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他案例不同,本案例屬於資本市場上一種「特殊的股權激勵」,也就是我們在股權投融資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對賭協議」。對賭協議不會單獨出現,而是作為股權投融資的一種特殊安排而出現。外部投資者在決定對目標企業進行投資時,由於擔心投資目標與企業家個人目標的錯位,往往要求公司高管層簽訂「對賭協議」,如完不成協議中規定的業績目標,管理層不但不能實現股權激勵,而且還要支付一筆巨額(一般是等量)的賠償金。
投資者對目標公司管理層進行「對賭」激勵是在投融資領域的一種國際慣例,所不同的只是數量而已,因為它能形成良性的管理、激勵機制,協調好公司經營目標和管理者目標之間的關係。蒙牛股權激勵中的「對價條款」,即利用價格形成機制進行「對賭」激勵就死國際機構投資者經常運用的一種策略。
一、蒙牛對賭的由來與結果
2002年,外部財務投資者第一次入股蒙牛時,摩根丹利、鼎暉和英聯等外資股東和蒙牛管理層持有的金牛公司(蒙牛的法人股東)達成了一份股權激勵調整協議,這份股權調整協議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對賭協議。
根據協議約定,自2003年起,未來3年,如果蒙牛年複合增長率低於50%,金牛將會轉讓用一定公司計算所得來的某一數量股份(也可以用現金代替)給摩根士丹利、鼎暉和英聯3家機構投資者;反之,蒙牛的年復盈利增長率如果超過50%,摩根士丹利等3家金融機構投資者將會轉讓用一定公式計算所得的某一數量股份給予金牛。雙方達成協議,無論如何設計轉讓的股份總共不得超過7830萬股(占已發行股份的7.8%)。
幸運的是,牛根生和它的團隊在這次對賭中沒有遇上「三聚氰胺事件」。因此,蒙牛賭贏了。事實上,2001年到2004年利潤複合年增長率沒低於120%,以此速度發展,在協議期內實現年複合增長率50%幾乎沒有任何懸念。因此摩根士丹利等3家外資投行股東決定提前兌現股權獎勵計劃。加上蒙牛歷年來的表現,2005年4月6日,蒙牛發布公告稱其獲得摩根士丹利、鼎暉投資、英聯投資和金牛的通知,摩根士丹利等3家金融機構投資者將以向金牛支付6260餘萬股的蒙牛股票,約合3.75億港元。
由於是融資者賭贏了,所以這次是一個雙贏的結局。由於蒙牛的良好表現,摩根士丹利等3家金融機構投資者手中的股票比例雖然減少了,但是股票價值卻獲得了很大提升,相對於其資本增值部分來說,他們需要支付給管理層的「賭資」就是九牛一毛了。
3家外資財務投資者共投入5億元人民幣,分3次退出後獲得的投資回報率至少超過了4倍20億。相比之下,投入約0.46億元人民幣的蒙牛中防股東(以老牛為首的管理層),投資回報也超過了20億元,如果不考慮人力資本,從單純財務的角度來講投資收益率更是高達40餘倍。
二、獎勵股票的用途
如何來分獎勵股票是本案例的一個最大亮點。在對賭協議中,外資財務股東並不是和蒙牛公司的對賭,而是和蒙牛高管層的對賭,因此,獎勵的股票也是給高層的股權激勵,理應由高管層分享。那麼,高管層是如何處理所獲得的獎勵呢?
牛根生認為,蒙牛能賭贏,並不只是幾個管理層的功勞,還取決於蒙牛的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因此,管理層只分享了獎勵股票中的一小部分,大部分用於為企業增加後勁的股權激勵,其中將大約一半的獎勵股票捐給了老牛基金。
對員工的獎勵與老牛基金的做法基本一致:一是用於獎勵經營、管理、市場、銷售、研發、技術、生產、奶源等八大領域的突出貢獻者;二是幫扶特困職員;三是改善全體員工的集體福利。
三、牛根生為什麼離開蒙牛
中糧集團入主蒙牛,牛根生黯然轉身離去,這一過程曾經引發了「國進民退」的擔憂和討論,這其中到底又是怎麼回事兒?實際上中糧集團進入蒙牛,完全沒有必要從政治的角度來探討、爭論是否應該「國進民退」。因為從資本的角度來看,無非是牛根生在資本運作的過程中出了點意外,在可能遭受惡意併購的情況下,中糧作為白衣騎士將蒙牛的控制權掌握在中資手裡,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