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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實踐操作與指引

一、「羈押必要性審查」之法理基礎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立法基礎,源於西方民主法治國家的「人權保障」制度,人權保障的理論結論,對於未經法院有罪判決之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受羈押的,也就是「未經入罪人是自由」 的,從而有效的避免和防止了冤假錯案對嫌疑人、被告人羈押造成的無故傷害。由於這種民主法治觀念思想影響,促使立法上往私權利保障方面靠攏。

但是從另一面,從國家公權力有效打擊犯罪解讀,「羈押」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強大的心理壓力是其他任何措施無法比擬的。因羈押使得被追訴對象與外界隔絕,有效的防止串供、逃避責任追究、調查取證等起到相當大的威懾作用和對破案極其有利的。

我國立法目的,主要著眼於往保障人權方面取得進步,對於一些比較輕微的刑事案件,以及對於司法實踐當中存在的「一押到底」和「實報實銷」兩大羈押情況頑疾的解決。案件經立案後,長期不結案,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長期關押,時間甚至幾年均有;以及「實報實銷」,案件本身是輕微刑事案件,但由於偵查、起訴、審判時間太長,結果導致判決時將被告人進行「實報實銷」判決。

二、「羈押必要性審查」實務操作指引

羈押必要性審查,我國《刑事訴訟法》具體將其規定在第93條、第94條(相關聯)、第95條、第96條共四條裡面;還有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在第616條至621條為檢察院積極履行該職能創造制度條件;以及2016年2月最高檢《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之規定。

(一)提出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這裡注意第93條規定的「被逮捕後」和「仍」兩處字眼,從這裡可以看出(結合第94條),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時間可以是在「公、檢、法」三階段的。

1、偵查階段:辯護人是可以提出的。但是偵查機關作為偵查部門,本身就是採取羈押手段為了破案而採取強制措施,律師提出要求不羈押,相信被採信之可能性不會太大,但辯護人也可一試。

2、檢察院審查階段: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歸口部門就是人民檢察院。在檢察院審查批捕階段,以及審查起訴階段均可以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注意,人民檢察院是分部門的,有偵查監督科、審查起訴科以及2016年最高檢《羈押必要性審查(試行)》將該工作歸口為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辯護人在面對不同部門時,建議都各自提交公函和申請書,不然,他們部門之間不會為我們律師轉交文書的。

3、法院審判階段:刑訴法第94條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裡規定,可以看出法院也是受理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部門。辯護人發現有些案件久拖不決,長時間不判等案件,在辯護過程中也可以另外單獨向法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

(二)提出主體: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據此,提出申請變更強制(筆者認為是被「羈押必要性審查」涵蓋的)主體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但是本人常常是被羈押狀態的,不便於舉證。因此,由辯護人提出更為有利。

2、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之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提出也是可以的。

3、辯護人。刑訴法第95條是辯護人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法律依據,辯護人知曉刑事法律知識,也會相應收集有關證據,也清楚的知道案件所處於某個環節與階段。因此,辯護人是提出該項審查最有利的主體。

(三)提出內容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設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結合第94條、95條和第96條規定,辯護人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之內容,可以是「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注意的是,辯護人在提出同時,必需明確提出內容是「要求撤銷」或是「變更」強制措施,變更為「何種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要知道,辯護人是代表私權利根據法律規定行使辯護職能,辯護人角色是很弱的,如果你不明確,對公部門他們是會找理由搪塞你的,讓你無功而返。

(四)審查期限

刑訴法權第9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因此:

1、辯護人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受理申請的有關部門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裡,請辯護人死死扣住刑訴法3日內之規定,如果得不到有效答覆的,請表明自己的立場或提出申訴。

2、第93條,對於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10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這裡有關機關常常是偵查部門,但是偵查部門常以無人手去變更強制措施,或立即將偵查中的案件轉移檢察院起訴,此時辯護人應堅持底線,與有關部門有效溝通,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權利。

三、「羈押必要性審查」之實務技巧

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需掌握一定的技巧,要知道,偵查部門、檢察部門和法院部門案件非常之多,主辦人沒有太多時間與你糾纏,因此你必需如何入手,如何提交資料和如何溝通,一次性到位。

(一)提出申請時,證據必需準備充足。有的辯護人只提交一份申請書,別的沒有了,這樣完全是起不到任何效果的。因為,他們審查的時間有限,只有一天,另一天如果同意或不同意需出文書,第三天要送達。因此,你別想他們會主動給你電話,要求你補充什麼資料的。因此,辯護人一次性提交足,比如申請書、律師所公函、委託書,特別是能證明不被羈押的證明文件。

選擇成功率高的案件申請。目前我國對於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立法和實施上均是在摸索的階段, 特別是司法實務當中,偵查部門好不容易把人抓獲和案件得以偵破,你提出要求他們放人,放了人如果抓不回來怎麼辦?因此,他們是很不甘心情願的。我們辯護人在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時,據筆者了解和自己經歷之成功案例,有如下幾個方面:

1、單人單案類型。這類型案件相對簡單,同時變更取保候審沒有串供情況的發生,並且申請人應當提供有本地人作為擔保人,保證隨傳隨到的;

2、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拘役類型案件。因為此類案件判決不會很重,相對社會危害性不太大。申請成功率高些,對於可能判10年以上有期或死刑的案件,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往往是得不到支持的;

3、小孩需要照顧的或者兩夫妻均被羈押的,或者被羈押人小孩為剛滿一周歲的嬰兒,或者小孩正讀高三的。對於此類案件,辦案部門會考慮到小孩需人看管,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和和諧,需要更人情化,因此,申請成功率高。

4、身體不適型。對於身體不適的,應當辯護人會見時有問清楚,並提供相應的醫院病歷記錄等。

5、久拖不決型。刑訴法第96條規定了,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不以有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就是這條規定,對於久拖不決的案件,無論案件輕重,辯護人應當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二)及時有效溝通。辯護人書面提交給相關部門後,如果是當面提交應次日即給主辦人電話,如果是通過快遞方式的,也應次日即給電話主辦人。因為,此時主辦人應該看過你的資料,說不定會有問題問你,這時給電話正準時。如果沒看你資料,相應的提醒他們看資料,便於自己有資料不足時,即時補充。

( 張元龍律師  華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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