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祥波民法模擬題匯總(三)

31

甲受到乙之欺詐,授權乙出售甲的奧迪車一輛。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在乙與第三人丙訂立合同之前,甲可以撤銷授權

B在乙與第三人丙訂立合同之前,甲可以撤銷授權

C無論是在乙與第三人丙訂立合同之前還是之後,甲欲撤銷,均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權力

D如果乙已經以甲的名義與丙訂立了合同,則甲行使撤銷權後,授權行為自始無效,乙應當向丙承擔無權代理人之責任

【答案】ABCD

【解析】《民法總則》第14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本題中,是在甲對於乙進行單方授權的法律行為時,受到了乙之欺詐,故被欺詐人甲可以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撤銷授權,至於乙是否已經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對於撤銷權的行使沒有影響,故AB正確。由於本案中,沒有提到約定仲裁條款,故甲欲行使撤銷權,需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行權,故C正確。在乙以甲的名義訂立合同後,如果甲行使了撤銷權,則授權行為自始無效,此時,乙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乙與丙的關係按照無權代理處理,故D正確。

32

甲由於自己判斷失誤,誤信乙為古畫收藏專家,授權給乙向丙購買丙收藏的鄭板橋真跡一幅。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在乙完成代理行為之前,甲可以撤銷對於乙的授權

B、在乙完成代理行為之後,甲可以撤銷對於乙的授權

C、在乙完成代理行為之後,如果甲行使撤銷權給丙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D、甲的撤銷權自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不行使的,則撤銷權消滅

【答案】ABC

【解析】《民法總則》第147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如果是基於相關當事人的誤解通常是在有信任關係的領域,本題中關於收藏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故本案中甲誤信乙是收藏專家,屬於關於當事人認識錯誤的重大誤解,故甲可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授權,乙是否完成了與丙之間的交易,與甲能否撤銷之間並無並然聯繫,故 AB正確。若乙已經完成了代理行為,在撤銷授權後,乙丙之間的交易行為將歸於無效,此時,由於甲的判斷失誤所致,故甲具有過失,應當對於丙因此帶來的損失進行賠償,故C正確。《民法總則》第152條第1款第1項規定:「(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據此,甲因為重大誤解而享有的撤銷權是自知道或應當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不行使的消滅,不是自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故D錯誤

33

甲任職於乙水產批發市場,常以乙的名義,從丙養殖場進貨。後來,甲辭職,自己也在另一市場擺攤經營水產生意,以謀生計。甲依然以乙的名義訂購水產,乙知道此事,但是,念及舊情,未表示反對。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1]

A、乙應當對於甲的行為負履行合同之責,由於交易習慣,甲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B、若沒有甲在乙水產批發市場任職的事實,甲是乙的親戚,看乙生意很好,於是也用乙的名義從丙處進貨,訂立合同時,丙找乙核實,乙保持沉默,此時視為同意,乙應當甲的行為負責

C、在B項的情形中,如果對於甲以乙的名義訂立合同乙不知情,在甲以乙的名義訂立合同後,面對丙的催告,乙對此保持沉默,則乙不需要對於甲的行為後果負責

D、在C項情形下,養殖場若不知情,在乙追認之前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撤銷權

【答案】ABCD

【解析】《民法總則》第172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本題中,甲曾經在乙處工作,且常以乙的名義進貨,在離職後,丙並沒有及時告知乙,故長期以來的交易習慣,足以使得丙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甲仍有代理權,故構成認定構成表見代理是有依據的,故A正確。B項中的情形,排除甲在乙處工作過的事實,當甲用乙的名義在丙處進貨時,丙向乙核實,這說明,當甲用乙的名義與丙訂立合同之時,乙是知情的,此時明知而不表示反對,理論上認為是默示的授權,視為同意,乙應當對甲的行為負責,因為既然發生之時乙就知情,此時,乙有充分的機會防止法律行為的發生,故視為同意,B正確。C項情形中,設定的情形是,當甲用乙的名義與丙訂立合同之時,乙不知情,在合同訂立後,面對丙的催告,乙保持沉默,視為拒絕,因為法律行為發生之時,乙不知情,此時,乙沒有任何機會防止法律行為的出現,故面對催告,保持沉默視為拒絕,此時構成典型的狹義無權代理,被乙追認之前,丙養殖場若不知情,可以通知的方式撤銷自己的意思表示,故CD正確。

34

關於法律行為效力瑕疵及其後果,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受到乙之欺詐贈與乙手機一部,後乙又贈與給丙,如果甲撤銷了對於乙之贈與,則撤銷後,可以主張丙返還手機

B、甲受到乙之脅迫贈與乙手機一部,後乙又將手機以合理的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丙,則甲撤銷了對於乙的贈與後,也不得主張丙返還手機

C、在甲危難之際,乙趁機半價收購了甲珍藏的一部古書,後乙又將此書贈與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則在甲撤銷了與乙之間的合同後,可以主張丙返還古書

D、在甲危難之際,乙趁機半價收購了甲珍藏的一部古書,後乙又將此書以合理價格賣給了知情的第三人丙,則在甲撤銷了與乙之間的合同後,可以向丙主張返還古書。

【答案】ABCD

【解析】無論是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還是顯失公平,受損害的當事人均有撤銷權,但是,撤銷權行使後,不得對抗善意取得時的善意第三人。A項中,甲撤銷對於乙的贈與之後,乙的處分是無權處分,由於乙是將手機贈與給丙,丙獲得手機沒有支付對價,故丙不能善意取得,撤銷後可向丙主張返還手機,A正確。B項中,甲以受到脅迫為由主張撤銷甲乙之間的合同後,乙將手機賣給丙的行為是無權處分,丙不知情並且支付了合理對價,故此時丙可以構成善意取得,甲在撤銷後,不得主張丙返還手機,B正確。C項中,甲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與乙之間的贈與合同後,乙將古書贈與給丙的行為是無權處分,但由於丙未支付合理對價,丙不能善意取得,故甲在撤銷後可以向丙主張返還古書,C正確。D項中,甲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與乙之間的贈與合同後,乙將古書賣給給丙的行為是無權處分,但由於丙雖然支付了合理對價卻非為善意,丙不能善意取得,故甲在撤銷後可以向丙主張返還古書,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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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兒子,乙(8歲)和丙(4歲)。甲贈與A房與乙,贈與B房與丙,並辦理了過戶登記。丁需要租賃房屋兩套。於是,委託甲,並授權甲代自己租賃房屋。甲一方面代理乙和丙,一方面代理丁,分別訂立了乙丁之間、丙丁之間的租賃合同。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1]

A、甲對於乙的贈與無效,因為構成自己代理

B、甲對於丙的贈與無效,因為構成自己代理

C、乙丁之間的租賃合同需要經過丁同意方可發生效力

D、丙丁之間的合同不需要經過丁同意即可發生效力

【答案】C

【解析】《民法總則》第168條規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據此,原則上不得進行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除非獲得利害關係人同意或認可,其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給利害關係人帶來損失。因此,如果出現了雖然形式上符合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但卻不可能給利害關係人帶來損害的,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行為也應當有效。本題中,甲是乙丙的法定代理人,乙丙是被代理人,甲在贈與房屋給乙丙之時,從形式上看,甲是乙丙的代理人,是代理乙丙與自己交易,符合形式上的自己代理,然而,從利益衡量的角度看,這種行為不會給被代理人乙丙帶來損失,故甲對於乙丙的贈與行為均為有效,AB錯誤。在將房屋進行出租之時,甲一方面代理丁,另一方面又代理自己的子女乙丙,這種雙方代理明顯存在利害衝突,故簽訂的租賃合同需經丁的同意方可發生效力,甲是乙丙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乙丙進行法律行為不需要經過乙丙的同意,故C正確,D錯誤。

36

下列哪些構成無權代理?

A、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明知時遷竊取乙公司技術秘密的事實,依然與時遷簽訂了技術轉讓合同,對此需要甲公司追認張某的行為乙公司方可向甲公司主張賠償。

B、甲拾得乙的身份證,以乙的名義在某銀行辦理了信用卡並惡意透支,導致乙的名字被記入不良記錄名單。

C、某學校領導在職稱考試中,讓一位在編教師代其參加考試。

D、甲在一次外出旅遊之際,遇到上好的玉石,由於知道其鄰居乙喜好玉石,於是以乙的名義購買了價值10萬元的玉石。

【答案】D

【解析】認定無權代理的思路是,要構成無權代理,必須要是委託授權代理,要是委託授權的代理,又必須是法律行為。故在判斷是否無權代理之時,首先要看是不是法律行為,若不是,即可直接排除。法人需要對於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行為後果負責,不需要追認,且代表人與法人之間的關係是代表關係不是代理關係,A錯誤。B項的行為構成對於姓名權的侵犯,是侵權行為,直接產生法定後果,屬於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錯誤。C項是替考行為,不可能按照當事人的意願發生效力,是違法行為,屬於事實行為的範疇,故不可能無權代理,錯誤。D項中是買賣行為,屬於典型的法律行為,由於沒有得到鄰居的授權,故甲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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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羊羊參加灰太狼的生日Party時很想吃匹薩餅。美羊羊在借用灰太狼的手機打電話時,又偷偷的以借用的手機給必勝客打電話,並以灰太狼的名義訂購了3個匹薩餅,要求必勝客送到灰太狼家中。必勝客如期送至。關於美羊羊叫外賣的行為,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構成表見代理,必勝客有權要求灰太狼支付價款

B.構成無權代理,灰太狼有權拒絕支付價款

C.構成間接代理,必勝客有權選擇要求美羊羊或者灰太狼支付價款

D.如果灰太狼拒絕支付價款,則必勝客只能選擇讓美羊羊賠償損失

【答案】B

【解析】本題的關鍵是狹義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分。美羊羊以灰太狼名義訂購披薩,沒有經過授權,但要構成表見代理,披薩店必須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美羊羊有代理權。本案中,沒有表見授權和書面文書授權,也沒有交易習慣,故披薩店不能主張有合理理由相信美羊羊有代理權,故不構成表見代理,構成狹義的無權代理,故 AC錯誤,B正確。《民法總則》第171條第3款規定:「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據此,披薩店不知情,屬於善意第三人,可以選擇讓無權代理人美羊羊支付價款即履行合同或者選擇讓其賠償損失,故D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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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訴訟時效起算及適用說法不正確的是:

A、知識產權侵權適用普通時效,在權利人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後即便超過時效,只要侵權一直在持續當中並且知識產權在法定的保護期間之內,法院應判決停止侵權。

B、分期付款的買賣,自最後一期付款期限屆滿起算訴訟時效

C、如果甲對於乙的債權沒有關於清償期的約定,則必須自寬限期滿開始起算訴訟時效

D、合同被撤銷之後,返還之債的請求權從合同被撤銷之日開始起算訴訟時效

【答案】C

【解析】知識產權侵權由於往往具有持續性,故其時效的適用具有特殊性。雖然適用普通時效,但是,在被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3年的,對方提起時效抗辯的,依然應首先判決停止侵權,若主張賠償的話,則時自提起訴訟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這3年內的損失可請求賠償,故A正確,不當選。《民法總則》第189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據此,B正確。《訴訟時效規定》第6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據此,沒有定清償期的合同之債,不一定必須自寬限期屆滿起算,故C錯,當選。《訴訟時效規定》第7條第3款規定:「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據此,D正確。

39

關於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制度的說法,下列錯誤的是:

A.法院審案時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B.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C.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D.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年滿18周歲起計算

【答案】BD

【解析】《民法總則》第193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據此,A正確,不當選。《訴訟時效規定》第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據此,B項錯誤,當選。《民法總則》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據此,C正確,不當選。《民法總則》第19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據此,不是年滿18周歲起算,而是法定代理關係終止時起算,滿18周歲只是法定代理終止的一種事由,故D錯誤,當選。

40

趙某死亡,遺產由其父甲、其母乙、其妻丙和其子丁繼承,當時,丙已懷孕。丙分娩時,胎兒死於母體內。關於本案中繼承問題說法正確的是:

A、在丙出生之前,甲乙丙丁和胎兒均享有繼承權

B、胎兒娩出時為死體,則其權利能力視為自始不存在,不能獲得遺產

C、如果胎兒娩出為活體,十分鐘後死亡,則胎兒獲得遺產由甲乙丙丁進行分割

D、當甲乙死亡時,其遺產由丁代位繼承

【答案】ABD

【解析】根據《民法總則》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據此,在繼承中胎兒也可以享有繼承權,故甲乙丙丁和胎兒均有繼承權,A正確。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視為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故不能獲得遺產,B正確。如果胎兒出生後,十分鐘後死亡,此時由胎兒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只有丙可以繼承,故C錯誤。趙某作為甲乙的子女先於甲乙死亡,故當甲乙死亡時,有趙某的子女丁代位繼承,故D正確。

41

甲早年喪夫,獨自撫養兩個兒子乙丁,乙丁成年後分家另過。甲和侄女丙同住。乙也常常看望母親,只有丁因在外地,很少見面。不久,甲因病去世。留有價值20萬元的遺產,其遺囑稱,兒子乙得10萬元,侄女丙得10萬元。後來發現甲的遺囑遺漏了價值3萬元的遺產,而乙決定放棄對該部分遺產的繼承。遺產分割後不久乙因車禍死亡。丙將所得的甲的遺產資助未婚夫戊出國留學。現債權人己上門稱甲欠其債務15萬元,要求償還。經查,債務屬實,但乙、丙、丁對此並不知情。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先由丁償還3萬元

B.乙的繼承人應以乙的全部遺產對丁不能償還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清償責任

C.戊無需償還己的債務

D.戊應當在受贈財產的價值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債務清償責任

【答案】BD

【解析】《繼承法解釋》第62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據此,當遺產分割後需要償債的,繼承人償債的順序是,先由法定繼承部分償還,不足再有遺囑和遺贈按比例償還。本題中,遺囑沒有處分的3萬元,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由於作為法定繼承的乙放棄了對於3萬元的繼承,丁依據法定繼承獲得3萬遺產,此部分首先應當用來還債,A正確,當選。對於剩餘的債務,應當由通過遺囑和遺贈獲得遺產的乙丙按比例清償,乙死後,乙的繼承人只需要在乙獲得甲遺產的範圍還債,而不是用乙留下的全部遺產來還債,故B錯誤,當選。丙獲得遺產後,用來資助戊留學,此為贈與關係,受贈人沒有還債的義務,有丙在獲得遺產的範圍負責償還債務,故C正確,不當選,D錯誤,當選。

42

李某,妻子已故,生有一子李甲,已經成家另過。後李某與萬某結婚,萬某有一女兒王某(與李某存在撫養關係),萬某的近親屬還有妹妹萬丙。李某婚後即搬去和萬某同住。不久,李某和萬某在一次事故中遇險,李某當場死亡,萬某在被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李某、萬某遺留12000元存款,請問,王某可以繼承多少遺產?

A.10000元 B.9000元 C.6000元 D.4500元

【答案】A

【解析】《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而且當第一順位繼承人存在時,第二順位繼承人不能進行繼承。《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李某和萬某有共同財產12000,由於李某 當場死亡,萬某被送醫院途中死亡,故12000中,首先一半歸萬某對於李某的6000由萬某、王某和李甲分割,每人2000元。萬某繼承2000後加上本來屬於自己的6000,故萬某死亡前有8000,萬某死亡後,其8000遺產只有萬某的女兒王某可以繼承,王某本就繼承了李某2000,故王某共可以獲得遺產10000元,故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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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與李某婚後生有子女甲和乙,並收養了戊,後張某與李某離婚,甲、乙歸李某撫養。李某與吳某結婚,當時甲已參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隨李某與吳某居住,後李某與吳某生下一女丙,吳某與前妻生有一子丁,同時領養了庚,但沒有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經查,吳某生前立有遺囑一份,寫明房屋由丁繼承。張某和吳某先後去世,庚尚未成年。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張某去世後,李某、甲、乙與戊均可繼承其財產

B、吳某去世後,丁、李某、乙和庚均可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參加繼承

C、李某、乙、丙和丁都可以繼承吳某的遺產,但吳某的房屋只能由丁繼承,如果丁限於吳某死亡的,則遺囑無效,房子也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

D、戊可以作為張某的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庚只能作為靠被繼承人撫養的人獲得適當的財產

【答案】CD

【解析】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繼承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據此,本題中,張某去世後,李某不再是張某的配偶,李某不能繼承張某遺產,甲乙作為張某的親生子女,戊作為張某的養子女,均可繼承張某的財產,A錯誤。吳某去世後,李某作為吳某的配偶、丙丁作為吳某的親生子女、乙作為與吳某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均可在第一順序繼承吳某遺產,但是由於領養的庚沒有辦理收養手續,故沒有形成法定的擬制血親,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見繼承,只能作為靠被繼承人撫養又缺乏生活來源的人分得適當財產,故B錯誤,D正確。如上分析,李某、乙、丙和丁均可繼承吳某遺產,但是,由於吳某立有遺囑故房子只能由丁繼承,又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故C正確。

44

甲與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兒子與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兒子於2005年遇車禍死亡。兒子去世後,甲、乙老無生活來源,女兒丙拒不贍養,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養。甲於201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間。依照繼承法規定,可以參加第一順序繼承的人有: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BCD

【解析】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可以在第一順序參加繼承的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還包括符合代位繼承條件的代位繼承人和喪偶後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女婿和兒媳。本案中,乙是甲的配偶,故可以,A正確。丙是甲的女兒,故可以,B正確。丁是喪偶後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故可以,C正確。戊是可以代甲之位的代位繼承人,故也可以,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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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妻子乙協議離婚,約定8周歲兒子由乙撫養,甲支付撫養費。後甲與有一女兒的丙再婚,並在婚後繼續給付兒子撫養費。十年後,丙因病去世。丙去世時,其近親屬還有姐姐丁。有權繼承丙遺產的人是:

A.甲 B.甲的兒子 C.丙的女兒 D丁

【答案】AC

【解析】按照《繼承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第3款規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題中,丙死亡,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由丙的女兒和甲,當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得繼承,故丁不能繼承,AC正確。

來源:韓祥波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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