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與人權

死刑,也稱為極性,處決,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死刑有幾個基本特點——懲戒性,威懾性,安撫性,針對性,維護性,殘忍性,階級性。

一直以來,人們對死刑這個話題都是有很大爭議的。死刑的廢除在世界範圍內固然億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但各國有許可權根據本國的具體國情確定廢除死刑的時間表和相應方式。

雖然西方對於死刑的廢除之爭有著200多年的歷史,但我國的學者倡導廢止死刑時間並不長,不過他們對廢除死刑的信念之堅定和對死刑侵犯人權的觀念之信奉卻格外引人注目。

早在1764年,義大利法學家卡里亞就提出死刑不人道的觀點,他說:「如果我要證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為人道打贏官司。「這種觀點,後來為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士所繼承,正如牛津大學犯罪學研究中心主任羅吉爾胡德教授所指出的那樣:」許多主張廢除死刑的人都認為死刑構成了對人的生命權的基本勤奮:它在本質上是一種極端形式的殘忍的,不人道的,有損人的尊嚴的刑罰。「

一些國際人權組織也贊同死刑不人道的說法,」大赦國際「等42個與人權有關的非政府組織在聯合國第六屆犯罪預防與罪犯待遇大會的聯合聲明中以死刑因剝奪犯罪人的基本人權而不是不人道之刑大力呼籲各國予以廢止。現在,世界上仍有99個國家存在執行死刑,而執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槍決,絞刑,斬首,毒氣等。其中採用槍決的國家有86個,採用絞刑的國家有77個。當今世界憲法中明確廢除一切死刑的國家已有105個。

據統計,在聯合國現有的193個成員中,已有160多個國家取消或者不在使用死刑。2014年12月,聯大以117票贊同,37票反對和34票棄權通過」暫停使用死刑「決議,呼籲各國逐步限制死刑的使用,目標是廢除死刑。中國,朝鮮,伊朗日本等37個國家對決議投了反對票,美國則缺席投票。

有人辯稱死刑會減少恐怖主義。然而經驗表明,將恐怖分子處死會使他們搖身一變成烈士,並使招募活動更有成效。因此,即使面對恐怖主義和暴力極端主義,維持法制的人權也是一項應盡義務。

然而,在中國歷史中死刑一直貫穿其中,俗話說:」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在80年代的期間,死刑的存在極大地震懾了違法犯罪行為,社會風氣為之一振。而現在,中國也並未消除死刑。

前段時間,有個很好的朋友告訴我她正在寫一篇關於死刑與人權的作文,也告訴了我很多中國一些關於死刑的事情。後來,我就在知乎上提了個問,想看看大家對於死刑與人權這個話題的一些看法。然而,並沒有什麼人回答我。我就只會去看了一些類似的問題以及回答。看到了一個匿名用戶的回答,是真的氣到我了。下面是那個匿名用戶的評論及回答:

法律從來都是無情的,跟人說這些有用,你犯了法就因為你很慘所以就要對你留情面了?那我看死刑犯以後就都可以賣慘了,最起碼斃了之後還能賺點吃瓜群眾的眼淚和同情。那你要是收到別人的欺凌(性侵)你把他殺了是不是也可以請求寬恕了?因為他欺負我。我算是知道為什麼馬加爵,林森浩的謠言有那麼多人同情了,只需要在殺人之前說自己有多慘,多可憐,多窮,就會有無數人幫他洗白他同情他。好在法院不吃這套。

上面的是他原話。

補充一下:馬加爵。男,漢族,1999年至2000年讀高中,成績優異,曾獲得全國奧林匹克物理競賽二等獎,被評為」省三好學生「,2000年至2004年就讀於雲南大學化學院生物技術畢業。2004年2月13晚殺一人,2月14晚殺一人,2月15 日再殺兩人。後從昆明火車站出逃。2004年4月24日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4年6月17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還有,我不是認為一個人只要在殺人前說自己多慘,就可以逃脫法律的懲罰。我只是想說儘管一個人已經被判處死刑,但他仍然應該享受基本人權。

《世界人權公約》規定:一切人,不論種族,國家,性別都毫無例外地享有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思想自由權,人格尊嚴權等最基本的權利。

與其他公民相比,死刑犯已不能完整得享有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公民權。他們一部分原有權利已被依法剝奪實體權利的範圍縮小,從而在權利形態上表現出部分的缺失,如死刑犯人身自由權的喪失等。這種權利的有限性是由刑罰的性質和監管改造的需要,這些權利必然烙上刑罰的印痕,從而在內容上表現出它們的不完整性。由於自身特定法律身份和特殊人身狀態,死刑犯還是具有一些其他公民所沒有的特定的權利,即罪犯特定身份權。這部分權利,實際上是死刑犯通過自己的努力,對原來被剝奪的那些完整權利的部分回復。比如,死刑犯選擇死刑執行方式的權利,是罪犯特定身份權利的一種,它實際上就是罪犯將要失去生命權的部分回復。

死刑犯首先是作為人而存在的,李穎享有人所應該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人作為社會主體而享有基本的權利是人類社會文明的標誌。作為社會成員的每個人都應當享有在道德意義上的人的生存權,發展權,自由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

聯合國發布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一條是: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基於大赦,特赦或減刑。

我認為死刑犯作為人應享有基本人權。

(上述,部分資料來於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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