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義務論與結果論的一點評論

假如殺掉一人便可挽救全體人類的性命,該不該殺這個人??

www.zhihu.com圖標

在這個回答的評論區里, @劉鎮銳 提出了一個有意思的論題.他的觀點是:

[根據某一定理],任何義務論,如果不能和某種結果論得到完全相同的結果,那麼不可能有任何一個人支持這種義務論的同時還知道自己在支持什麼.

......但看完了這個證明之後,我敢斷言,絕不可能有哪怕一絲一毫義務論的可能性,唯一的出路只能是某種非常純粹的結果論.

於是,好奇的我追索到了他提供的另一個問題的回答下,

集體主義和個人主義矛盾嗎??

www.zhihu.com圖標

看見了這個定理,在這個答案中的表述呢,可以點擊去那個答案查閱,我建議去點,因為會比直接看原文更易理解.

我按圖索驥,看了看原論文,具體的證明過程我貼到最後.

我認為在以倫理學的角度來看,這個定理所表達的東西近似「trivial」,理由如下:

如果對每一個individual(個體),他的對某一行為,或抽象地說,可能的世界狀態的「益好」(包括對公義等義務論價值的追求)可以被抽象為utility function(效用方程)的value(值),那麼在這個假設下,我們的確可以說,這個個體理應尋求最大的值.然而,這種抽象掩蓋了一些哲學性的考慮,重要的一點就是:這種抽象在倫理學中的價值是什麼呢?倫理學是一門實踐性的學問,它歸根結底是要解決問題的,它需要給人們一種規範上的指導,要給出一系列人們可以做參考,甚至內化於心的道德規範.

那麼,這種抽象,形象點來說,自然需要一個全知全能之物,從宇宙誕生之初到宇宙終結之日,事無巨細,考慮了一切事宜,包括一切的價值.它將每個個體從他誕生之前,到他死後至萬物終結的一切都考慮得當,並且每一個凡人,每一個有生會死的凡人,也有一種超凡脫俗的能力能夠知曉這一偉大實體給予他的照顧,他的utility function.除此之外,social welfare function也由這個終極實體調整到了最完美的狀態.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可以承認,結果論以其最為宏大的方式,取得了它應得的一半勝利,另一半之後再談.

但顯然,這種假設在倫理學上毫無意義(因為在這種解釋下,已經不存在任何規範性的差別了).

如果明白了其中的涵義,那麼就更容易理解了.幾乎顯然,如果「益好」的極限就在於讓每個個體都最大化他的(超越)效用函數,那麼任何一種「社會規範」,如果不僅僅考慮每個人的效率,而存在一些莫名其妙的根據之時,可以想像,這種莫名其妙的根據總是極有可能擾亂掉每個人的效用函數.這就是被技術細節掩蓋了的這個定理其實是近似「trivial」的理由,它幾乎(如果不是全部)等同於一個tautology.

更直接地說法,它已經先定義好了什麼是「最好」,那麼任何不按「最好」的條件來配置的東西,自然就不可能到達最好.

在這裡,可能存在一個普遍的誤解。以下情況不是一個正確的理解: 當一個人提出一條義務論規範時,如果結果論者不能提出一個具體的規則將這義務論規範真正融入自身,卻僅僅只是說:總之我可以把你的這個規範融入到最大的益好中去,這樣你也是個結果論!

這種做法沒有意義!因為這樣會使結果論變成tautology:一個行為是好的當且僅當它最大化益好就等同於一個行為是好的當且僅當它是好的。

然而,從utilitarianism 那汲取的經驗是,具體現實地融入義務論規範可不是件簡單的事情,遠沒有那麼輕鬆。是互相悖逆的。

接下來說一些系統的東西.這關乎於義務論和結果論的本質.

讓我們就按照上面的術語來說吧.每個個體,作為有限理性的凡人存在,他是不可能知道上面的那個超越效用函數的,他只能根據一些現實的指標,來創造出屬於他的凡人效用函數.讓我們管前者叫 u^t ,後者叫 u^m. 考慮兩個可能世界狀態 w_1,w_2 ,明顯地,存在著這樣的情況.

u^t_i(w_1) > u^t_i(w_2) ,然而, u_i^m(w_1) <u_i^m(w_2) .

在這種情況下,個體 i ,會根據結果論,去選擇世界狀況 w_2 ,然而反而對自己不利.

現考慮一義務論規範,因為該規範的約束本身並不必然地被個體 i 所理解,所以在極多情況下都不會增加他的效用函數的值.然而,該規範指導該個體選擇世界狀況 w_1 ,從而讓個體獲得了更大的「益好」.(從各種藝術作品中不難發現這一現象,就是很多人都會在關鍵時刻做出截然不同的抉擇,哪怕在那一瞬間連他自己都不能理解.)

本想再形式化一些,形成個系統描述,但時間有限,這事就交給其它人了.我再說一點本質性的事.

讓我們考慮一個所謂的超越道德規範函數 cal{N}^t: W 
ightarrow W ,它超越性的規定了任何個體,處在任何可能世界狀態時,應該抉擇的那個「最正確」的選擇.而我們凡人所擁有的只是 cal{N}^m ,凡人道德規範函數,只能告誡我們處在什麼狀態時,應該選擇哪個「可能正確」的選項,而 cal{N}^m 的構造,可以是先天理性的思考,也可以是生物演化的本能,也可能是實驗和規範性的要求等等.我之所以引入這個,是因為,根據幾乎相同的理由,能夠說:一切結果論的事情,如果不完全按照這個超越道德規範函數的要求來搞,那麼它最終肯定是不靈的,SWF函數是一定寫不出來的.

但這同樣也沒有任何的倫理學上的意義,這就是為什麼開始我說結果論只是取得一半的勝利.因為只是互相抬了一半的杠!

在原答案中,我提到過,義務論和結果論是道德的兩條路,它們並不是互相對立的,而是相輔相成的.

時間倉促,很多地方都未能展開.

====以下是論文原文的證明====


推薦閱讀:

TAG:哲學 | 道德哲學(倫理學) | 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