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半裸男撲倒暴力猥褻,店主見義勇為被罰款200元?

根據近日媒體報道,這則新聞迅速爬到網路頭條:

11月19日晚,深圳女孩小莎發文稱,15日晚她和家人到一家火鍋店吃夜宵時,被一名陌生男子撲倒猥褻,在家人和飯店老闆的幫助下才得以逃脫。在此過程中,飯店老闆對施害男子進行過一些毆打。事後警方對該男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對飯店老闆罰款200元。

小莎在微博中說:「他撲倒我後,用雙腿緊緊夾住我,一隻手往死里掐我脖子,一隻手捂住我呼救的嘴巴,隨後對我全身亂摸和猥褻,我的家人和店老闆使出多大的力氣都掰不開他,幸好還有旁桌其他人幫忙才得以逃脫。」

龍崗警方20日稱,2018年11月15日23時許,深圳市公安局同樂派出所接事主報警,稱其被他人猥褻。接報後,民警迅速趕赴現場處置併當場抓獲違法行為人。

經調取案發現場監控視頻、走訪知情群眾、詢問當事人等取證工作,公安機關查明案發經過如下:當晚23時許,違法行為人林某鵬(男,25歲)飲酒後來到龍崗區鴻基路附近某火鍋店門前,突然摟抱正在與親友吃宵夜的占某莎,拉扯中雙方均倒地。飯店經營者曾某等人及時上前制止,將雙方分開並將林某鵬控制。在林某鵬已被控制,等待警方到場處理的過程中,曾某仍對其有踢打動作,幸未造成明顯傷害。

目前,林某鵬因猥褻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就林某鵬家屬反映林某鵬被毆打的情況,公安機關在肯定曾某等人見義勇為行為的同時,對曾某在已制止違法行為後仍踢打對方的行為進行了普法教育。綜合考慮動機、情節、後果等因素後,公安機關對曾某處以罰款人民幣200元。

1、

這種處罰方式會不會讓店老闆寒心?我不知道,但至少讓我寒心。

給見義勇為者的行為戴上「強人所難」的枷鎖,這種觀點要不得。見義勇為的認定尺度,也是道德規範的指南針。

警察蜀黍是不是在暗示我們:見義勇為有風險,行動起來需謹慎?

所謂的「綜合考慮動機、情節、後果等因素後,公安機關對店主處以罰款人民幣200」,大概是綜合考慮過以下因素吧:

[北京青年報報道]微博中「施害者的家長不停騷擾威脅店老闆,說店老闆毆打他們兒子,要求店老闆賠償」的說法,得到飯店老闆娘的證實。她向記者表示,施害者家長確實來鬧過。

19日早,警方讓小莎夫婦及飯店老闆去派出所與對方調解。小莎在微博中表示,「對方父母各種顛倒黑白,不依不饒咬定店老闆多管閑事傷害他兒子,說拘留出來以後要求鑒定傷情,要店老闆賠錢上門道歉,最好保證他們兒子三年內不會死。」

店老闆究竟有沒有賠錢和賠禮道歉,我們不得而知,但警方的處理態度,至少讓施害者家屬在心理上獲得了平衡。

2、

結合視頻內容,受害者的檢查情況,可以看出:飯店老闆不僅僅是見義勇為,他制止了一場即將完成的隨機猥褻犯罪。

小莎在微博中說:「他撲倒我後,用雙腿緊緊夾住我,一隻手往死里掐我脖子,一隻手捂住我呼救的嘴巴,隨後對我全身亂摸和猥褻,我的家人和店老闆使出多大的力氣都掰不開他,幸好還有旁桌其他人幫忙才得以逃脫。」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婦女,是指對婦女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看視頻中的情況,受害者已經無法反抗,不能反抗,在見義勇為者的幫助之下,才擺脫惡魔的臟手。

而根據受害者的檢查報告,受害者已經出現「創傷後應激障礙」,隨時可能自殺自殘:

小莎因為這次遭到猥褻,受到很大的驚嚇,出現緊張、害怕,伴有心悸、頭暈、頭疼、口渴、手抖、肌肉酸痛等癥狀,心中總是在回想當時的情景,覺得噁心,好像又被人掐住脖子,不願意出門,蹲在牆角哭泣,兩天沒有入眠,感覺閉上眼睛就沒命了。

受害者所遭的罪,比身體受傷還要難受百倍。綜上,在公共場合實施猥褻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且是該罪的加重情節。

等待警方期間,飯店老闆臨門一腳,並沒有造成施害者的明顯傷害,我猜測:他的初衷並不是「夾帶報復私心」,而是「你小子給我老實點,等下警察就來了」。如果這一腳造成施害者受傷,自應另當別論。

如果飯店老闆確實造成半裸男子受傷,處罰甚至拘留,我能點三十二個贊。但現實是,半裸男子沒有受傷。針對這類暴力猥褻婦女的違法或犯罪行為,老闆和其他見義勇為者已經保持了相當理性的剋制。

警方是不是沒有將這幾個因素考慮到200元罰款里呢?

3、

肆無忌憚的半裸男子被處以10天拘留,與他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對受害者的傷害相比,明顯畸輕。

飯店老闆,被罰款200元,與他制止的猥褻行為、弘揚的見義勇為精神及正能量相比,比例上明顯失衡。

十天拘留對於施害者來說,只不過是過眼雲煙,絲毫沒有任何震懾作用。

200元罰款,將成為所有見義勇為者心頭之上的一片陰影。

10天拘留,真便宜了那小子。

這個罰款,無疑是是普法教育我們:

見義勇為也要像正當防衛一樣,要注意施害者施害行為的終止時間,精確到秒,在施害者施害行為的終止之後,多加一拳一腳,都屬於違法行為。

再次強調,法律不強人所難,不能嚴厲苛責見義勇為者在見義勇為過程中存在的輕微傷害行為。

給見義勇為者的行為戴上枷鎖,讓他們跳舞,這種觀點要不得。

所謂見義勇為的認定尺度,也是道德規範的指南針。

4、

如果警方一定要給飯店老闆那一腳定為傷害,並給予處罰的話,也罷,不如換個說法(請輕點噴):

綜合考慮飯店老闆的行為的動機、情節、後果,罰款200元。但考慮到飯店老闆舉報有功,對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分子提供了重要線索,存在立功表現,其傷害結果顯著輕微,沒有明顯傷害,不予處罰。

不予處罰的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對於其見義勇為的行為,是否構成見義勇為應予獎勵的情形,我們已經將該案線索向見義勇為基金會反映。警方將全力配合申請,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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