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真的可以花錢買命么?

曾傑: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本文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導語:很多時候,所謂的「要錢不要命」,其實是死者家屬的現實而無奈的選擇,旁人無資格指責。因為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過低,死者家屬多數只能在賠錢和償命間做出選擇。因為,畢竟不是每個家庭都有底氣,都有杭州保姆安死者家屬林生那樣的底氣,拒絕接受被告人的賠償,一心要求法院重判,要求被告人償命。很多時候,現實會讓每個苦難的家庭做出無奈的選擇。

正文:最近發生一起命案,因感情糾紛,男子王強(化名)用事先網購、並用動物做過測試實驗的含有化學品成分的注射器具對女友劉雲(化名)進行注射,後劉雲經搶救無效死亡。近日,因積極賠償獲得死者家屬的諒解,北京一中院對王強從輕處罰,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很多人疑惑是不是這種案件中,只要賠錢了,就不用償命了?刑事案件中,真的可以花錢買命么?甚至有不少網友對法院和死者家屬進行譴責,特別是批評死者家屬「要錢不要命」,為了賠償連償命的要求都肯放棄。

傑哥認為,千萬不能這麼說。

死者家屬為何「要錢不要命」?

其實該類死者家屬「要錢不要命」的案件在我國已經基本是常態。在大量的命案中,特別是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命案,如果死者家屬接受被告人的賠償,甚至給予諒解,被告人保命是很大概率的事件。比如最高院多次發布的多個版本的給各地方法院量刑指導建議中,無一例外都會提到,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詳情可見《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

實際上,法律只規定賠償一點物質損失費-被告人自願賠更多錢-獲得死者家屬諒解-法院不判死刑,其實是國內命案的通行「明規則」。這種規則,甚至在民間被稱為「花錢買命」。它的好處是,可以促使被告人積極賠償,畢竟是拿錢換命,積極性會很高,如果是要求既賠錢又要償命,恐怕被告人賠償的積極性就很低了。

比如傑哥隨手一查,類似賠償後保命的案例真的不少:

也有不少家屬鐵了心要被告人償命的

舉個反例,今年在網路上引起轟動的上海殺妻藏屍案中,死者家屬(就是娘家人)多次對媒體公開表示, 「永遠不接受道歉和經濟賠償!」要兇手償命,被告人朱曉東也沒有獲得被告人家屬諒解。而被告人朱曉東在已經被法院認定了有自首的情節前提下,依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關鍵的原因,除了其本身作案行為非常嚴重,手段非常殘忍外,其沒有獲得死者家屬諒解就是關鍵原因。

另外還比如杭州縱火案,死者家屬也是數次表示,放棄對兇手莫煥晶的民事索賠要求,而由於罪行極其嚴重,且沒有賠償,也沒有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莫煥晶最後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標準過低,死者家屬很多時候是不得不「要錢不要命」

但是實際上,並不是每個死者的家庭都會想上面兩個案例一樣拒絕賠償,一心要求法院重判。原因很多,但是有個很只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國的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中,法定的賠償數額過低,只規定賠償物質損失。

吉星鵬案:法定賠償2000塊交通費

比如在上海吉星鵬殺妻案中,死者家屬要求吉星鵬賠償五十多萬,而法院最終只判決賠償2000元家屬交通費。而我們經常在交通事故命案中看到的動輒五十萬、一百萬的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在刑事案件中不會有,因為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只有相應的喪葬賠償、誤工費、交通費等等,最大頭死亡賠償金,不屬於物質損失,法院不會要求強制賠償,除非被告人自願賠償。但是,被告人自願賠償的前提,就是死者家屬出具諒解書。

所謂的要錢不要命,是一種無奈的選擇

很多命案中,被告人為了保命,會和死者家屬溝通,自願支付一筆高額的賠償金,換取死者家屬的諒解書,而諒解書的作用,就可以很大程度上促使法官作出從輕、減輕的判決。

對於很多家庭經濟並不寬裕的家庭而言,如果死者是家裡的頂樑柱,主要經濟來源人,即便是讓兇手判決死刑,得到的賠償如果寥寥幾萬元,那除了解恨了,之後的生活只會更加痛苦,誰來關心?所謂的「要錢不要命」,很多時候,是一種無奈的選擇。所以我們不要一味的指責死者家屬為何為接受兇手的錢財,不讓兇手償命,現實的苦難和無奈,真的不是我們可以玩家妄加評判的。

反思:能否提高法定賠償數額,讓被告人既賠錢,又償命?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能否規定像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等都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的法定範圍,讓高額的賠償金成為被告人的法定義務,這樣,就避免了死者家屬在「錢」和「命」之間做出艱難選擇。

同時,為了避免出現被告人不積極履行賠償判決的情況發生,加大法院對經濟賠償判決的執行力度,當下我國法院系統正在積極推進解決執行難問題,能否借這一契機,把刑事案件的賠償數額提高,從而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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