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祥波民法模擬題匯總(四)

46

2007年12月31日,甲被人打傷,但直至2008年4月30日甲才知道兇手是乙。2010年12月5日至2010年12月14日,甲因所在地發生地震,無法與外界聯繫。甲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喪失勝訴權的最後日期是:

A.2010年12月31日

B.2011年4月30日

C.2011年6月14日

D.2011年5月10日

【答案】C

【解析】《民法總則》第194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據此,當在時效臨屆滿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客觀事由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之時,會發生時效的中止,且在中止的事由消失後都是在加上6個月,時效屆滿。本題中,2008年4月30日知道加害人,時效起算,從次日開始計算3年,正常時效屆滿的時間是2011年4月30日。可是,在2010年12月5日到14日,甲因所在地發生了地震,無法與外界聯繫,此為不可抗力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且是在時效臨屆滿的最後6個月之內,可發生中止。事由12月14日消失,從15日開始再加上6個月時效屆滿,具體日期是2011年6月14日,故C正確。

47

關於訴訟時效中斷的表述,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欠乙20萬元到期未還,乙要求甲清償15萬元,並表示放棄剩餘的5萬,乙的行為,僅導致15萬元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B.甲和乙對丙因共同侵權而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計10萬元,丙要求甲承擔8萬元。丙的行為,可導致甲和乙對丙負擔的連帶債務訴訟時效均中斷

C.乙欠甲8萬元,乙將債務轉讓給丙,則甲乙之間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自得到甲同意之時中斷

D.乙欠甲10萬元,甲將該債權轉讓給丙。自乙收到債權讓與的通知之日,乙的10萬元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答案】ABD

【解析】《訴訟時效規定》第11條規定:「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據此,A項中,債權人乙主張15萬,並表示放棄剩餘的5萬元,故只有15萬元的債務時效中斷,正確。《訴訟時效規定》第17條規定:「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據此,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關係中,有一人時效中斷,其他人時效也會中斷。B項中,甲乙是丙的連帶債務人,丙向甲主張權利,則丙對於甲乙享有的連帶債權時效均中斷。同時,根據上述第11條規定,主張部分債權的,若沒有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則全部中斷,故B正確。《訴訟時效規定》第19條第2款規定:「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據此,在發生債務承擔的情形下,是自轉讓債務的通知到達債權人之日時效中斷,債權人是否同意,與時效是否中斷之間並沒有必然關係,因為,一旦通知到達債務人,就意味著債務人承認了自己的債務,因此,C項錯誤。《訴訟時效規定》第19條第1款規定:「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據此,D項認為,債權轉讓時,自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時中斷,正確。

48

下列關於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說法正確的是:

A.王某的債權人薄某作為某市市委書記因嚴重違紀行為被雙規,此情形可導致債權債務關係的訴訟時效中斷。

B.債務人王某在其債權人李某出示的借據上簽字確認債權並請求李某延期,此行為可導致時效的中斷。

C.債權人王某乘坐高鐵去上海,由於列車相撞發生重大事故,成了植物人,尚未確定監護人,此種情形可能導致時效中止。

D.債權人向法院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此行為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答案】BCD

【解析】根據《民法總則》關於時效中止和中斷的規定,從理論上可以總結認為,時效中斷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結果;時效中止是權利人客觀原因不能行使權利。據這樣的標準看,A項債權人被雙規,無人身自由,顯然屬於客觀原因無法行使權利的情形,應為中止,故錯誤。B項中債務人承認債務,這是債權人權利得到確認的表現,也可以視為債權人被動的行使和確認了權利,應為中斷,故正確。C項中債權人成為植物人,尚未確定監護人,屬於權利人無法行使權利的客觀情況,應為中止,故正確。D項中,債權人提起訴訟,是為債權人通過訴訟的方式在行使權利,是中毒,故正確。

49

下列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是:

A、老王請求兒子支付贍養費的請求權

B、張某的玉鐲丟失,李某拾得,張某請求李某的返還原物請求權

C、債權人王某向抵押權人史某主張抵押權

D、花某的知識產權被侵害,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A

【解析】《民法總則》第196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據此,A項請求支付贍養費不適用時效,當選。B項玉鐲是沒有登記動產,故請求返還原物受時效限制,故B不當選。《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據此,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受到主債權時效的限制,故C錯誤,不當選。D項知識產權侵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受時效限制雖然具有特殊性,但是也要受到時效的限制,故錯誤,不當選。

50

甲借給乙10萬元,約定2012年12月1日還款,乙逾期未還,甲一直沒有催要。2015年的3月1日,甲因為交通事故嚴重受傷,成為植物人,尚未法定代理人無法確定,直到9月10日方為確定。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成為植物人的法律事實,可以導致時效中斷

B、2015年3月1日,甲乙的債權債務關係時效中止

C、2015年6月1日以後,甲乙的債權債務關係時效中止

D、甲乙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時效至2016年3月10日屆滿

【答案】CD

【解析】《民法總則》第194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據此,債權人因為客觀事由不能行使權利的,導致時效中止。債權人甲稱為植物人的事實,使得權利人行使權利遇到了客觀障礙,是導致時效中止的事由,故A錯誤。由於還款日期是2012年12月1日,故正常時效屆滿日期是2015年12月1日,根據上述194條規定,必須是在時效臨屆滿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不能行使權利的客觀事由的,才能導致時效中止,故2015年的3月1日甲稱為植物人的,時效還並不中止,如果不能行權的客觀狀態持續到最後六個月時,才發生中止,即2015年6月1日後時效發生中止。故B錯誤,C正確。由於2015年9月10日確定了監護人,此時中止的事由消失,按照《民法總則》194條的規定,是在中止事由消失之後再加上6個月的,時效屆滿,故從消失中止事由的2015年9月10日起(次日計算),加上六個月,時效至2016年3月10日屆滿,D項正確。

51

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電子設備,在使用的過程中,不慎將某部件弄壞,於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買下該套設備,乙公司同意以2萬元的價格賣給甲公司。雙方還口頭約定在甲公司支付價款前,乙公司保留這套設備的所有權。在甲公司支付價款前,甲公司生產車間失火,造成該套設備被燒毀。則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 經過簡易交付,出賣人乙公司已經履行了交付義務

B.在這套設備被燒毀時,其所有權仍屬於乙公司

C.該套設備滅失的風險應由甲公司承擔,甲公司仍應支付2萬元價款

D.甲公司和乙公司應以書面形式約定所有權保留

【答案】ABC

【解析】《物權法》第25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據此,在轉讓合同簽訂之時,如果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的,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時,就視為交付完成,這是觀念交付中的簡易交付方式。本題中,甲借用乙的設備,意味著甲已經佔有,弄壞後,與乙協商購買,乙同意之時,視為交付完成,作為動產買賣,原則上自交付時起,風險與所有權均轉移給買受人甲。然而,由於甲乙在訂立合同之時,約定了所有權保留,在甲付款之前,所有權不轉移,此時,雖然已經交付,但是,所有權並沒有轉移。故ABC正確。《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據此,決定所有權保留,沒有要求必須用書面形式,故D錯誤。

52

下列關於離婚中的債務清償問題,表述正確的是:

A.甲婚前向銀行貸款50萬元,與乙結婚後,將其中的20萬用於婚房的裝修,故銀行可以向甲乙主張共同償還50萬元借款

B.甲乙結婚後,甲為幫助自己的好友丙向丁借款10萬元,對此,乙明確表示反對,此債務非共同債務,若甲乙離婚,此債務應由甲個人清償

C.甲乙結婚後,甲欲創業經營罐頭生意,向銀行借款300萬元,乙開始表示反對,但後來看到罐頭廠經營良好,獲利可觀,故乙認可甲的行為,並與甲一起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此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若離婚,乙應承擔一半的清償責任

D.甲乙結婚後,均不善生計窮困潦倒,一日自來水公司上門收水費共計220元,因家中無錢,甲向鄰居丙借了220元用來交水費,此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答案】BD

【解析】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比較複雜的問題是,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後對外舉債,該認定為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的問題。《婚姻法解釋二》第23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據此,一方婚前的債務,原則上是個人債務,但是,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視為共同債務。A項中,甲婚前借款50萬元,婚後有20萬用於婚房的裝修,故其中的20萬是共同債務,剩餘的30萬依然是個人債務,故A錯誤。關於婚後一方對外舉債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的問題,2018年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做出了全新的規定。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2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B項中,甲借債非為共同生活,乙沒有共同簽字且表示反對,故為甲個人債務,故正確。C項中,乙對於甲婚姻關係期間個人所借債務表示認可,並共同參與了經營,應視為共同債務,但是,共同債務應當債權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而不是一半的清償責任,故C錯誤。D項中甲個人所借債務,為滿足日常生活需要,故為共同債務,正確。

53

王男與馬女是夫妻,婚後王某發起,另有三位股東參與,創立了囧圖有限責任公司,二人的股份均登記在王男名下。某日,王發現馬與公司宋秘書有出軌的事實,憤而起訴離婚。經查,馬女在王某準備起訴離婚的一周前將兩人的存款均轉移到了宋秘書名下,且此時馬女已有孕在身。對此,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王和馬在公司股份屬於共同財產,分割此部分財產,王某可以直接將一半的股權轉讓給馬女

B.由於馬女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故分割財產時,馬女可以不分或少分;由於馬女轉移財產的行為,可能會給王造成損害,故王可以在離婚前請求分割財產

C.馬女此時正在懷孕期間,故王某不可能提出離婚訴訟

D.若兩人結婚前,王男曾通過按揭貸款購買了房屋一套登記在王某名下,婚後馬女一起還款,則離婚時房屋應當按照共有財產分割

【答案】ACD

【解析】《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據此,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共同財產的,不能直接轉讓,一般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放棄優先購買權的,除非其他股東不同轉讓也不優先購買的,才可以直接轉讓給馬女,讓其直接成為股東,故A錯誤,當選。《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據此規定,B正確,不當選。《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何謂確有必要?指雖有懷孕或生育,但孩子是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或繼續在一起生活會給其中一方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的等等。本題中,如王能證明馬女所孕胎兒與自己沒有血緣關係,即可提出離婚,故C錯誤,當選。《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據此,如不能達成協議的,婚前按揭購房的,登記在誰名下,就屬於誰所有,另一方共同還款的,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另一方給予相應的補償,故D錯誤,當選。

54

關於飼養動物侵權,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將自己的電動三輪車停在自家門口,沒有拔下鑰匙和關閉電源。一隻小狗跳進駕駛室,坐在了制動踏板上,導致電動車沖入附近的超市,撞壞了櫃檯,造成損失若干。經查,狗由乙飼養,兩天前乙外出旅遊,交給丙代為管理。此時,構成飼養動物侵權,責任應當乙全部承擔

B、乙飼養了一隻兇猛的藏獒,一日,小偷翻牆進入乙甲院內偷竊,被藏獒咬傷,此時,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C、甲乙是夫妻,一日開車去野生動物園自駕游,經過猛獸區時,兩人因瑣事爭吵,妻怒而下車,被老虎撕咬致死,如果動物園舉證證明自己盡到了管理職責,則可以免責

D、小學生甲(男10歲)和乙(女8歲),一次放學後結伴回家,乙說,聽說我們路過的王某甲前天買了一條狗,建議繞道回家。甲說,沒事,我保護你。路過時狗趴在門口睡覺,甲用石頭向狗打去,結果狗怒,將甲乙均咬傷。對於乙的損害只能找王某賠償。

【答案】BC

【解析】《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據此,A項中,受害人沒有過錯,侵權人不能免責,由於此時,丙是夠的管理人,故責任應由丙承擔,甲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也應當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責任,故A錯誤。《侵權責任法》第80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一旦發生禁止飼養的動物侵權的,受害人有過錯的情況下,飼養人也應當承擔責任,故B正確。《侵權責任法》第81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據此,C項中,動物園的動物侵權的,動物園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免責,正確。《侵權責任法》第83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D項中乙的損害是由於甲的錯誤導致的,故乙可選擇飼養人王某,也可以選擇甲的監護人承擔責任,錯誤。

55

甲乙丙三家企業分別排放污水到孫某魚塘,致使魚塘內的魚全部死光。經有關部門檢驗,甲乙兩家任何一家排放的污水都足以造成這一後果,丙的排污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後果。其中甲企業向魚塘排放污水是到甲企業來找人的張某錯誤操作所致。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甲乙應對於全部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中包括丙排污造成損害的部分;丙則需要根據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來確定責任的大小。

B、孫某可以向張某主張賠償也可以向甲企業主張賠償;

C、甲乙丙應對孫某的損失承擔無過錯責任;

D、如果孫某要起訴甲乙丙企業,請求停止侵害,此權利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答案】ABCD

【解析】《環境侵權解釋》第3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分別實施污染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一個污染者的污染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請求污染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兩個以上污染者分別實施污染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一個污染者的污染行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請求污染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兩個以上污染者分別實施污染行為造成同一損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為只造成部分損害,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請求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污染者與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損害部分承擔連帶責任,並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甲乙的排污均足以造成全部損害,故甲乙是連帶責任,而且需要對丙排污的部分一併承擔。丙只需要就自己排污的部分承擔責任,A正確。《侵權責任法》第68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據此,B正確。環境污染侵權是典型的無過錯責任,故C項正確。根據《環境侵權解釋》第17條規定:「被侵權人提起訴訟,請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不受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時效期間的限制。」據此,D項正確。

56

甲是一生產膠囊的知名企業,很多藥品在生產時都使用甲生產的膠囊進行包裝。乙是一名血液病患者,長期服用一種從丙藥店購買的膠囊類藥物,在血液病得到緩解的同時,卻發現肝腎功能日益衰竭。經醫院診斷,原來是由於乙體內鉻含量超標導致。經查,乙鉻的嚴重超標正是由於長期服用藥品的膠囊所致。在有關部門對於膠囊問題進行查處過程中,發現甲企業在三年前已經做出過研究報告,知道自己所生產的膠囊存在安全隱患,但考慮到成本的節約依然使用了含鉻超標的原料進行生產。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丙應當對於乙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B.乙可以向甲主張損害賠償,也可以向丙主張,而且都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C.如果丙承擔了賠償責任,可以向甲追償

D.乙可以向甲主張懲罰性賠償

【答案】BCD

【解析】《侵權責任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42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根據上述規定,產品缺陷致人侵權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產者主張賠償,也可以向銷售者主張賠償,但最終責任是由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的,不是兩者分擔,故兩者不是連帶責任,A錯誤。由於對於乙造成的是嚴重的人身傷害,故無論向生產者甲,還是向銷售者丙主張責任,均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故B正確。由於是生產的原因造成的缺陷存在,故C正確。《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由於生產者明知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了乙嚴重的精神損害,故乙可以向甲主張懲罰性賠償,故D正確。

57

紫黑青學校,有幼兒園、小學和初中三種層次的教育,下列發生在學校中的行為,關於責任承擔問題說法正確的是:

A.紫黑青幼兒園,老師組織孩子們做遊戲時,由小明(4歲)不願配合,被某老師毆打,導致左耳失聰,對此,學校承擔責任,且學校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

B.紫黑青小學四年級,學校體育課,學生們在操場上打籃球,一籃球架突然倒塌,砸傷了在旁邊休息的小剛(9歲),此時,應由學校承擔責任,學校承擔的是一般過錯責任

C.紫黑青中學,學生下課期間追逐遊戲,學校請來清理廢品的張老三騎電動三輪車從校園內穿行,因速度過快,剎車不及,撞傷了小花,對此,張老三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張老三沒有能力賠償,學校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D.紫黑青中學,厭於學習的小猛糾結小虎和小龍,在校園內無故對小飛進行毆打,持續二十多分鐘,對於小飛造成嚴重身心傷害,經查,當時負責校園治安的工作人員受好友之邀出去飲酒,對此責任,應當由學校承擔全部責任

【答案】AB

【解析】《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據此,無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直接來自學校的傷害,學校應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故A正確。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據此,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來自學校的傷害的,學校承擔的是一般過錯責任,故B正確。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據此,沒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在學校受到第三人的傷害的,首先由侵權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學校所若有過錯,應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有兩個問題需要明確,所謂第三人,指的是教師、學生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所謂補充責任,不是第三人承擔責任後,缺多少就補多少,而是按照過錯程度決定補充的多少。C項中,張老三屬於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在不適當的時間讓張老三進入校園,具有過錯,應當按照過錯的程度來承擔相應補充責任,不是全部責任,故錯誤。D項是學生對學生的侵權,對此《侵權責任法》沒有明確規定,此時,首先是監護人責任,學校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責任,注意此處學校的責任不是補充責任,故D項錯誤。

58

甲將自己的一輛寶馬車轉讓給乙,達成買賣協議後,將車交付給乙,但由於甲事務繁忙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一天乙駕車不慎沖入人行道,造成丙丁戊三人死亡。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由於沒有辦理過戶登記,因此,此時車的所有權人依然是甲,但風險已經轉移給乙

B、如果甲是將該車借給乙使用,且沒有的過錯的情形下,則甲對於損害的發生沒有責任

C、如果該車已經達到報廢標準,則甲乙要對丙丁戊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D、法院對於丙丁戊的死亡可以判定相同數額的賠償金

【解析】機動車轉讓,通常以交付作為所有權和風險轉移的標誌,不登記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而且在轉讓過程中,只要交付之後,發生交通事故侵權的,責任通常都應由受讓人承擔,A項錯誤。《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B項正確。《侵權責任法》第51條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如果此類機動車被多次轉讓的,發生交通是事故侵權的,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均應承擔連帶責任,C項正確。《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據此,D項正確。

59

甲將自己的一輛寶馬車轉讓給乙,達成買賣協議後,將車交付給乙,但由於甲事務繁忙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一天乙駕車不慎沖入人行道,造成丙丁戊三人死亡。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由於沒有辦理過戶登記,因此,此時車的所有權人依然是甲,但風險已經轉移給乙

B、如果甲是將該車借給乙使用,且沒有的過錯的情形下,則甲對於損害的發生沒有責任

C、如果該車已經達到報廢標準,則甲乙要對丙丁戊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D、法院對於丙丁戊的死亡可以判定相同數額的賠償金

【解析】機動車轉讓,通常以交付作為所有權和風險轉移的標誌,不登記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而且在轉讓過程中,只要交付之後,發生交通事故侵權的,責任通常都應由受讓人承擔,A項錯誤。《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B項正確。《侵權責任法》第51條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如果此類機動車被多次轉讓的,發生交通是事故侵權的,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均應承擔連帶責任,C項正確。《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據此,D項正確。

60

乙盜竊了甲車庫裡面的汽車一輛,將車原本的黑色塗成白色後,自己使用。一天,乙駕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丙重傷。經查,由於甲擁有多輛汽車,考慮到今年被盜車輛將不會用到,而是停放在車庫,於是,甲沒有對於此車投交強險。對於丙的損害賠償責任承擔,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應當由乙承擔全部責任

B.應當由甲承擔全部責任

C.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甲由於沒有投交強險,應當在保險範圍內與乙承擔連帶責任

D.應當由甲乙對於丙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C

【解析】《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具有投保義務的人,如果沒有投交強險,即使車輛被盜搶,盜搶人駕車侵權的,投保義務人也需要在交強險的範圍內與盜搶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故C正確。

來源:民法韓祥波


推薦閱讀:

TAG:法律 | 民法 |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