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死亡賠償金那些事兒....

今天要講一個沉重的話題。

李雷、韓梅梅是夫妻。二人共生育女兒李某。李某與傑克與2008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了一個兒子。2013年李某在上班進車間途中被廠房模型傷及頭部死亡。廠方與本案原、被告達成賠償協議,共計賠償受害方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102萬元。原告獲得其中28萬元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後,被告將50萬死亡賠償金全部據為己有。

那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如何認定呢?死亡賠償金是如何分配的。

正尚說

一、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有以下特點:

(一)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後,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可能是死者的遺產。

所謂遺產,依照《繼承法》,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法意見》又對「其他合法財產」作出了解釋: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認為我國法律上規定的可繼承的遺產原則上應當是: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財產權利與義務,而以法律規定的非財產權利義務為特例。

司法實踐中傾向於死亡賠償金不作為遺產進行處理。主要法律依據有:

1、《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指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該條規定,遺產必須符合3個要件,一是屬於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二是該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或死亡時就已經存在;三是該財產屬於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賠付的對象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本人,且發生在死者去世以後,其性質為基於死者未來收入喪失而對其近親屬所做的補償,故死亡賠償金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

2、對於此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2004]民一他字第26號)指出「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在司法實踐中,參照該復函精神執行。

(二)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產生於夫妻關係終結之後,而非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此不屬於大妻共同財產。

(三)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並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二、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和方法:

第一,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範圍,死者近親屬中賠償權利人是死亡賠償金的共有人。對於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首先應堅持自願協商原則,由近親屬之間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進行協商,確定各自應分配的數額。

第三、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即優先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

第四、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但由於感情聯繫是一個抽象概念,很難進行量化。因此在審判工作中,可以參照《繼承法》第十三條確定的遺產分配方式,對此標準進行合理適用,以是否履行了扶養義務作為認定感情親疏的一個重要方面,即一般應當均等,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的近親屬可以適當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但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分和少分。

注意:

1、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2、債權人不能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3、死亡賠償金不能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因此,這50萬元應同等的分配份額。


推薦閱讀:

TAG: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