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偵查階段:37天黃金救援時間的重要性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37天黃金救援時間的重要性

作者 | 吳斌律師 經濟犯罪辯護律師、詐騙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關鍵詞:刑事拘留、37天黃金救援時間、辯護律師、取保候審、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有些近親屬會想法設法托「關係」幫助其家人,有些近親屬想委託律師幫忙托「關係」,當然,也有一部分近親屬是相信法律和相信律師可以幫助到他們依法維護家屬的合法權益的。而身為律師,並不主張托「關係」幫助其近親屬,因為這種做法是以觸犯另一種犯罪來「救助」犯罪嫌疑人的這種犯罪,稍有不慎,將會給整個家庭帶來災難性打擊,何苦?

如果家屬涉嫌刑事犯罪,最正確的做法是第一時間委託專業刑事律師介入。因為當偵查機關通知家屬有近親屬被拘留時,偵查機關一般都已經進行了至少一次訊問,及時委託專業的刑事律師介入刑事案件,能最大程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毋庸置疑的。

刑事案件,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一審、二審、再審等),而37天黃金救援時間正是處於偵查階段的前期以及刑事辯護的第一個關鍵期。

筆者結合辦案經驗以及司法實踐,就37天黃金救援時間的重要性進行簡要分析。

一、37天黃金救援時間的組成:30天+7天

 1.30天刑事拘留期限的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第二款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2.7天審查批捕期限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因此,刑事律師日常辦案過程中,37天黃金救援時間的構成由此而來,對於犯罪嫌疑人近親屬而言,可以有的放矢地安排有關事宜。

二、提請逮捕前30天的刑事拘留期限以及偵查階段,偵查機關會做什麼?

1.偵查機關在刑事拘留的30天內,偵查機關會搜集各種證據,以達到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符合逮捕條件的目的。因為一直以來,偵查機關慣有的有罪思維方式以及偵查職能,決定了偵查機關固有的有罪思維模式。

2.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大多數證據材料會在偵查階段收集。偵查階段涉及刑事立案、刑事拘留、收集證據材料、逮捕、繼續收集證據材料、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等環節。

(1)刑事立案:刑事立案對證據的要求是足以讓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偵查機關對於有管轄權的案件,應當予以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犯罪,立案偵查。

(2)刑事拘留:偵查機關認為犯罪行為是該行為人所為,這時可稱為: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可以依法先行拘留。

(3)收集證據材料:偵查機關會根據涉案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查詢涉案情況是否與犯罪嫌疑人有關,犯罪嫌疑人有沒有同案犯,犯罪嫌疑人於何時、何地實施了什麼行為、導致了什麼後果等;收集的證據類型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的陳述、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八大證據種類。

(4)逮捕:偵查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不僅需要有證據顯示該犯罪事實有可能是該行為人所為,還需要有證據證明該行為人的行為符合逮捕的條件。本文所講的37天黃金救援時間,就是到偵查階段的這個段落。

(5)繼續收集證據材料: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偵查機關一般還有2個月,甚至更長的偵查期限;而在這個期間,偵查機關會繼續收集證據材料,以達到符合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

(6)移送審查起訴:偵查機關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終結偵查,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以及辯護律師。

三、37天黃金救援時間,辯護律師能做什麼?

有些當事人近親屬誤認為如果37天內,家屬被放出來,就可以省下一筆律師費;如果不放人,37天後再委託律師進行辯護也不遲。殊不知,37天黃金救援時間就這樣白白被耽擱了,並為後續的無罪辯護或者罪輕辯護增加了不少的艱難險阻,也錯失了良好的黃金救援時機,實則得不償失。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第三十七條關於辯護人的會見權與通信權。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根據該法律規定,辯護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多項法律幫助。

1.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涉案罪名以及案件有關情況,並提供法律幫助

(1)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之一,是傳遞人文關懷。讓犯罪嫌疑人知道,近親屬沒有放棄他/她,讓他/她感受來自家人的慰問與幫助,讓他/她可以重塑信心,重新振作,並積極面對眼前的困難與挫折。

(2)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最重要目的,是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罪名以及案件情況,並在尊重事實與法律的基礎上,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各項人身權利以及訴訟權利。

比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對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第二十八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管理,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第九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不同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另外一點,就是犯罪嫌疑人在被訊問後,必須要仔細閱讀訊問筆錄記錄的內容與自己的供述是否一致,如果偵查人員對訊問內容有遺漏、錯記,犯罪嫌疑人有要求更正的權利。因此,辯護律師的及早介入,對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將會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2.向偵查機關核實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在會見完犯罪嫌疑人後,辯護律師對涉案情況有了一個大致上的了解,並針對涉案罪名有了基本的分析與判斷。而辯護律師依法與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罪名以及案件基本情況,可以佐證犯罪嫌疑人對辯護律師的一些陳述是否準確,以及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一些看法以及認定。為後續的辯護,確定一個基本的思路。

辯護律師的換位思考能力,在刑事案件中顯得格外重要。

3.提出申訴、控告

現如今的法治環境確實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我們也不能完全說已經不存在刑訊逼供等情形的出現,因此,一旦犯罪嫌疑人遭遇刑訊逼供,辯護律師在確定基本的事實以及存在可能被刑訊逼供的前提下,必須要幫助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控告,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並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4.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辯護律師會見完犯罪嫌疑人後,根據了解到涉案罪名以及涉案情況,進行專業的法律分析、判斷,撰寫專業的法律意見書《關於貴局正在偵查的Y某某涉嫌某某罪一案取保候審申請書》,並在刑事拘留的30天內遞交給偵查機關,依法依規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取保候審的目的有三:一是爭取偵查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讓犯罪嫌疑人重獲自由;二是專業地闡明辯護律師的辯護理由以及辯護意見,讓偵查機關更全面地了解辯護律師專業的法律意見,有利於避免偵查機關辦錯案;三是為後續的辯護打下堅實的基礎。

5.向檢察機關遞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書並約見經辦檢察官

辯護律師在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過程中,依據事實與法律,從專業的角度向檢察機關提出法律意見,並撰寫《關於建議貴院對某某涉嫌某某罪一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書》以及《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申請書》,在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7天期限內,遞交給檢察機關。

約見經辦檢察官以及遞交法律意見書的目的有三:一是爭取檢察機關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讓犯罪嫌疑人重獲自由;二是通過與經辦檢察官的當面溝通,讓經辦檢察官更加全面、充分地了解涉案情況,讓經辦檢察官對於是否需要逮捕作出一個更加客觀、全面的判斷,避免由於時間倉促,導致錯捕的情況出現;三是為後續的辯護打下堅實的基礎。

綜上所述,30天+7天=37天的黃金救援時間其實很短暫,把握好辯護時機,可以讓犯罪嫌疑人儘早重獲自由,影響犯罪嫌疑人一生的命運;一心念著博弈37天不逮捕或者想著托「關係」而導致耽誤了黃金救援時機,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者近親屬都是一次命運的洗禮。

37天黃金救援時間,有《刑事訴訟法》的法律保障,有辯護律師的保駕護航,因此,是一種合情合理合法「拯救近親屬」的好機會,必須懂得珍惜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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