲的老三王正軍。

2.1996案的判罰並無顯著不當,但確實是悲劇的多因之一

用未成年人王正軍來李代桃僵的推測虛假,已經被張扣扣本人否認了,那麼我們討論舊案是否不當,主要還得看量刑和賠償問題。

當初認定的主要內容:&(要推倒生效文書固定事實,必須有有力反證)&1.張母一定過錯(張母吐口水用扁鐵擊打王正軍兩次,有女兒遞父母扁擔扁鐵的證言)&2.王正軍一人犯罪(張扣扣本人庭審中也證實了)&3.王正軍屬於傷害故意(一次用木棒猛擊致死)

①定性為故意傷害:張福如姐姐證言證實,其母吐口水,主動用擊打王正軍兩下,王正軍反擊母親一次,的確是傷害故意

②量刑七年: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受害人存在過錯+未成年人=7年,的確符合79刑法的量刑規定

③賠償9639.3元:

如 @TEDCJK 指出,這個數額屬於彼時10年左右收入,也符合判決標準。(請注意,當時只判決了「經濟損失」9639.3,不區分喪葬費賠償金,王家八千喪葬費是自己給的名目而已,加上後來的一千五確實履行完畢了,不要再帶節奏說什麼只賠了一千五,肯定有關係了)而且張家當時主張的25萬顯然是天價賠償)

而且現在刑事案件也是判直接損失,死亡賠償金不在此列,賠償都多是幾萬元十來萬,不能以張家的要求是否被滿足作為公允標準,也不能說一定要幾十年收入才對。

④王正軍服刑時間:一次減刑加後期假釋,並無顯著不當。如果僅此就斷定有關係,我國減刑制度就得廢除了。

當然,簡單的一個判罰下來,沒有跟上後續措施,導致了張扣扣人生的多舛,而且他的心理感受也一直沒有被關心和糾正,終於讓受害人變成了加害者。

不夠完備的司法沒有做到止爭,而是淺嘗輒止,這也是悲劇的產生原因之一。

(2)糾正雙標

這裡,我想說自己的一大困惑點——生效裁判文書的既判力,為什麼在網民眼裡,其證明力的高低是飄忽不定的?

答案可能很簡單,在新聞報道的前期,我們往往就有了錨定效應,坐實了人物的好壞之分。強姦案的受害人是值得同情的,被反殺的人是活該的。

在湯蘭蘭案中,湯母等人試圖用一面之詞推翻生效判決文書確認的內容,招來大部分網友的憤怒,大家認為個人主張無法推翻經過審判和法律論證的文書。這時候的偏向,是基於對湯蘭蘭受害身份的同情。

而張扣扣案中,大量網民輕信王家頂包的媒體報道,也認為判決枉法舞弊、拿今天的眼光說賠償太少。這些,其實也是基於受害者家屬張福如的個體主張,在沒有反證的情況下,選擇攻擊了法律文書確認的內容。

所以說,我們選擇的是道德傾向,而不是事實分量。

我請至今還在評論區說本案王家李代桃僵、在鄉村權勢滔天、張母被分屍、根本沒什麼賠償、王家有關係不坐牢的朋友,原原本本拿出你的信息源頭來,不要再空口白牙帶節奏。

要麼是媒體早期被打臉報道,要麼是小道消息,甚至根本拿不出源頭,請問為什麼你的閑言碎語比生效法律文書還可信?你覺得鄉土基層有問題,本案就一定是黑心的?

按照大家屁股決定腦袋的立場,我想說——如果我告訴你本案的鄧學平是給湯蘭蘭父母申訴的律師,給王寶強辯護的張律還給李天一輪姦案站過台,他們是不是也要被天然diss?

這種矛盾的所在,其實就是我在本次事件中最想說的話。

我們可以如鄧律的辯護詞一樣拔高價值,去思考,去發現,當然有法不能及處,比如判罰後的安置不夠、社會的疏導缺失、與民間法的對話不夠。但是,絕不是被個人錨定印象和媒體二手報道帶著走,肆意攻訐司法本身,甚至像部分人一樣把無奈可悲的張扣扣塑造成正氣凜然的大英雄。

(當無有力反證時)司法公信力>個人主張力這個標準,正是排除這種雙重標準的法則。當然,司法也存在例外,那你也得承認他的大概率得證,其權威性遠遠大於個人和媒體。

當沒有足夠證據時,屁股不因為道德傾向而放在小端,來猜測詆毀大端,這是個很簡單的道理。

(3)復仇可以理解,但不是英雄,血親復仇制更不會被社會需要

最後再簡單談談血親復仇這件事,我的觀點是能道德上理解但無法支持。

第一,血親復仇的基礎是歷史上的氏族宗法,呈現公權力處罰但減輕的形勢。時代已經更迭,宗法氏族消亡,社會契約讓渡了刑罰權,同時刑法的作用也從樸素報復性蛻變。可見血親復仇從輕已經沒有制度基礎和操作合理性,但仍舊有道德上的共鳴度,這點無法反駁。不過司法還存在問題,不代表可以回引血親復仇。

第二,所謂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是《漢謨拉比法典》中絕對對等化的同害刑,但在現在,你也永遠無法做到真正的同害報復。至少我認為張扣扣案是血親復仇,但絕對不是同態復仇。

第三,血親復仇要命之處在於無序性,如果你合理,那對應地別人也合理,永遠無法停止一報還一報的輪迴。


如果作為一個法律學者,那麼這篇辯護詞或曰文章還算可以,當時作為一個辯護人,目的是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而不是向媒體和公眾炫技,這篇辯護詞未免不專業了一點。(但是作為律師專業,後面詳述)

真正能決定罪犯處罰的事由是法定事由,而且這種法定事由有些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我把辯護詞拿給一些法學圈的看,大家都看不出來寫那麼多有啥是從減事由。。

當然,這位律師肯定是專業的,有律師告訴我張扣扣案由兩個辯護人辯護,前一個殷利清律師已經做出嘗試了,那麼這篇真的是從中國法律來說沒多大定罪判刑方面價值的辯護詞。

不過既然發布,肯定有兩個作用:

1、這就是給媒體公眾的辯護詞,盡量能讓大家理解,博取同情,重點放在二審。

2、提高辯護律師的知名度。(本條為主觀猜測,不做褒貶評價)

正規來講,一個主力在從寬處罰的辯護詞,應由法定事由和酌定事由組成:

法定事由有

主體:比如未成年人、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精神病人、盲聾啞等。

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

停止形態:比如預備、未遂、中止

  • 預備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 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
  • 中止造成損失的,應當減輕處罰,中止沒有造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共犯問題、主犯、從犯、脅從犯等等。

其他,比如累犯、自首、立功、坦白以及爭取緩刑等等

這篇辯護詞並沒有提到。有些人說,案由就沒有法定事由啊!

那麼還有酌定事由(常見)

1、犯罪的動機。

2、犯罪的手段。

3、犯罪時間、地點。

4、犯罪侵害的對象。

5、犯罪造成的損害結果。

6、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

7、犯罪後的態度。

...

然而,這篇辯護詞也鮮少涉及。。就算涉及也非常偏。

顯然,辯護並不是寫文章或者發表論文,是一個嚴格的考試,按點給分。法官雖然可以「自由心證」,但是這是基於證據材料和法定事由、酌定事由的綜合判斷。

如果這份辯護詞是一張考卷的話,恐怕法官不會給出太多的分數。

不過個人傾向於鄧律師並非不知道,也非不得已,而是一種策略。但是這種策略是面向媒體的大眾的,突出犯罪分子的悲慘以博取同情,為將要到來的二審施加壓力。

從這個角度上,是非常專業的,也有利於二審的最終決戰。

至於大家怎麼看?你從公訴人中讀到的是法理,辯護人中讀到是情理,這些都是法律大象的一個側面和部分而已。當然我們也不必把這些掩蓋住,而應該都看,才能得到一個趨近與實質的公正。

我想張扣扣案二審還是值得期待的。足球評員就講那麼多。


下列文字,拍攝於陳瑞華著《刑事辯護的理念》


案情分析有月老師與鄧律師珠玉在前,就不班門弄斧了。

講幾個細節和場外的點:

一、只就鄧律師的辯護詞來說,儘管文采斐然,入情入理,但於法律層面展開不足,關鍵的幾處辯點較少進行法律層面的展開。

正如 @王瑞恩 所言,這樣一份辯護意見,更多以社會公眾而非法庭為受眾,若辯護意見以社會公眾進行論述和展開,對刑事辯護來說是風險極高的。

因此業內評價多少有些兩極分化。

但這樣做可能只是一種分工。

張案其實有兩位代理律師,鄧律師只是第二辯護人。 除了知乎上有賬號的鄧律師以外,張還有一位辯護律師——殷律師。 殷律師的辯護意見,就主要圍繞管轄、精神鑒定、定罪證據和量刑情節等幾個法律問題;相關的文字記錄,在漢中中院的微博號上有。

因此,對鄧律師的辯護意見,不能「只就鄧律師的辯護詞來說」,必須「結合殷律師的辯護意見一起說」。

結合「上下文」一起,「完整版辯護意見」既有對法律意見的闡述,又有對社會公眾的回應,情、理、法兼顧,相對來說可能爭議少一些。

此處附上殷律師的辯護意見文字版,供參考(出處:漢中中院微博):

http://qr.weibo.cn/g/5fvynw (二維碼自動識別)

http://qr.weibo.cn/g/5fvynw (二維碼自動識別)

二、三個問題作個澄清:

(1)對於當年擊死張母的究竟是誰,庭審中張本人作了回應,認可了法院之前的判決,亦即,認可了擊死其母的是被法院依法定罪量刑的王正軍,未提出存在所謂「頂包」情況。

http://qr.weibo.cn/g/5fvynw (二維碼自動識別)

關係司法公正,監督司法裁判是公民權利之一,對可能存在的錯案要求徹查也是伸張正義,但是就庭審狀況和張扣扣本人的意見來說,似乎並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頂包」的主張。

此前一些網友、知友言之鑿鑿,現在看來似乎過於輕率了。

(2)張母案發生於1996年,同年法院判決,適用1979年《刑法》。

依據1979年《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五十八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五十九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如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處法定刑的最低刑還是過重的,經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法定的量刑幅度區間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果存在減輕情節,則在法定刑以下,即七年以下幅度內量刑;如果存在從輕情節,則在法定刑以內,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幅度內量刑。

行為人未成年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法院最後以從輕處罰判處王七年有期徒刑(若減輕處罰則可能更輕)。

因此,之前很多知友批評的法院按照最輕標準判決,其實不成立。

(3)儘管張扣扣本人矢口否認,但王家其實在當年做出過賠償,賠償總金額9639.3元,其8139.3在判決前已作為喪葬費等費用提前支付,剩餘1500元則在判決生效後給付(這筆款項的給付有張扣扣姐姐親口確認)。

當然,賠償金本身對一條生命的逝去來說可能杯水車薪,金額上,相較當年張家提出25萬元的賠償金,僅僅9639.3元的賠償也許不足以撫慰受害家庭的創傷。

但是此處列示一個數據供參考:

1996年,陝西省農民人均純收入為1165.1元。(9639.3元相當於近十年收入)

同時希望大家注意到,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與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不同,一般不支持死亡賠償金,像全國轟動的葯家鑫案,最後的賠償金額也僅在45498.5元(當年度陝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4129元,相當於三年左右的收入)

就賠償金額一節,之前網路上也有過不少討論,此處做一簡介。

三、犯罪殺人無論如何都是不正當的行為,張扣扣其情可憫是一回事,其罪當罰是另一回事。任何試圖將私力報復和殘忍兇殺正當化的觀點,都違背了做人最基本的底線。

本案的確可以從法律如何更好回應公眾訴求,刑事判決如何更好撫慰受害人/家庭內心的角度進行探討,但是因為對判決本身的不滿意(甚至判決還未必是錯判)採取殺人手段作為報復(甚至殺死不止一人),這本身是一項極嚴重的罪行,也是對法律的踐踏。

我能夠理解,中國目前的法治,無論是立法環節還是司法環節,都有很多不足,加之並不通暢的言論環境,一些知友鬱結於心也是在所難免,甚至對本案涉及的兩個判罰,大家可能也有各自的看法。

但是案情討論歸案情討論,批判應當有的放矢,放任情緒,發表不負責任、煽動仇恨的言論,即使有再好的初衷也很不合適。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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