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傑: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本文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導語:很多時候,所謂的「要錢不要命」,其實是死者家屬的現實而無奈的選擇,旁人無資格指責。因為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過低,死者家屬多數只能在賠錢和償命間做出選擇。因為,畢竟不是每個家庭都有底氣,都有杭州保姆安死者家屬林生那樣的底氣,拒絕接受被告人的賠償,一心要求法院重判,要求被告人償命。很多時候,現實會讓每個苦難的家庭做出無奈的選擇。
正文:最近發生一起命案,因感情糾紛,男子王強(化名)用事先網購、並用動物做過測試實驗的含有化學品成分的注射器具對女友劉雲(化名)進行注射,後劉雲經搶救無效死亡。近日,因積極賠償獲得死者家屬的諒解,北京一中院對王強從輕處罰,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很多人疑惑是不是這種案件中,只要賠錢了,就不用償命了?刑事案件中,真的可以花錢買命么?甚至有不少網友對法院和死者家屬進行譴責,特別是批評死者家屬「要錢不要命」,為了賠償連償命的要求都肯放棄。
傑哥認為,千萬不能這麼說。
死者家屬為何「要錢不要命」?
其實該類死者家屬「要錢不要命」的案件在我國已經基本是常態。在大量的命案中,特別是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命案,如果死者家屬接受被告人的賠償,甚至給予諒解,被告人保命是很大概率的事件。比如最高院多次發布的多個版本的給各地方法院量刑指導建議中,無一例外都會提到,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詳情可見《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
實際上,法律只規定賠償一點物質損失費-被告人自願賠更多錢-獲得死者家屬諒解-法院不判死刑,其實是國內命案的通行「明規則」。這種規則,甚至在民間被稱為「花錢買命」。它的好處是,可以促使被告人積極賠償,畢竟是拿錢換命,積極性會很高,如果是要求既賠錢又要償命,恐怕被告人賠償的積極性就很低了。
比如傑哥隨手一查,類似賠償後保命的案例真的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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