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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警是警察的背鍋俠?

文|庄志明律師

昨晚,在新浪微博上看到人民日報晚21時發布的新聞,關於安陽輔警違法收受錢物一事:

【河南安陽警方通報輔警收錢37段視頻:基本屬實,大隊長和3民警停職,10名輔警被開除】近日,安陽一超限站交通協助交警向司機收受錢物的視頻曝光。@安陽交警 通報:情況基本屬實。已對收受錢物的10名交通協助交警聯合治超人員予以開除,對負管理責任的大隊長及3名民警停止執行職務並接受調查。

人民日報大概是想想不服氣,一小時後又跟了一個評論:【人民微評:收黑錢只開除輔警?】37段視頻,還原了涉事輔警的醜態,更暴露出深層次問題:涉案人數如此之多、持時如此之久,難道是偶然?無論停職還是開除都是自查自糾,面對這一惡劣事件,須重溫:民警收黑錢一律脫警服,輔警收黑錢一律進牢房。別讓標語僅掛在牆上,僅掛牆上有何威力?

針對此新聞,我的粉絲「胖子陳越」評論道:交警部門現在看來,輔警管理確實存在問題,開除後應該依法處理,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從嚴追究,徹查一下,牽扯到誰,一律查辦,不能姑息。

粉絲「靜光的微博」則評論:你說一兩個輔警收錢領導可能不知道,都10個收錢了,領導不知道?這種事情通常就是把輔警拋出來頂罪,民警是自家人要好好保護。

很顯然,官媒和網民們對安陽交警的通報可不是很滿意的,這事絕不是那麼簡單,僅是幾個輔警幹了壞事。

鑒於「胖子陳越」提及刑事責任問題,今天一早我特地看了整個視頻,視頻信息反映的涉案金額都比較小,貌似構成經濟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但這個事情的問題恐怕不是幾個輔警收黑錢的表面現象。

輔警真的那麼神通廣大,法力無邊?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第四條規定: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与公安執法工作,應當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警務輔助人員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相關法律後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除此規定之外,對輔警該從事的,不該從事的做了諸多具體規定。總而言之,輔警是不可以單獨執法的,必須在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才可開展工作。

由此筆者很有理由懷疑,安陽該超限站這麼多輔警,這麼長時間收黑錢,僅憑輔警的身份,就靠輔警一方悄悄干,能順利完成嗎?如果說是輔警一兩次收黑錢,或許可以理解是輔警孤立的行為,那這麼多次收黑錢,帶隊民警會不知道?哄鬼吧?何況這還是有視頻的收黑錢的次數,難道說收黑錢,僅僅就是暗拍的時候收,沒暗拍的時候就不收黑錢了?

更可笑的是該地公安部門的標語:民警收黑錢一律脫警服,輔警收黑錢一律進牢房。這標語就是個法盲標語,民警權力比輔警大,收黑錢,民警脫警服,輔警進班房,民警擔責比輔警還小,這不是法盲說的話?

這個標語雖說有問題,但卻從中看出警察隊伍里的一些領導對輔警的蔑視和對警察的偏袒了:輔警是「臨時工」,不是自家人,犯錯就開除,就坐牢;警察是自家人,犯了錯要照顧的。

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感受到:輔警干著和警察差不多的事(甚至更辛苦),卻拿著警察幾分之一的工資,有時還得為警察當背鍋俠。

在一個集體腐敗的交警隊伍里,相關領導和警察真的能做到潔身自好,出污泥而不染?我看很不現實。

如果相關領導和警察真的一無所知,也難逃干係,他們怎麼可以讓輔警單獨直接執法的?有沒有依照規定進行監督和指揮?沒有做到的話,那就是偷懶,嚴重不負責任,是典型的瀆職,同樣應該予以懲處。

「不知道,不了解,一問三不知,」這不是領導和民警推卸責任的理由。

我希望當地紀委監察委主動介入下,對違法犯罪嫌疑人排查梳理,認真查清事實,除輔警外究竟有沒有其他人參與其中,或者授意、縱容的?

這麼多人的集體腐敗,順藤摸瓜,查出其他黑手,不是什麼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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