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警方帶走後不知所措?|解讀刑案01

【解讀刑案】系列是張鴻律師根據辦案經驗

基於我國現行刑法及刑訴法進行的總結性寫作

普及刑事犯罪知識,以達到認識、預防犯罪的目的

大家好,我是張鴻律師。本人作為 刑事辯護律師 ,經常接到客戶諮詢稱親屬或朋友被 刑事拘留 後的流程是怎樣?會關多久?是否需要找律師?能把人保出來嗎?律師能起什麼作用?

為普及我國刑事訴訟的流程,特寫下此文,簡單分析刑事訴訟過程中控訴方和辯護方所做的工作。

刑事訴訟控辯全流程

公安偵查立案拘留階段

此階段是進入刑事訴訟的第一階段(偵查階段),一般公安機關根據職權調查或群眾、被害人舉報得到線索,初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會按照管轄範圍,作出立案偵查決定。若屬於檢察院直接起訴的案件,則由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此文只針對分析公安偵查的案件。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形式案件,會進行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最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於犯罪嫌疑人,一般會先進行傳喚或拘傳,即公安直接上門將人帶回派出所協助調查,時間一般不超過十二小時,若可能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若公安機關認為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對其依法進行拘留。拘留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並在看守所進行訊問。在現實生活中,公安以傳喚或拘傳帶走的人,一般都已經掌控一定的犯罪證據,所以多數情況下都會採取拘留措施。對於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三天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即七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即拘留期限最長為三十日,加上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七日),共三十七日。在現實中的多數犯罪,都會符合流竄、多次、結夥作案等條件,所以拘留期限一般都會延長至三十七日。

對於辯護律師來說,這三十七日屬於刑案黃金時間。辯方在這個階段有權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在初步了解案情後,做出基本判斷,得出初步法律意見。然後根據類似的案例、相關的法律,對案情進行詳細剖析,與公安機關進行溝通,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在拘留期限屆滿後,與檢察官及時取得聯繫,申請不予批准逮捕。若這兩項工作的任一項成功,當事人就有可能在三十七日內走出高牆,靜候法院審判,因此稱之為黃金時間。若逮捕後才聘請律師介入,逮捕偵查期限較長,將會失去三十七日內就出來的黃金機會。

檢察院審查逮捕階段

此階段仍然屬於刑事訴訟的第一階段(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認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可以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多數情況下,公安機關會以「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造成社會危險性」作為理由提請逮捕。檢察院應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若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馬上放人,若還需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為其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

辯護律師在此階段的工作,主要圍繞申請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進行。通過分析案情,結合辦案經驗,分析是否符合逮捕條件。若認為可能不符合的,則撰寫申請不予批准逮捕申請書,圍繞其不會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及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與檢察官進行充分溝通,力證當事人不符合逮捕條件,促成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爭取能在黃金時間三十七日內為犯罪嫌疑人成功申請取保。

若檢察院仍然決定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逮捕之後,辯護律師仍有權對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當事人在此期間仍有機會可能走出高牆。

逮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對犯罪進行偵查,收集證據。對於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對於重大複雜的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於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罰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限,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則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因此,辯護律師在此階段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偵查階段律師法律意見書,且公安機關必須將該意見附卷。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要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同移交同級檢察院,並將案卷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辯護律師。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此階段屬於刑事訴訟的第二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經過閱卷、訊問犯罪嫌疑人後,審查案件的犯罪事實、 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 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等內容。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決定。

審查起訴的期限,應當在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認為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後退回檢察院的,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辯護律師在此階段,已經可以向檢察院申請閱卷,看到案件所有的證據材料。通過閱卷、會見、調查取證等工作,得出法律意見,經剖析後認為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或屬於可以酌定不起訴的,依法向檢察院提交申請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的法律意見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等的意見。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因此,辯護律師在此階段可以向檢察院提出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法律意見書,並且檢察院必須附卷。

若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巳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將會作出起訴決定,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法院。

審判一審階段

此階段屬於刑事訴訟的第三階段(審判階段),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庭審具有法庭調查、調查核實證據、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等環節。在庭審結束後,由合議庭進行評議,作出判決。

檢察院將會派人出庭支持公訴,對被告人進行訊問、發表公訴意見、出示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勘驗檢查筆錄等等相關犯罪證據、並與辯方進行法庭辯論。而辯護律師則有權對被告人進行發、對證據進行質證、並有權提交有利於被告人方的證據、發表辯護意見、並與公訴方進行法庭辯論。

法院審理公訴案件的期限,應當在受理之日其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或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或重大複雜的案件,經上一級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審判二審階段

若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用口頭或書狀提起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起上訴。因此若被告人想上訴,辯護律師可以幫其撰寫上訴狀,指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等錯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改判。

若檢察院認為法院的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時候,也應當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因此二審有可能是因為辯方上訴引起 ,也可能是檢察院抗訴引起的。

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抗訴範圍的限制。共同犯罪只有部分被告上訴的,應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二審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二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支持抗訴,而辯護律師則出庭提出新的證據或辯護意見。二審法院經審查後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和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維持原判;認為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對於事實不清楚或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二審審限二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或重大複雜的案件,經省級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最高法院批准。

另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二審法院對於被告人或辯方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以上系本期解讀刑案的全部內容。之後的解讀刑案系列我將會解讀各種常見的罪名,下期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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