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是否在於限制政府的權力?

如果是的話那麼民與民之間的衝突就不在憲法的目的和框架之下了么?

這個問題來源於是在言論自由是否包括說謊的自由?為什麼?問題下@Sara Shen的答案里提到的一句話。


在大陸法系國家,傳統上存在公法和私法兩分法。憲法作為典型的公法調整的是非平等主體間的關係,即國家與公民,調整的對象是公共利益。而以民法為代表的私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間的關係,調整的對象是私益。均傳承自羅馬法的脈絡。


簡單來說,班級里要每個人交班費給班長,為了不讓班長私吞,總得規定好班費怎麼用、用到誰身上吧?總得規定好班長有哪些職權,不至於變成呼風喚雨的小暴君吧?

憲法就是一群人結成「國家」這個團體而商量成文的一些最基本的規定。其中也應該有一些人與人之間衝突的規定。憲法應該簡單明了才好。

至於具體的人們之間的衝突如何處理,應該另有一本民事法加以細規,否則憲法豈不太亂?


按照維基的說法,題主的說法不全面,全文太長。只引用一段:

警察國家時期[編輯]

國家與社會並未真正區分,統治者作為國家的代表,與代表人民生活環境的社會之間的關係如同家父長,統治者擁有至高權力,國家可以為人民等,規範以上事項之憲法即為「固有意義的憲法」。

自由法治國家時期[編輯]

此一時期由於思想的啟蒙、中產階級興起,國家與社會逐漸區分開來,此一時期的思想認為社會先於國家存在,且基於私法自治(即契約自由原則)而自發性形成,國家是為了使社會運作完善而產生的,因此政府對於社會的干預越小越好,透過天賦人權、議會制度、司法制度的確立,國家間接使社會運作順利,人民權利透過間接的方式受到憲法的保障,所以又稱為「形式法治國」。在此一時期,行政法開始出現,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別權力關係等概念逐漸出現。

社會法治國家時期[編輯]

鑒於前一時期國家任務範圍狹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前提之下,經濟力強大的社團或財團造成市場壟斷,對於人民權利侵害過巨,因此認為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並非完全重疊,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應有適度的混合,國家形成社會秩序同時,也要對人民權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強調人民基本權利可直接以憲法為保障根據,並且憲法應加入基本國策,以補充性原則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時期,不只國家,社會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規定,因而使憲法審查制度產生。

特性[編輯]

參見:違憲審查

從理論上講,憲法的效力高於本國其他法律和法規。但在現實里,憲法並不是在所有國家中都具有權威性。為保證憲法的權威性,需要相應的一套體系來確保憲法沒有被違背。這套體系稱之為憲法審查制度。在現代民主國家,由於憲法審查制度的實施,一條法規如果和憲法相抵觸,就不能得以應用。而在非民主國家,憲法的最高效力經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維護,以至於憲法成為一紙空文。

使一條和憲法抵觸的法規不能得以應用的方法有多種,根據憲法審查制度的不同,可以事先審查,也可以事後審查。即使獲得通過,經過被撤銷,或在審理的時候不被法院採納。這條體系最早由奧地利的法律學家凱爾孫最先提出。依據這個的理論,法律和法規以及憲法構成一個金字塔。憲法位於塔頂,擁有最高權威;而法律由立法機關通過,其效力僅次於憲法;而法規是由行政機關頒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於金字塔底。因此一條法規不能違背高於它的法律和憲法,否則它可能被撤銷(除非它背離的法律違背了憲法)。同樣,一條法律不能和憲法相抵觸,否則它應被撤銷。

現代概念中憲法是公民與國家的契約,它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擁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國家的根本法,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的事項主要有國家政治架構,政府組成與職能,權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權利等。有些國家的憲法還規定了公民的義務,但大多憲法學學者認為,憲法規定公民的義務,不僅沒有必要,而且難以實行。[6]憲法最為重要的意義在於它是一部權利宣言書。《美國憲法》是這一表述的最好的註解。但對權利的列舉式規範並非憲法的絕對要件,美國憲法在訂立之初並無權利條款,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法也未明列權利條款,但這都無損於它們是有效憲法規範的事實。

原鏈接:憲法


但憲法可以為更好地解決民與民之間的衝突提供前提和基礎。


這個問題得問立法者。


我國很明顯,是為了鞏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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