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檢索中,如何活用裁判文書體例?

案例檢索可用於發現法官對某一類案件的裁判思路、認證尺度,是民商事案件法律檢索的重要環節。案例檢索中,確定關鍵詞是一大難點,但輸入關鍵詞,得到若干案例後,如何準確判斷案例性質、挖掘可用信息,避免「引錯」或「讀不透」案例,也是非常考驗檢索者專業水平的一項工作。

其實,利用裁判文書的體例,可以總結出案例檢索的一系列規律,幫助我們讀准、讀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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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本院認為」開始讀

「本院認為」是把握裁判文書最好的切入點。因為我們做案例檢索的目的,是要了解法院的觀點,即針對特定法律問題,法院給出的「答案」是什麼。除了「本院認為」,裁判文書正文的其他部分,如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事實、裁判主文,概不具有這種功能。

也只有「本院認為」,才可能被重現於我們手頭的待辦案件,決定了這個裁判文書是否可用:裁判文書里的案件如果在事實問題上與待辦案件有些許差異,也不排除裁判文書可以類推適用;但如果其「本院認為」對待辦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完全沒有評價到,則肯定不能用於待辦案件的處理了。

讀「本院認為」時,先看法院整理的爭點裡是否包含我們的待檢索問題。如有,再去閱讀法院具體如何評價這個或這些爭點,並將相關內容摘錄在檢索報告里。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法〔2016〕221號】

三、正文

(六)理由

1. 理由部分的核心內容是針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認定的案件事實,依照法律規定,明確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闡述原告請求權是否成立,依法應當如何處理。裁判文書說理要做到論理透徹,邏輯嚴密,精鍊易懂,用語準確。

2. 理由部分以「本院認為」作為開頭,其後直接寫明具體意見。……

4. 說理應當圍繞爭議焦點展開,逐一進行分析論證,層次明確。對爭議的法律適用問題,應當根據案件的性質、爭議的法律關係、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進行分析,作出認定,闡明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

而且,鑒於「本院認為」是裁判理由的敘述,不可避免要論及案件的事實問題,閱讀「本院認為」的同時,就可以判斷裁判文書的基本事實與待辦案件是否匹配,這個特點可以被利用於提高檢索效率。

2. 必要時,核實裁判文書的其他部分

所謂「必要」,主要指3種情形:

(1)關鍵證據具體情況如何,有待核實的

例如,案件經過司法鑒定的,「本院認為」一般不會完整引述鑒定意見的內容,而只是對鑒定意見是否採信作總體評價,但妥善解決待檢索問題,需要對作為關鍵證據的鑒定意見作仔細了解。這種時候,可以從「本院認為」倒回到裁判文書的事實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法〔2016〕221號】

三、正文

(五)事實

1. 裁判文書的事實主要包括:原告起訴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被告答辯的事實和理由,法院認定的事實和據以定案的證據。……

7. 當事人舉證質證一般情況後直接寫明人民法院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情況。對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原則上不一一列明,可以附錄全案證據或者證據目錄。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寫明「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應當寫明爭議的證據名稱及人民法院對爭議證據認定的意見和理由;對有爭議的事實,應當寫明事實認定意見和理由。

8. 對於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鑒定意見,經庭審質證後,按照當事人是否有爭議分別寫明。對逾期提交的證據、非法證據等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9. 爭議證據認定和事實認定,可以合併寫,也可以分開寫。分開寫的,在證據的審查認定之後,另起一段概括寫明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表述為:「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0. 認定的事實,應當重點圍繞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展開。按照民事舉證責任分配和證明標準,根據審查認定的證據有無證明力、證明力大小,對待證事實存在與否進行認定。要說明事實認定的結果、認定的理由以及審查判斷證據的過程。

對事實部分的閱讀也有助於待辦案件的舉證、質證。比如鑒定意見,在事實部分可以讀到委託鑒定事項、鑒定依據的標準等有效信息。

(2)待檢索問題只有在之前審級的裁判文書中才有明確論述的

檢索案例,追求的是個案最高審級的裁判文書。但最高審級的裁判文書可能只對待檢索問題對應的觀點進行籠統評價,雖然效力較高,但參考價值不大。這種情況下,需要查找一審或二審的裁判文書,閱讀其「本院認為」部分。

(3)一方的訴辯意見與我方或對方擬提出的一致的

如果在「本院認為」部分讀到的訴辯意見與本案中任何一方已經提出或可能提出的一致,相當於本案在法庭辯論環節可能出現的情況已經有另案「模擬」過一次了,則需要返回裁判文書的事實部分,詳細閱讀訴辯意見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法〔2016〕221號】

三、正文

(五)事實

2. 事實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依次表述當事人的起訴意見、答辯意見、陳述意見。訴辯意見應當先寫明訴訟請求,再寫事實和理由。二審案件先寫明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等訴辯意見。然後再概述一審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裁判理由、裁判結果。再審案件應當先寫明當事人的再審請求等訴辯意見,然後再簡要寫明原審基本情況。生效判決為一審判決的,原審基本情況應概述一審訴訟請求、法院認定的事實、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生效判決為二審判決的,原審基本情況先概述一審訴訟請求、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裁判結果,再寫明二審上訴請求、認定的事實、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

3. 將深入認識法條作為案例檢索的目標

案例填補了法條的「空隙」:案例中,我們可以讀到針對特定法律問題,法院適用了哪些法條,具體如何理解這些法條,而這種信息是法條本身難以提供的。但案例的效力不及法條,不能作為裁判依據。因此本質上,我們檢索案例不是在看案例,而是透過案例在看法條。

將法條作為案例檢索的基礎,在閱讀裁判文書時有意識地研判「法院是如何適用這一條的」「就這個法條體現出的要件事實,哪些證據容易得到採納」這類問題,案例檢索結果才最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法〔2016〕221號】

三、正文

(七)裁判依據

1. 引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時,應當嚴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4. 裁判文書不得引用憲法和各級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工作的指導性文件、會議紀要、各審判業務庭的答覆意見以及人民法院與有關部門聯合下發的文件作為裁判依據,但其體現的原則和精神可以在說理部分予以闡述。……

6. 指導性案例不作為裁判依據引用。

綜合以上三方面,提煉案例信息時,應當以「本院認為」為中心,兼顧裁判文書其他部分,尋找可細化法條適用規則的裁判要義。就像這樣:

現在,我們為你準備了「逾期交房」「用人單位單方解約」兩個法律檢索專題。其中的每個案例都以如上標準,精鍊案例要義,摘取裁判文書原文重點,並且特別注意保存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高院案例等具有權威性的案例及承辦法官對裁判原理的解說。將案例與各層級法條、權威觀點一併作系統梳理、解析,爭點逐個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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