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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誰詳細了解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嗎?

只知道,市、町、村同屬都道府縣之下的「基礎地方公共團體」,相互之間沒有行政隸屬關係,各級地方行政區域都是自治體。


從三個方面介紹一下日本的地方自治。

  1. 地方自治的相關法律法規
  2. 地方團體自治
  3. 地方住民自治

1. 地方自治的相關法律法規

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是受到憲法保護的。日本憲法第92條規定

 「地方公共団體の組織及び運営に関する事項は、地方自治の本旨に基いて、法律でこれを定める」(憲法第92條)

日語里『地方公共團體』可以理解為『地方政府』,所以翻譯過來就是:地方政府的組織、運營等事項,以『地方自治』為根本原則。因此,日本在1947年,憲法公布的第二年,就制定了『地方自治法』。

在日本,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關係是對等的。地方行政長官直接由當地居民選舉產生,不受中央政府的指揮操控。所以才會有日本國土交通省在沖繩名護市進行美軍基地轉移工事建設,而沖繩縣知事撤銷了工事許可,這種和中央政府對著干,這種牛逼哄哄的事情。

日本的地方自治,通過『地方團體自治』和『地方住民自治』來保障,下面分別介紹一下。

2. 地方團體自治

日本的地方團體自治是二元代表制。由作為地方決議機關的地方議會,以及地方行政機關的地方首長(都道府縣知事、市町村長)、及其下屬的行政委員會構成。

如表所示,地方議會和地方首長都由當地住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認為是充分代表民意的地方議會負責地方條例的制定、地方財政預算的決定等工作,地方首長負責執行地方議會通過的條例,以及監督各類行政事務。另外,專業性非常高的行政工作,由各行政委員會負責。比如教育相關由地方教育委員會負責。

下面想介紹一下非常有意思的地方自治中的權力分立

如表所示,地方首長和地方議會是互相制衡的關係。

地方首長對於地方議會通過的預算和條例,擁有拒否權。但是如果議會再次以出席議員的3分之2多數贊成被否決的議案,則該議案仍舊成立。這一點非常像美國的總統制。另外,如果地方議會對對自己發動了不信任決議,地方首長可以解散地方議會。

地方議會對於地方首長,可以發動不信任決議。只要有3分之2以上的議員出席,並且其中4分之3贊成,則對地方首長的不信任決議成立。一旦不信任決議成立,地方首長就必須辭職,或者解散地方議會。這一點非常像英國的議院內閣制。另外,如果解散後新選舉出的議會在此對首長發動不信任決議,則地方首長必須辭職。

拿最近的例子來講,今年鬧得滿城風雨的東京都知事辭職事件。就是因為東京都知事因為政治資金的流於私用,導致東京都議會開始策動對他的不信任決議。在不信任決議成立之前,看到大勢已去的知事不得不選擇了辭職。

3. 地方住民自治

地方住民主要有3大權利。一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是地方住民投票權、三是直接請求權。

①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地方住民年滿18歲之後,就可以選舉地方首長和地方議會議員。如果要參選市町村長選舉和地方議會議員選舉的話,年滿25歲即可。如果競選都道府縣知事,需要年滿30歲。

(『史上最年少市長』(28歲當選)的美濃加茂市長藤井浩人)

②  地方住民投票權

地方的重要事務的決定,需要當地住民投票決定。比如2015年大阪府進行了大阪都構想的住民投票,因為1萬票之差被否決,主導大阪都構想的大阪府知事橋下徹選擇辭職。另外,如果日本國會要通過一個只在某個地方執行法律的話,需要經過當地居民過半數投票的贊成。這個非常有效的防止了國會欺負特定的某個地方。 

③ 直接請求權

日本的地方住民享有強大的的直接請求權。主要的請求權有住民提案、住民解職。

(1)住民提案

地方住民可以向地方首長請求地方條例的制定?改正?廢止、地方事務的監督等。充分發揮了直接民主制的優勢。具體的流程是:地方選民50分之1以上聯名贊成後,正式向地方首長提出條例的制定?改正?廢止的申請。如果地方議會過半數以上同意,則通過。地方選民50分之1以上聯名贊成後,當地監察委員提出檢查申請,監察委員經過調查後需要公布監察結果。

(2)住民解職

如果地方住民認為某位議會議員,或者某位地方首長不稱職,地方住民可以發動『住民解職』。住民解職的條件較為苛刻,需要當地選民的3分之1贊成發動,發動之後,當地選舉管理委員會會舉行投票,如果住民投票過半數贊成解職,則該地方首長或議會議員將被解職

最後,給一張日本地方自治的關係圖


這個提問正好是我大二學年度過的論文,在這裡簡要摘要自己的讀書筆記供參考吧。

日本是比較早實行地方自治的國家之一。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以日本憲法和地方自治法律法規為制度保障,並且在發展當中形成了自己的日本特色。日本的地方議會是日本地方自治制度的重要一環,並且地方議會和首長相互影響和制衡。

地方自製的憲政基礎——日本憲法前沿當中,規定了國民主權原理。這一原理包括了和平主義、保障基本人權、憲法最高法規性和地方自治這四大具體法律原則,地方自治制度受到憲法的制度性保障。

日本的地方居民通過選舉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地方居民通過行使選舉權,選出當地議會和首長,行使的是法律意義上的自治權。當選的地方議會和首長,通過議會鬥爭或者協商,參與政治和地方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從而達成政治上的自治。

日本的地方自治團體為二元代表制,由地方議會、地方首長,及其下屬的行政委員會構成。地方首長有都道府縣知事和市町村長。地方議會和地方首長都是由當地居民直接選舉選出。普通地方公共團體議會議員和首長均由居民直接選舉產生,取得選民代表資格,稱之為「二元代表制」。

在地方事務當中,議會與首長的關係的具體形態表現為專決處分、再議、不信任決議和解散議會。

(這個要說清除,比較占篇目,就不貼了。下面舉個例子)

之前鬧得滿城風雨的東京都知事辭職事件,就是議會行使了不信任議案職權的結果。東京都知事舛添要一因涉嫌挪用公款被追責,曾經支持舛添要一競選東京都知事的執政聯盟自民黨和公明黨在東京都議會上對他提出了不信任議案。兩黨在東京都議會當中佔有非常優勢的席位,該項不信任議案通過的可能性非常之大。雖然地方首長可以否決這一樣不信任議案,但是還是需要一定席位的議員支持。其實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項針對東京都知事的不信任議案獲得通過。舛添要一在不信任議案成立之前選擇了辭職。回顧以往的歷史,前任的東京都知事豬瀨直樹也是因為同樣的政治資金問題,遭到質疑,在任期中途辭職。這一系列事件體現了地方議會對於地方首長的約束職權。

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有一個弊端,就是首長可能會因為政治權力爭鬥而被行使不信任議案,從而被解職或者解散議會。當首長被解職或者解散地方議會,重新改選的經濟成本是巨大的。對於這一經濟損失的可能性,部分人認為這是地方完全自治制度不可取的原因之一。但是,如果我們回到民主社會構建的基礎之上時,就會發現這些可能的損失,其實是地方自治制度的一種自我修復。正是因為雙方處於互相制衡的狀態,所以沒有人能夠完全控制地方議會和地方行政權力。當出現腐敗或者政治紛爭的時候,這一種二元代表制的制度設計就會使得權力重新回到選民手中,實現地方自治制度的自我修復。


過去,我們只了解日本實行的是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通過到日本考察,專門安排了三個半天同大阪府議會事務局官員進行座談、研討,才知道在日本,只 是國家一級實行"三權分立"的議院內閣制,國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由參議院和眾議院兩院組成:內閣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權。而在地方,實 行的是地方自治制度,不是完全的"三權分立"。按照日本國憲法和地方自治法的規定,日本


美國是先有13個州然後有國家,那麼美國的自治意識就是地方的權力是天生的,國家是地方聯合授權的。和先有國家然後授權地方自主是完全相反的自治意識。

那麼日本在二戰以後在美國的控制下重建制度也受到了這樣的影響,也就是說地方和中央是沒有上下級的關係的,該屬於地方的權力和該屬於中央的權力是平行的,互不影響的,中央搞外交、鑄幣、防衛,地方搞內政,搞民生,沒有從屬關係。

而且在實踐上,比法律上更增進了一步,不光是都府道縣,市町村作為地方公共團體的權力也相對各縣,即法定地方政府是獨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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