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300問——第一篇總則

刑事訴訟法300問——第一篇總則

一、刑事訴訟法的適用範圍多大、基本原則是什麼?

1、刑事案件如何在公檢法之間分工?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2、特殊問題——國安來辦理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3、法、檢是否獨立辦案?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語言文字如何使用?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5、法院審理制度是什麼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6、被告有什麼權利?

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7、什麼時候被定罪?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8、什麼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責任;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追訴期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赦免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沒有告訴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死亡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免於追究的

9、外國人如何對待?

 對於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10、國際條約如何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二、刑事案件誰來管?

1、公安負責什麼案件?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檢察院負責設么案件?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法院負責什麼案件?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4、基層法院負責什麼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5、中級法院負責什麼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6、高級法院負責什麼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7、最高法負責什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8、上下之間怎麼轉移?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9、哪個地區的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0、如果有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怎麼分?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

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11、管轄不明怎麼辦?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

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12、特殊案件,專門管轄?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三、誰要迴避?什麼情形要迴避?誰批准迴避?

1、什麼情形要迴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當事人及父母)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當事人親戚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有利害關係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擔任過本案的四種人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其他關係

2、迴避的特殊情形是什麼?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3、迴避決定誰來決定?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4、迴避後,案件還繼續嗎?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偵查人員繼續偵查——抓緊收集證據

5、如何救濟?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可以複議一次

6、迴避人員的範圍擴大到什麼人員?

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7、提出申請的人擴大到什麼人員?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四、誰來幫助辯護?誰來幫助進行訴訟行為?

1、當辯護人需要什麼資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親戚朋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自身難保的人不能當辯護人——被懲罰或者關起來的人不能出來辯護

2、什麼時候可以委託辯護人?

(1)偵查機關與時間:

A第一次被詢問或者強制措施開始可以

B 偵查期間只能請律師

(2)但是被告的時候——隨時額可以委託辯護人

(3)偵察機關有關告知義務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4)檢察院有告知義務——收到3日內通知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5)法院有告知義務——收到三日內通知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6)被關了也可以委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7)被關的時候,可以別人代理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8)接受委託後,辯護人要告訴機關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3、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1)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親朋好友可以申請援助

(2)有身體障礙沒有委託的,要主動提供幫助

(3)可能判死刑無期徒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要主動提供幫助

4、辯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1)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2)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4、偵查期間辯護律師可以做什麼?

(1)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2)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關押情況

(3)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了解你們準備怎麼起訴他

5、辯護律師的權利是什麼?

(1)辯護律師可以會見、通信

其他辯護人要經過許可才可以會見通信

(2)看守所義務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3)特殊案件,辯護律師權利受限制——偵察機關許可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4)辯護律師可以諮詢、了解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

(5)什麼時候可以核實證據?——移送審查起訴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6)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7)監事居住一樣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6、辯護律師什麼時候開始查閱案卷材料?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7、辯護人的申請調查取證權利是什麼?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8、對於重要證據有告知義務嗎?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10、辯護律師有搜集證據的權利?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

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11、辯護人的一般義務是什麼?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12、被告人權利是什麼?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13、什麼時候開始委託訴訟代理人?

(1)公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移送審查起訴開始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2)自訴——自己隨時

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3)檢察院法院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14、委託代理人有什麼權利義務?

委託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15、辯護律師關於保密的權利義務?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

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16、辯護人有提出申訴控告的權利嗎?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五、什麼是證據、證據有什麼效力?

1、什麼是證據?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公訴、自訴案件誰來舉證?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3、如何尋找證據?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4、民眾有提供證據義務嗎?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5、行政機關執法辦案的證據可以用嗎?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6、應當保密的證據是什麼?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7、如何處理證據會被追究?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8、證據怎樣才具有有效性?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9、刑訊逼供的證據有效嗎?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

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10、非法收集的證據有效嗎?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

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如何對待非法收集的證據?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12、證據的合法性要不要證明?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13、如果不能排除非法性,怎麼辦?

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14、證人證言什麼情況下有效?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15、誰有作證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16、如何保護證人?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7、重大案件保護證人的具體措施是什麼?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18、對證人的鼓勵措施是設么?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六、公檢法可以採取什麼強制措施?如何採取?

1、公檢法可以採取哪三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什麼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比較輕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不危險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重病、哺乳婦女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羈押期限滿,還未結束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

3、如何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4、誰來保?

保證人條件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5、怎麼保證?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取保後身後,不能做什麼?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7、還可以怎樣進一步限制取保後身後的行為?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8、交多少保證金?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9、可以取回撥正金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10、什麼情況下可以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懷孕哺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照顧父母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羈押期限滿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11、如何監視居住?什麼地方居住?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12、監視居住可以抵刑期嗎?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

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13、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時有什麼義務?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14、如何監視?監控什麼?

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15、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有多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16、誰可以決定逮捕?誰來執行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17、什麼時候可以立即逮捕?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18、什麼情況下可以拘留?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19、異地如何拘留、逮捕?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

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20、人民群眾如何採取強制措施?——扭送

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21、拘留時有什麼程序?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22、可以拘留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23、公安如何申請逮捕?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24、檢察院審查批捕時,什麼時候應該訊問?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5、檢察院批捕誰來決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6、有哪幾種批捕決定?公安機關如何對待批捕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7、拘留後申請批捕時間有多長?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28、決定批捕時間有多長?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9、檢察院不批捕後雙方怎麼處理?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0、公安機關對不批捕有異議怎麼辦?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

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31、公安逮捕有什麼程序?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32、逮捕後要確認對不對?進行詢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3、逮捕後,檢察院怎麼進行監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34、如果公檢法發現強制措施不當,怎麼辦?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35、誰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誰來決定要不要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

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36、不能在審理期限內辦理結束,怎麼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

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7、強制期限屆滿怎麼辦?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38、檢察院發現偵查活動有違法行為怎麼辦?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七、什麼時候刑事案件可以附帶民事訴訟?怎麼處理?

1、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如何進行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3、如何做出民事訴訟案件的裁決?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4、如何審理這兩個案子?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

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

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八、期間怎麼算?怎麼送達?

1、期間如何計算?從什麼時候開始?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2、什麼時間不算期間?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3、不可抗力期限耽誤了,怎麼辦?

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

在障礙消除後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前款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4、如何送達?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

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

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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