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搜集對方婚外情的證據?
03-16
這是一篇正經的文章,之所以寫這篇文章,只是覺得這個話題挺有意思的。然後醞釀了很久,核實了一些事實性的問題,又和同行交流了許多經驗,才有了這篇看起來很不正經,實際上很正經的文章。
最近很多人諮詢離婚事項,有一部分客戶諮詢:如何搜集對方婚外情的證據?如果有婚外情的證據,能否讓對方凈身出戶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財產?能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我隨口說了一句,婚外情又怎麼樣?別把婚外情這件事看得太重,雖然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是婚姻法並沒有給婚外情創設法律後果,什麼意思?打個比方,草坪上樹個牌子,寫著「小草依依足下留情」,依然會有很多人為了圖方便,直接從草坪上走過去,因為不會帶來任何後果,頂多是道德上的譴責。但是如果草坪上樹個牌子,寫著「踩草坪者罰款100元」,相比絕大多數人在圖捷徑的同時,會三思而後行。這就是文學思維和法律思維的區別?法律思維要求設定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這種後果可以是身體上的(用鞭子抽5下),也可以是心裡上的(罰款100元)。
前幾天在做法條檢索的時候,突然看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所以接下來兩個問題,只適合浙江省範圍,其他地區是否有具體的規定,由於時間有限,沒有進行系統地研究。
在開篇中說,法律上並沒有「凈身出戶」的辦法,但是依然有辦法達到「凈身出戶」的目的,那就是神奇的「忠誠協議」,夫妻雙方訂立如一方發生婚外情等行為,離婚時放棄財產的協議。然而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有分歧,有一部人主張有效,有一部分人主張無效。在司法判例中,也沒有一個定論。為此特地研究了一下浙江省範圍內法院對忠誠協議的態度,答案是不一定。結論如下:如果夫妻雙方達成忠誠協議,最後協議離婚,自願履行忠誠協議的規定,那一點問題都沒有。但是如果最後訴訟離婚,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那麼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所以試圖通過忠誠協議達到凈身出戶的目的,風險很大。這次法條檢索最大的收穫,應該是關於婚外情的規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沒有給婚外情這一法律行為創設法律後果,但是浙江省高院在2016年制定的《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明確了婚外情的法律後果:一方存在婚外情且導致離婚,另一方無過錯的,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可綜合考慮過錯情況等,對無過錯方酌情予以照顧,以平衡雙方利益。至於這個照顧的程度有多大,就需要法官在個案中自由裁量了。但是一定要謹記:照顧溫飽可以,奔小康還得靠自己。偏題比較遠了,現在拉回來。談談具體如何搜集對方婚外情的證據,剛有客戶諮詢我,是不是要找私家偵探調查?然後就看到這個新聞。
好久不寫文章了,文筆有所退步,大家隨便看看,樂呵樂呵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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