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和欠條到底寫哪個更好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接觸過借條或者欠條。但是大家對這兩者的概念和用途都不太了解,基本上是屬於混用的狀態。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借條和欠條哪個法律效力更大呢?

借條和欠條有什麼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

(1)借條主要因借貸而產生,形成原因明確。

(2)欠條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出,形成原因不明確。

2、法律證明力大小不同

(1)借條的法律證明力大於欠條,如發生訴訟,借條持有人只需向法院說明借款發生的事實經過即可。

(2)欠條的法律證明力小於借條,當事人持欠條向法院起訴的,除了需向法院說明欠條形成的事實之外,如果如果欠款人提出抗辯,則持欠條人還需繼續向法院進一步舉證說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3、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不同

若借條和欠條都約定了還款期限,則兩者的訴訟時效都是還款期限屆滿後兩年。

(1)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請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最長時效不得超過20年。

(2)欠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在欠條出具的次日起兩年內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律師說法

1.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總要向法官陳述一下欠條基於形成的事實(如買賣業務的事實,是貨款的訴求賴以成立的基礎和依據),說明欠條的來由並博得法官的採信。

如果對方當事人對此事實主張有異議(包括否認、抗辯等),特別是作出直接或間接否認的意思表示時,這時光憑欠條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證明的結果。原告為了確保勝訴,往往還會進一步舉證。

2.而借條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實所形成,反映了當事人雙方特定的借款法律關係,並進而反映當事人雙方基於借款的法律關係和事實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項的債權債務關係的事實。通過借條本身往往較易於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具體法律關係和事實,原告一般無需再過多解釋具體的法律關係,只需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行,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從而方便法官確認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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