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歲少年弒母,法律就真的管不了嗎?

弒母少年接受警方調查

「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媽」——這是一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殺害自己的生母后說的話。

一、沅江發布,震驚全國

2018年12月3日12時24分,湖南省沅江市委、市政府的官方微信「沅江發布」,發布了一則公告稱:泗湖山鎮東安垸村發生一起命案,經查,受害人陳某(女,34歲,沅江市泗湖山鎮人)被人殺死在自家卧室內,身上多處刀傷,嫌疑對象已鎖定為其子吳某康(男,沅江市泗湖山鎮人,六年級在校學生)。

經初步審訊,吳某康因不滿母親管教太嚴、被母親打後心生怨恨,於12月2日晚9時許持刀將母親殺死。3日上午,鄰居發現情況後向公安機關報警。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公告雖然只有寥寥兩百字,但透露出的內容卻非常恐怖。有幾個關鍵詞「六年級在校生」、「弒母」、「不滿母親管教」。後來經過媒體的廣泛報道,本案的更多細節浮出水面。

二、未滿十四周歲,無法定罪量刑

由於吳某康案發時不滿十四周歲,根據現行刑法規定,不用負刑事責任,又不能關進少管所,於是公安只能將其釋放。在得知吳某康很快就被釋放後,輿論頓時砸開了鍋,紛紛評論稱:「連生母都能殺害,還有什麼事情做不出來」、「罪大惡極,應該將其關進監獄」、「未成年不是犯罪的附身符」、「應該降低刑法的刑事責任年齡」,等等。由此可見,民眾對於「弒母」行為的憎恨!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吳某康由於未滿十四周歲,因此不用負刑事責任,即使其行為是故意殺人並且是殺害生母的嚴重犯罪行為。

三、家長管教,還是政府收容教養?

吳某康暫時只能住在賓館

而對於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該如何處理,現行《刑法》第17條只是簡短的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那麼根據這一條法律規定,對吳某康的處理方式只剩兩種:一是由其家長看管;二是,由當地政府收容教養。下面,逐一分析這兩種方式的可行性。

第一種,由其家長看管

據媒體報道,吳某康的爺爺奶奶均已經70多歲,一個眼睛看不清,一個耳聾,有肺氣腫,常年需要就醫吃藥。外公和外婆也到了65歲左右,女兒被殺對他們的身心造成巨大傷害。而其父親沒有什麼文化,常年在外打工,至今還欠著外債10多萬,此外,還有一個2歲的小兒子要撫養,其精神受到了巨大傷害。

這樣一個家庭可謂是「千瘡百孔」。如果由其父親看管,其父親每天面對這個親手殺害自己老婆的「兇手」,如何能期待他正確的對待吳某康?而且其父親為了生存疲於奔波,又如何有時間給予吳某康以心理輔導、教育?

由其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看管呢?暫且不考慮他們均已年老體衰,根本已經無力撫養、教育吳某康的事實。單從這種隔代撫養的方式,就不僅無法引導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積極改正,而且還有可能加劇其心理的扭曲。

據媒體報道,從吳某康六歲起,其父母就常年在外打工,只有過年的時候才回去,吳某康就一直跟其爺爺奶奶生活。這種隔代撫養的方式,已經被實踐證明,不利於未成年的健康成長。爺爺奶奶根本無力管教吳某康,他們之間幾乎沒有交流。至於吳某康心理活動或者變化,爺爺奶奶根本無從得知。這種隔代撫養更多的是一種生理層面的撫養:管飯、管住、管穿,至於心理層面的撫養則無從談起,因為由於年齡的巨大差距導致雙方無法理解彼此的心理。

所以,無論是交由其父親還是爺爺奶奶看管,都不是最好的選擇,不僅不利於吳某康正確認識其錯誤,而且也不利於其健康成長。

第二種,由當地政府收容教養

據媒體報道,當地根本沒有少年收容教養機構。目前,通常只有在省會城市才有1—2所少年教養管理所,可以收容、教養少年。而且根據1995年出台的《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該條規定實際上使得收容教養在很大程度上名存實亡。

因此,對於吳某康的管教問題,確實出現了法律上的空白!現行法律對於吳某康這種情形似乎無能為力。

四、「弒母」手段殘忍,情節嚴重

事發地

網友極力批判吳某康「弒母」的行為,從人類的正常情感來說,完全可以理解。任何人都無法容忍「弒母」行為,對於這種行為肯定要猛烈的批判。況且吳某康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據媒體報道,吳某康用菜刀對其母親連砍二十多刀,直至將雙手砍斷,手段極其殘忍。事後為了掩藏其殺人行為,他還特意用母親的手機向老師請假,同時,反鎖房門,將沾了血跡的衣服換掉,並把作案的菜刀扔到屋後魚塘。

案發時,鄰居聽到尖叫聲,便下樓去敲吳家的門,但吳某康卻在門裡回應稱「沒事,沒事,弟弟拉屎在床上,我媽媽很生氣」,鄰居轉身上樓,還聽到屋裡傳來小孩子的哭聲。

直到第二天中午,才被趕來查看情況的外公發現女兒被殺的事實,在外公詢問其母親去了何處時,吳某康為了掩飾罪行,還欺騙說去了鎮上。

從以上行為可以看出,吳某康的行為不僅殘忍,而且冷漠,其在事發後採取了多種方式掩飾自己的殺人行為,並將殺人工具扔掉。在被問到為何要殺害自己的母親時,其回答「殺的是自己的媽媽,又不是別人」。

因而,從吳某康的殺人手段、殺人後的掩飾及心理態度來看,跟成年人犯罪沒有區別,甚至比成年人犯罪更為嚴重。此時的他雖然生理年齡不到十四周歲,但無論是手段的殘忍程度、還是殺人後的老辣、冷漠心理,均無法將其與一個未成年人同等看待。

五、是什麼原因導致少年「弒母」?

但吳某康的這種冷漠、殘忍、老辣,完全是由其自己造成的嗎?不是,其實跟他的家庭環境有很大關係。

自小缺乏父母關愛

根據媒體報道,吳某康從六歲起就一直跟隨爺爺奶奶生活,其父親、母親則常年在外打工,每年只回家一兩次,平常幾乎沒什麼交流。在這種家庭環境下,其性格愈來愈內向,不愛說話,並且很早就學會了抽煙,沉迷於玩手機,只要看見身邊人有手機,就會借來玩。

在跟母親一起住的時候,母親也不懂的該如何教育小孩,只是一味的管教。由於母親管教嚴,吳某康經常跟母親吵架,甚至動手。其「弒母」原因就是因為母親發現其將家裡的四包香煙全部偷偷的抽了後,動手打了他,他氣不過,於是殺死母親。

頭部曾兩次受傷,行為異常

此外,根據吳某康爺爺講述,吳某康頭部曾受過兩次嚴重傷害。一次是在七歲那年,放學回家被麵包車撞傷面部,流血不止,經診斷是「額部複合組織缺損,額部頭皮血腫,顱腦外傷腦震蕩。」後,被鑒定為10級傷殘,如今他的額頭依然能看到當年留下的傷痕。

一年多後,吳某康在與同學玩耍的過程中,頭部撞到牆角,起了一個大包,直到一個月後才消下去,當時並沒有醫院就診。

在兩次頭部受傷後,吳某康出現了一些反常行為,經常晚上十一、二點在房間里,一圈一圈地繞,爺爺叫他,他也不理。後來繞圈變為經常半夜大喊大叫,有時候哭,有時候罵髒話。這種情況,直到現在都還時有發生。

受傷診斷證明

從以上信息可以得出幾個關鍵詞「農村」、「留守兒童」、「頭部兩次受傷」、「行為反常」。關於農村留守兒童問題,已經被媒體廣泛報道,無需多言。吳某康作為一個農村留守兒童,父母長期不在身邊,得不到父母的關愛,其心理自然無法健康成長。而且曾經頭部受過兩次傷害,雖然有沒有對其精神造成損害,目前還不得知,但至少其行為已經變得異常。

吳某康寫的日記

因此,如果只看到其行為的殘忍和冷漠,卻看不到殘忍背後的原因,就會一味主張「嚴懲」、「降低犯罪入刑年齡」。

六、未成年人犯罪並沒有想像中的嚴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要慎重

其實,像吳某康弒母這種現象畢竟是極少數,只不過因為手段殘忍、而且殺害的還是自己的生母,因此才引起全國的廣泛關注,導致大家認為這種現象很多。刑罰作為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不能因為某幾個個案,就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這不僅有可能導致刑法打擊面過廣,還有可能喪失刑法的教育與引導作用,導致刑罰資源的浪費。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召開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30年」新聞發布會得知,從2003年至2015年,12年的時間裡,全國檢察機關經審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萬餘人,不批准逮捕16萬餘人,起訴108萬人,不起訴5萬餘人。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未成年犯罪數量還是少數,在長達12年的時間裡,夠得上批捕條件的只有92萬餘人。

再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2016年《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統計監測報告顯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續降低。2016年,全國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為35743人,比2010年減少32455人,減幅達47.6%。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占同期犯罪人數的比重為2.93%,比2010年下降3.85個百分點。

此外,根據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檢察院未檢科科長王英介紹:少年犯中有94%會痊癒,只有6%會成為累犯。

因此,總體上來說,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並不高,並且已經連續六年降低。民眾完全不必要恐慌未成年人犯罪帶來的危害,就希望把他們都送進監獄。

七、刑法不是萬能,是最後的手段,要慎用

預防、教育功能為主

刑罰是最後的手段,是底限,只有其他手段、方式都無效的情況下,才採取刑罰這種最嚴厲的懲罰措施。此外,刑法的目的不光是懲罰,還有預防和教育功能,而且懲罰不是目的,預防和教育才是目的,通過懲罰達到預防和教育的目的。對於未成年犯罪問題,應該側重於預防,而不是懲罰。

寬嚴相濟

我國刑罰的原則是寬嚴相濟。針對主觀惡性極大、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行為人當然要嚴懲,但對於未成年人的激情犯罪行為,則要區別對待。因為,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發育均不成熟,其無法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在很多情形下,還無法正確的控制自己的行為,容易衝動、極端。如果一味強調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以將吳某康送進監獄,此種做法並不能起到教育的作用。因為其他未成年人並不能因此就害怕犯罪的懲罰而不敢再犯罪,他們易激動、極端、做事不考慮後果等尚不健全的心理特點,會讓他們在遇到這種情形時依然去實施。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因而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尤其是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通過正確的管教、引導,讓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並樹立正確的人格與三觀,這樣不僅對其自己有利,對整個社會也有利。

一個人的性格、價值觀、觀念養成的最重要的土壤就是家庭環境。在一個缺乏關愛的家庭環境下成長起來的人,其心理註定不夠健全,容易產生冷漠的性格特點。由其是出於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處於生理產生巨大變化的階段,相應的心理也會產生不穩定的變化,如果在這時家庭不能正確的引導,則極容易做出出格、越軌的行為。

如果能在他們剛觸犯法律時作出一個正確處理,那麼不僅對他們有利,對整個社會也有利!

八、未成年人犯罪,更多的是家庭、社會原因

根據首都師範大學社會工作系副教授席小華的研究,他們通過對2500到3000份未成年認罪樣本的分析,發現大多數孩子犯罪的問題是社會問題,和家庭問題。反過來講,把社會問題、家庭問題的板子都打到未成年人本人身上,從道義上講是不公正的。

正如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忠所說「單純靠刑罰懲罰的辦法並不能有效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因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歸根結底是社會原因,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會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環境的受害者」。

因此,對於未成年認罪,法律真不是萬能的。一味的強調對他們進行刑事懲罰,把他們關進牢里,或許能一時的減輕他們對社會的危害,能緩解社會公眾的憤怒,但能避免以後類似事情的發生嗎?能保證他們出來後不會繼續犯罪嗎?

九、如何處理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犯罪問題?

吳某康由於不滿刑事責任年齡,無法被看守所羈押,而學校也不敢繼續讓其就讀,親戚也不敢收留他。目前他只能跟其父親住在鎮上的賓館。吳某康父親給當地政府寫信希望政府介入,但政府也處於兩難,正在研究對策。

但是,對於吳某康的處理也並不是沒有辦法。根據前年頒布的《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八項措施》,其中對於辦案中發現的已經涉嫌犯罪但因年齡問題不能承擔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有個規定,就是要求「與公安機關以及家庭、學校、社會保護組織等加強協調、配合,通過加強管教、社會觀護等措施,預防再犯罪」。

但現實情況就是,由於人力、經費緊缺,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對未成年犯,尤其是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管教的機制,但這並不妨礙上述措施的有效性。

借鑒社區矯正

其實不妨借鑒社區矯正的做法,由公安、司法行政部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共同介入,在不脫離家庭、社會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的心理、行為進行矯治。

如何預防?

至於預防層面上,從學校來說,不應僅重視學習成績,還應重視學生的心理健康,要定期對學生的心理進行了解,如果發現了問題,則要儘快引導。在發現學生與家庭存在隔閡時,應及時的跟家長溝通,將學生的心理狀態告知家長,督促家長與學生進行溝通。

從政府層面來說,應定期組織關於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宣傳活動,街道、社區應定時對所屬地的家庭進行走訪調查,一旦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心理成長的情況,應及時解決。並且應對留守兒童、孤兒、單親小孩的心理健康進行重點照顧。

從社會層面來說,應該放寬對相關民間組織設立的審批,由社會力量介入,可以起到彌補政府投入不足、監管不到位的作用。同時,相應的新聞媒體應增強關於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的報道,引導家長對未成年人的心理進行正確的了解與疏導。

結語

法律並非萬能,對於預防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也不能光靠法律,而是需要家庭、社會、學校、政府、媒體等方面的共同介入。

作者:李斌斌|律師

單位:北京市煒衡(深圳)律師事務所

圖片來源於網路,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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