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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的能保護受害人嗎?

由一樁故意傷害案引發的思考:

在這起故意傷害案中,受害人重傷一級,傷殘等級為一級,目前呈植物人狀態。

在庭審中,被告滿嘴胡言,一直不肯認罪,他認為受害人已經喪失了行為能力,全部的事實都可以通過他的謊話來掩蓋。直到庭審結束,被告都沒有認罪,也沒有供述案發經過。但是證據確鑿,可以證實他犯下了故意傷害罪。在庭審後,被告的家人想為其減輕罪行,同意賠償,以此來獲得受害人家屬出具的諒解書。受害人的家屬因為此事已經陷入了精神和經濟的雙重危機,治病花光了家裡所有的積蓄,最終被迫出院。被告家屬只同意賠償18萬,如果受害人家屬不接受,最終的結果將是一分錢的賠償也得不到,因為在判刑後,被告不會再主動賠償,且後期的強制執行也會非常困難,受害人家屬只能得到一張法律「白條」。這無疑讓受害人家屬陷入了無盡的折磨中,既想要得到該有的賠償,又想要判被告重刑。最終受害人家屬因為現實的原因,違心的接受了僅有的18萬賠償,不情願的在諒解書上籤了字。現在受害人家屬寢食難安,只怕「諒解書」給被告的減刑作用太大。在這裡,諒解不是真正的諒解,悔罪也不是真正的悔罪。諒解書竟然成了罪犯博弈的一個籌碼,這是法律的初衷嗎?

法律過多的照顧了罪犯的權利,卻忽視了受害人家屬應有的權利以及實際執行的困難。有多少受害人家屬在拿著「法律白條」艱難度日?法律規定只能執行罪犯的個人財產,但是執行的時候才發現他的財產早已經轉移到其他家庭成員的名下,執行變得難上加難,形同虛設。被告人家屬生活不受太大影響,但受害人的所有家庭成員此生都要承受巨大的心理折磨和經濟壓力。

所以,我不禁要問,法律真的保護了受害人嗎?在立法的時候,能不能更多的結合司法實踐,讓罪犯付出應有的代價,也讓受害人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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