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禽獸是不被允許以人類的權利保護的
沒有最惡劣,只有更惡劣
一連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2018年不斷滾動閃現:
最近的一起,陝西神木15歲少女失蹤,失蹤二個多月,11月20日,家屬被通知去辨認屍體。
15歲的劉雨(化名),山西人,剛剛隨著家長來到陝西榆林神木市。家長來這裡打工。
按照時間表:她失蹤於9月22日。
也就是一個普通的初中生,在新的學校入學就讀的第二十二天。
9月1日開學。
9月22日離開家。
那晚,6點左右,她忽然說有同學找她借書,就出門了。
當夜未歸。
次日中午,她親戚家的一個男孩在QQ上約到她,約了見面時,她說:「要看看有沒有大人在後面跟著,有家長的話就不見。」
但匆匆和親戚家男孩吃過飯後,親戚家孩子讓她一起回老家過中秋,她說稍晚,有人約了她三點見。
之後才能走,便匆匆離去。
這之後,她消失了。這是她最後一次出現在家人面前。
再出現,已經成為幾塊。
她離開後幾小時,就已經喪命。
過程很殘忍。
幾個少年,將她帶到當地一個賓館賣淫。因嫖客不滿意,5人將她帶到了其中一少年的叔叔家,在二樓東面卧室,將她脫光衣服,用皮帶、拳腳、磚頭進行輪番毆打。
第二天,發現她死亡。
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進入了事件,協助其他五人,將少女分屍。
在附近掩埋。
01
這個案子,和日本的一起未成年人共謀虐殺少女案太相似了。
日本曾經出過這樣一個臭名昭著的案子——綾瀨水泥殺人案:一個17歲的少女,回家路上被惡少年劫持,囚禁在其中一個少年家的樓上,在長達41天的囚禁里,少女順子被強姦,囚禁,火燒,毆打,以及各種難以想像的非人的傷害。
她的腳多次被惡少年A倒上打火機油反覆燒傷,最後得不到治療而逐漸腐爛。
而她的臉也在毆打中變形。
一個原本非常美貌的少女在4個惡少年無休止無下限的折磨下,臨死前已經變成了非常可怕的樣子。
即使受盡了折磨後,順子還想求生,她曾經多次懇求哀求放自己回家,保證不會報警而且不會對家人說出真相。
以至於檢察官在公訴時說出日本過往刑事案起訴中從來沒有說出過的話:「本案是我國犯罪史上罕見的重大兇惡犯罪,根本不用斟酌被告的動機,凌辱的手段超乎想像。」
而最可怕的是,所有的虐殺都是在兇手之一的母親頭頂上進行的。
兇手D,他把順子帶回家後,藏在二樓。他母親第二天發現了,大吃一驚,讓他趕緊把順子弄走。
但過了一周,順子還在。
兇手的母親卻因為害怕未成年的兒子會和朋友一起來毆打自己,而不再作聲。
最終坐視女孩在41天的被虐待迫害後慘死。
神木的這起慘劇,和綾瀨水泥殺人案如此相似,一個無辜少女,被慘虐殺害。
一群惡少年。抓住了一隻羔羊,毫無底線,也毫無恐懼,如惡魔一樣暴行不斷升級。
如果說,神木案中還有一絲絲能讓人喘口氣的地方,只能是受害人還好沒有如綾瀨水泥殺人案的受害人那樣受了那麼多長久的折磨。(淚)
02
我在《我們為什麼被霸凌》一書中,很多次地指出,問題男孩在青春期如果沒有人引導、監督甚至懲戒,他們有可能在行為失控時,做出超級惡魔才能做的事。
他們沒有成年人的理性和得失心——有些成年人即使是罪犯,還有罪犯的畏懼和利益考量,而這些問題少年,已然擁有了成年人的力量,卻沒有成年人最起碼的理性或恐懼。他們慾望勃發卻沒有任何正常的渠道,他們的殘忍沒有底。
通常,人類的殘忍是受到:同理心、利益心和恐懼心約束的。
同理心是一種共情能力。
我們為什麼很多人都不敢殺雞殺魚?因為同理心。看到別的生物受苦,自己本能地也不安。我們看到的對象與我們自己越相像,就會喚起越強烈的同理心,看到的受苦者越具體,同理心也會越強烈。
這是約束著大多數人不會去傷害其他的人的最大的力量。
也是世界的善良守序的根本。
還有一些人,他們心存惡念,他們貪慾勃發。可他們會斟酌利害。
比如,如果我偷錢,被抓了就會坐牢,坐牢了就什麼都沒有了。如果我強姦,可能會被抓,後果嚴重。懾於後果,有些人不會去犯罪。而且他們會有比較級——那叫犯罪人的理性。「固然我想對那個女子下手,可是很可能會被抓到,為了爽一下要坐牢10年,那也不值得。」
這樣的利害心,也是約束多數人的強大力量。
我們老家有句話是形容這些少年的:少年麻木。
還有句話叫:「麻木蟲子。」(得用家鄉話才能說出其中的神韻)
翻譯一下,就是他們麻木不仁,冷血得連親媽可能都不認。
但對於那些會犯罪的未成年人而言。他們沒有同理心,也沒有利害心。
沒有利害心,是源於兩點,作為問題少年的他們,
一個是他們沒成年到有足夠的理性,去思考自己的行為。這個階段,他們就是一根行走的生殖器,精蟲上腦而且攻擊性爆棚。
另一個是他們處於一個無知者無畏的境地,既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也不珍惜別人的生命。
王朔在小說里寫出過這樣的年輕無知、草菅人命的荒誕歷史:連黑社會老大都害怕這樣十六七歲的少年。
橫的怕楞的,楞的怕不要命的。不要命的.....怕煞筆。
他不是不要命,他是煞筆到不知道輕重,不知道什麼是命。
他生下來,活得象畜生,行為象畜生,也準備死得象個畜生。
——而他們卻有個神奇的免罪符——叫未成年人。
所以無論他們對社會的危害有多大,對受害人(多數是對女孩做下何等的滔天罪惡),都沒有被入刑,沒有被入罪,甚至一天牢都不必坐。
- 湖北省孝感,男同學搶劫不成,便意圖性侵,氣急敗壞之下,又持刀對著琪琪的胸前亂刺。告訴她:死後都要記住我。
- 13歲少年為搶奪一部手機,買來汽油潑向23歲女教師,將其燒成重傷。
- 廣西河池一名13歲少女,殺害了自己的一名同學,並殘忍肢解了受害者。
媒體,因為未成年保護法的原因,對他們的姓名保密,對他們的照片保密。
而我們這些無辜的普通市民,卻不得不承受和這樣的危險分子共同生活在一個藍天下,我們的孩子,甚至可能就是跟那個在12歲就把2歲男孩扔下樓的女殺手同桌,和那個13歲就剝光少女衣服,用幾把刀子切割女孩身體的少年犯(也沒有入刑)、那個把女老師的頭部澆上打火機油,燒成重殘的小人渣(也沒有入刑)同行。
......甚至身份也沒有曝光。
曝光了,他們換個地方繼續生活。
之前的一個惡性連環殺人案的兇手,就被爆出,他在15歲就有殺人前科。因為未成年,所以輕判,三年左右就出來了。而出來時,他已經是個「成熟的殺手」。
對這些反社會人格傾向的權利是保護了,我們這些不犯罪、不生事的良民,我們的孩子就該死嗎?!
03
是時候改變這樣的處置了。
不能再讓未成年人保護法變成了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
對於那些被虐待、霸凌的孩子,法律往往不能真正及時保護,而對於那些作惡犯奸的未成年人,卻成了保護傘!
法律不能這樣繼續滯後!
過去,社會可能沒有那麼多的問題少年——如今整整一代人的分離,6100萬曾經的留守兒童,他們當中的很多人,用中國傳統罵人的老話講,是「有人生,沒人教」,帶著大量問題長大。
其次,過去沒有這麼發達的信息傳播。
他們早就從網路上獲悉了,《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條例》。那些兇案的作案者最終沒有得到任何懲處,讓他們大喜過望。
他們很早就知道,年齡可以庇護自己為所欲為。
知道自己不會被處罰,知道自己不會被判死,反而刺激了他們犯罪潛在的慾望。
——相當於說,「當我知道我殺人不會負責時,我真想試試了。」
這件事一定要終結。
未成年人犯罪——惡性犯罪必須被懲處。
號稱對未成年人保護得最好的歐美,對於惡性案件的未成年人罪犯可不姑息。
1993年,英國,10歲的兩個男孩虐殺了2歲男嬰。堪稱英國史上最小殺人犯。
他們把在商店門口等媽媽的2歲男嬰拐走,殘酷地虐待殺害了他。
此案驚動了整個英國上下,法官稱「這是一宗極度邪惡和野蠻的犯罪」,兩個兇手最初被判刑8年。
後來因為輿論無法平息,一度被增加到10年,最後再次被增加到15年。
而這兩個人渣最終出獄後,一直有好心人在不斷地給受害人的父母發電子郵件,或郵寄信件,曝光這兩個兇手的下落。
看樣子,大家是下定決心,就演算法律不能判他們死刑,餘生也不讓他們好過。
而日本的綾瀨水泥殺人案發生後,1989年4月20日,日本的雜誌『周刊文春』無視日本的《兒童福祉法》,一舉揭露了這些少年犯的真實姓名,並稱「禽獸是不被允許以人類的權利保護的」。
而作惡的罪犯D少年的母親,變賣了房子,也就是兇案發生地的住宅,向受害人父母賠償5000萬日元。
罪犯少年的家長們多次道歉求饒,但未獲原諒。甚至去墓地給受害人上香獻花也不被允許。
日本法院最終一審判決兇手之首的A17年有期徒刑。
B、C、D均判刑5年以上。
與此案相關的其他E、F、G,也是交給了少年收容所。
而為首的罪犯A出獄後改名神作讓(名字迅速被媒體曝光),據說是被收養;91年入獄,99年被釋放;在他出獄之後的2004.年5月19日,又因為監禁與毆打友人而被判4年徒刑。
這一次,他被判處了4年有期徒刑——檢方的求刑高達70年!但最終只被判處了4年有期徒刑。
這樣的人渣,不知道誰是他下一個受害者了。
04
總而言之,在未成年人保護做得最完善的國家,反而對未成年人罪犯不輕易饒恕。
他們有一套「惡意補足」的辦法。
一旦法庭判定未成年人罪犯的惡意超過普通意義的犯罪,就把他踢到成年人的司法審判系統里去。
美國有些州甚至認為,12歲的兒童罪犯,如果罪行嚴重,也可以被判處死刑。(雖然沒執行過)
象最近在國內發生的這些罪案,綁架、虐殺、火燒、囚禁、強姦的重罪,如果在歐美和日本,可能都會被判刑,不會因為這些人渣未成年人就輕易逃脫法律的懲戒。
過去,我曾經是一個廢除死刑的呼籲者。
這些年越來越清醒了。有些針對婦女兒童的犯罪,不是偶然。而是漠然所致。不是因為衝動,而是因為傲慢和狂妄——你能奈我何?
我們一定要相信,這個世界上,是有天生犯罪人的。
我們也一定要相信,有些人,是不會悔改的。
我們也一定要相信,饒恕不能挽救每一個人,良善最好的保護傘是利劍。
對於超過某個程度的惡毒犯罪——尤其是針對婦女和孩子的犯下的罪行,應該剝奪那些未成年人罪犯的免死、免罪金牌,把他們當作成年人來審判,依法判刑甚至包括死刑。
他們確實死有餘辜。
死有餘辜。
對不起,禽獸是不被允許以人類的權利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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