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祥波民法模擬題匯總(二)

16、關於民事權利,下列哪個選項是不正確的?

A甲被乙的狗咬傷,甲要求乙賠償的權利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與丁公司協議,丙不在丁建築的某樓前建造高於該樓的建築,丁對丙享有的此項權利具有支配性

C張某與劉某簽訂供貨合同,沒有約定履行順序,張某要求劉某交貨,劉某以張某未支付貨款為由拒絕履行,劉某行使的權利是抗辯權

D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因受欺詐訂立的合同要求撤銷合同的權利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答案】A

【解析】A項中甲請求乙賠償的權利是債權,債權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不具有排他性,故A錯誤,當選。B項中的權利是地役權,地役權是物權的一種,物權具有支配性,故正確,不當選。C項中劉某行使的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故正確,不當選。D項中的撤銷權是形成權,故受到除斥期間的限制,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正確,不當選。

17、王某(男)與李某結婚,生育一子一女。王某的母親姓曾,李某的母親姓夏。王某與李某共同喜歡當紅藝人木子空。由於自己條件不好,將女兒送養給以為姓金的華僑收養,辦理了收養手續。關於王某與李某子女姓氏的選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可以選擇姓王或者李

B可以選擇姓曾或者夏

C女兒被送養後,可選擇姓金

D可以選擇甲李某自己以為有前途的複姓木子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察關於姓名權的命名自由問題。全國人大關於姓名權的立法解釋規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據此,命名雖然是自由的,但是,姓氏選擇必須要有正當來源。本題中,A項是父姓或母姓,正確;B項是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正確;C項是隨扶養人的姓氏,正確;D項的姓氏選擇沒有根據,違背公序良俗。

18、關於請求權的說法正確的是:

A請求權不一定是救濟權,也不一定是原權

B強求全不一定適用訴訟時效

C侵權請求權不都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D有的請求權受除斥期間的限制

【答案】ABCD

【解析】請求權中,請求損害賠償是救濟權,基於合同約定請求履行合同是原權,故A正確。請求權中,有的請求權不受時效限制,如基於身份關係的請求權等等,故B正確。債權請求權中,受時效限制也有例外,如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公司的繳付出資請求權等,故C正確。在請求權中,有的收到除斥期間的限制,如佔有返還請求權,故D正確。

19、關於民事權利,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公司乙銀行借款,乙銀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抵押,甲於是將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給乙銀行。上述行為使得乙銀行既擁有了債權,也擁有了物權,並且債權隨著物權的消滅而消滅。

B甲將一輛汽車質押給乙,乙在使用過程中不慎將車弄壞,送至丙修理廠修理,修理完畢之後,乙不支付修理費,丙將汽車留置的權利具有支配性

C甲乙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甲先送貨,乙收貨後一周內付款,可在甲將要履行的前一天獲得確切消息稱乙陷入資金嚴重困難,此時,甲可暫時不履行,此時甲的權利是抗辯權。

D甲將一套房屋租給乙居住,後來乙未經同意講房屋轉租,此時甲做出解除租賃合同的決定,此時甲行使的權利是形成權

【答案】BCD

【解析】A項中,乙銀行享有債權與抵押權,其中債權是主權利,抵押權是從權利,此時作為物權的抵押權要隨著債券的消滅而消滅,而不是相反,故A項錯誤。B項中留置權的擔保物權,以佔有支配特定動產為前提,故留置權就有支配性是正確的。C項中甲的履行順序在前,由於感到不安而暫時拒絕履行的權利是抗辯權,正確。D項中解除權可以單方使得法律關係歸於消滅,故事形成權,正確。

20、落魄作家於某發布了小說《苦女人周迅》一書。經查,書中捏造了周與諸多男性有染的情節,並稱每次分手皆是被甩而且曾經流產數次。同時,書中還首次披露了周的家庭背景、學生時代的戀愛史、曾用名等信息。該書以周主演的電影《風聲》的劇照為封面,並在A網站上以此照片為該書做推廣宣傳。周看到該宣傳後,致電A網站,網站隨後立即進行了刪除。該書內容給周的生活帶來極大困擾。對此,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於某侵犯了周的名譽權、隱私權和肖像權

B於某和網站對於周的肖像權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

C若網站在接到通知後,與周達成協議,刪除該信息收取費用5000元,此協議無效

D周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答案】ACD

【解析】本案中於某在書中捏造了虛假事實,造成了被侵權人周評價降低,侵犯了周的名譽權。披露了一些隱私信息,侵犯了周的隱私權。以周的劇照做封面進行宣傳,侵犯周的肖像權,故A正確。網站接到通知後,立即進行了刪除,網站沒有過錯,故不構成侵權,B項錯誤。《網路侵犯人身權解釋》第14條規定:「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據此,C項正確。由於涉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的傷害,且給周的生活帶來極大困擾,具有嚴重過後果,故周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D正確。

21、甲父老甲去世,將遺體送到A市殯儀館火化,約定第二天去取父親的骨灰盒及骨灰。翌日,甲如約而至,不料,由於殯儀館工作人員的失誤,將甲父的骨灰盒摔壞,同時骨灰隨風飄散。甲知道後,傷心至極,向法院起訴,請求殯儀館返還火化費用,賠償骨灰盒的損失,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關於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殯儀館應當返還甲因支出的火化費用、賠償骨灰盒費用的損失

B法院應當智齒甲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但甲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提起訴訟錢不得轉讓

C殯儀館的行為構成違約和侵權

D若甲要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應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

【答案】ABCD

【解析】殯儀館與甲之間有合同關係,殯儀館沒有如約履行,將骨灰盒摔壞並造成骨灰消失,即違約又侵權,故返還相關費用、賠償相應損失,AC正確。基於正常人的理解,骨灰及骨灰盒屬於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財產,損毀滅失的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是,按照我國司法慣例,要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應當以侵權為由來提起,故D正確。《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8條第2款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據此,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除了兩種特殊情況外,不得轉讓或繼承。本案中,由於沒有賠償義務人書面承諾給予賠償的事實,故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提起訴訟前不得轉讓的主張是正確的,故B正確。

22、下列選項中,屬於你是法律行為的是:

A甲將租賃的一輛汽車轉讓給乙

B甲在某網店購得國家禁止銷售的竊聽器

C某公司誤將甲當成乙而與之簽訂委託合同

D甲謊稱未婚,乙信以為真與之結婚

【答案】C

【解析】A項是無權處分,《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規定:「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無權處分時訂立買賣合同的,合同作為負擔行為是有效的,不是可撤銷,故A項錯誤。B項是內容違法無效的行為,錯誤。C項是在訂立具有人身信任性質的委託合同時,將對於對方當事人認識錯誤的行為,構成重大誤解,可撤銷,正確。D項是重婚的行為,根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是無效的行為,錯誤。

23、下列選項中,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的是:

A甲到烈士陵園緬懷先烈

B乙開車不慎將行人撞倒

C甲邀請朋友到自家聚餐

D乙向同事轉讓一架鋼琴

【答案】D

【解析】《民法總則》第133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是通過意思表示決定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旨在實現行為人意圖的行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會按照當事人的意願發生相應的後果。A項是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不產生民法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B項是侵權行為,直接產生法定後果,故是事實行為。C項是朋友之間的友誼關係,故不構成民事權利義務全關係。D項轉讓鋼琴,無論是買賣還是贈與,均是當事人通過自己意思表示設定自己追求效果的行為,是法律行為,故正確。

24、丙授權15歲的甲去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手機,乙將二手翻新的手機以新手機的價格賣給了甲,同時,乙稱購買此手機者,可贈送價值200元的皮包一個。甲將手機和皮包買回後,一併交給了丙。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乙構成欺詐,丙可以撤銷合同

B丙要行使撤銷權,需要以單方通知的形式作出

C本題中,皮包是贈與的,不能視為買賣的組成部分,丙撤銷手機買賣合同的,不影響皮包贈與合同的效力

D丙不能授權甲作為代理人,因為甲沒有完全行為能力

【答案】A

【解析】如果被代理人授權給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代理人,授權有效,故本題中丙授權15歲的甲去為丙購買手機的行為有效,故D項錯誤。授權後,被代理人甲受到了乙的欺詐而訂立了合同,此合同因欺詐而可撤銷,在代理中,欺詐代理人相等於被代理人受到欺詐,故被代理人丙享有撤銷權,據此,A正確。《民法總則》第14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據此,因欺詐產生的撤銷權需要通過訴訟或仲裁來撤銷,故B錯誤。在訂立買賣合同過程中,所謂贈與的皮包,從法律關係上看是買賣合同的一部分,故一旦撤銷,關於皮包部分的法律行為也會歸於無效,故C錯誤。

25、甲用偽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義與不知情的丙公司簽訂食用油買賣合同,以次充好,將劣質食用油賣給丙公司。合同沒有約定仲裁條款。關於該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如乙公司追認,則丙公司有權通知乙公司撤銷

B如乙公司追認,則丙公司有權請求法院撤銷

C無論乙公司是否追認,丙公司均有權通知乙公司撤銷

D無論乙公司是否追認,丙公司均有權要求乙公司履行

【答案】B

【解析】本案中涉及到法律行為的雙重效力瑕疵。首先涉及到無權代理,其次,又有欺詐可撤銷的問題。甲公司偽造乙公司的公章與不知情的丙公司訂立合同的,不構成表見代理,因為,丙雖然可能相信甲有代理權但這不是可歸責於被代理人的原因。此時,構成無權代理。若被代理人乙不追認,則合同不效力。同時,由於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甲以乙的名義欺詐了丙,故此合同又有可撤銷的原因。對於兩種效力瑕疵評價的順序應該是,首先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認,如果不追認則合同尚未生效,此時不存在以欺詐為由撤銷的可能,因為可撤銷的合同在撤銷之前都是有效的。沒有追認之時,根據《民法總則》第171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據此,善意的丙可以單方通知的方式撤銷自己的意思表示。如果被代理人乙進行了追認,則是上述171條規定的撤銷權就不能在行使,因為追認後合同歸於有效,此時,丙可主張因欺詐產生的撤銷權。《民法總則》第14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據此,在追認後,丙若撤銷需要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來行使,本題中,特別指出,沒有約定仲裁條款,故丙此時可請求法院撤銷,B是唯一正確的選型。

26、在某年中國商法年會上,秘書長宣布,希望大家在大會下發的文件上簽名,以祝賀新會長當選,教授甲表示同意後,就離開會場接聽電話。半小時後回到會場,看到桌上有兩份書面文件,一併簽上了自己的名字,誤認為都是為祝賀新會長當選而簽訂的文件。後來獲悉,一份之為了祝賀新會長當選的文件,另一份是為了紀念前任會長而認購《商法著作全集》(下稱《全集》)。在甲離席期間,關於認購《全集》一事,秘書長曾經進行了宣布,是自願簽署,由A出版社六折銷售,但是甲並不知情。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與出版社之間未成立買賣合同《商法著作全集》的合同

B甲構成重大誤解,關於買賣《商法著作全集》的合同可撤銷

C由於甲已經簽字,故可以推定甲有購買《商法著作全集》的意思表示

D甲因為缺乏內心效果意思,故甲簽訂的行為不構成有效意思表示

【答案】AD

【解析】合同作為雙方法律行為需要雙方均具有意思表示,並且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方可成立。意思表示需要內在效果意思和外在表示行為,兩者缺一,不構成意思表示。本題中,甲的簽字行為,由於不知道購買全集一事,認為兩份文件均是為了慶祝新會長當選而簽,沒有買書的內在效果意思,雖有簽字的外在行為,也不構成意思表示,甲與出版社之間的合同未成立,故AD正確。沒有法律規定、交易習慣或當事人約定在先時,不能將對方行為推定為是意思表示,故C錯誤。買賣過程中,買方構成重大誤解的前提是,要收到賣方的意思表示,進而對於意思表示的主體、內容等主要因素理解錯誤方可構成,本題中,甲根本就沒有收到賣方的意思表示,故不是重大誤解。

27、甲乙為大學同學,感情甚篤。然,乙因為各方面時運不濟,年近四十依然窮困潦倒,生活無著。甲經過與其妻子商議後,決定贈與給其一套房屋,以資助其生活。然而,甲唯恐其正在上高中的兒子丙有意見及避免他人議論帶來的人情困擾,於是與乙商定,表面上做成買賣。後甲乙辦理了過戶登記。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

B甲乙之間贈與合同有效,在辦理過戶登記之間甲享有任意撤銷權

C如果在辦理過戶登記後,甲的兒子丙與乙發生一次爭吵,乙將丙毆成重傷,則甲可以主張撤銷對於乙的房屋贈與

D在C項情形下,如果乙已經將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甲在撤銷合同後均可請求第三人返還房屋

【答案】ABC

【解析】《民法總則》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據此,本題中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中是串通虛偽的意思表示,此合同無效,A正確。由於甲乙之間真實的意思是贈與,且無不合法之處,故贈與合同有效,在贈與中,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故B正確。《合同法》第192條第1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據此,本題中,如果受贈人乙將甲的兒子毆成重傷,此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故C正確。在甲行使撤銷權將贈與合同撤銷後,如果房屋尚登記在乙名下,甲可請求乙將房屋返還,但是如果乙已經將房屋轉讓給第三人,則能夠主張第三人返還,則要看第三人是否構成善意取得,如果構成善意取得的,甲在撤銷後,不能主張第三人返還,D錯誤。

28、甲購買乙的房屋,合同訂立後,房價上漲,為避免甲依合同起訴並請求強制履行,乙於是找到朋友商議,後來與丙假裝做成買賣,辦理了過戶登記,將房屋登記在丙的名下,並將房屋交付於丙。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可以主張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

B甲可以主張乙承擔違約責任

C甲可以主張丙承擔侵權責任

D如果在乙將房屋登記給丙之後,丙將房屋賣給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丁支付了合理價款,則在主張甲乙的合同無效後,不得主張丁返還房屋。

【答案】ABCD

【解析】《民法總則》第154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題中,乙丙之間的行為屬於惡意串通的行為,訂立合同無效,故A正確。由於甲乙的買賣合同簽訂後,乙沒有如約履行,故甲可以主張乙承擔違約責任,故B正確。當由於第三人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根據合同的相對性,非違約方通常是主張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在承擔違約責任後再向第三人追償,不直接主張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主要考慮的因素是,通常第三人不可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影響到合同相對人合同債權的實現。然而,當第三人明知債權的存在,故意進行相應行為導致合同債權不能實現的,民法理論上被稱為惡意侵害債權,此時,合同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張侵權責任。本題中,丙明知甲乙買賣合同的存在,依然與乙簽訂合同,對於甲的債權實現造成障礙,顯屬惡意侵害債權之情形,故甲可以主張丙承擔侵權責任,C正確。再房屋登記給丙之後,如果丙將房屋賣給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的,再支付了合理對價並辦理過戶登記之後,第三人可構成善意取得,D項中的丁即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故丁不需返還房屋,故D正確。

29、甲病住院,經查,甲為肝癌晚期,最多再有一年之壽命。甲妻乙與醫院均對甲隱瞞了病情。回家後,妻子乙建議甲投人壽保險,制定乙為受益人,甲同意。保險公司要求甲提供指定醫院提供的體檢表,正巧乙與其中一家指定醫院的某主治醫師是好友,故未將甲患有肝癌之病情記入體檢表。甲投保險半年後,甲因肝癌死亡,保險公司經調查,發現了此事。關於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本案中保險公司不能撤銷保險合同,因為,合同相對人甲對欺詐的發生不知情

B本案中保險公司可以撤銷合同

C如果本案中因為欺詐的撤銷權成立,則保險公司單方通知即可撤銷合同

D如果本案中的保險公司撤銷權成立,則在撤銷後,可以主張甲賠償損失

【答案】B

【解析】《民法總則》第149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據此,當第三人欺詐時,當與受欺詐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知情時,受欺詐人方可撤銷合同。背後的法理是,相對人代表的是交易秩序,若不知情的情況下,也可以撤銷,將損及交易秩序。考慮到此種價值追求,如果在因第三人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中,合同履行後,合同相對人雖不知情,但同時也不是合同履行之後的受益人。此時,若第三人是合同的直接受益人時,對於第三人的欺詐,也可以撤銷。本案中,合同是甲與保險公司所簽,保險公司受到乙的欺詐,且甲對於欺詐不知情。雖然從形式上看,符合第三人欺詐不能撤銷的規定,但是,考慮到上述價值衡量保險公司依然可以撤銷合同,因為此合同的利益,甲不能享有且以甲的死亡為前提,欺詐人乙是直接受益人。故A錯誤,B正確。根據上述149條規定,此種撤銷權需要通過訴訟或仲裁來行使,不是單方通知,故C錯誤。合同一旦被撤銷,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向無過錯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相對人直接欺詐,,則此時,應當承擔的,是典型的締約過失責任。本題這種就保險合同而言,甲沒有過錯,有過錯的是乙,故承擔賠償責任的應是乙,而乙又不是合同當事人,我國民法又沒有將締約過失責任適用擴展到第三人,故此時,保險公司撤銷之後的損失,應當向乙主張的是侵權責任。故D錯

30、甲在北京經營高檔餐飲店五處,因為中央高壓反腐,生意逐漸慘淡,陷入虧損狀態。欲向中國銀行貸款800萬元用於轉型調整,銀行要求提供殷實可靠之保證人作為擔保。甲一時難以找到可靠保證人,情況極為窘迫。甲之表弟乙在某大學任法學院教師,知道本校經管學院身價過億之教授丁有婚外隱秘情人,以學校有關部門告發此事脅迫丁為甲作保,甲和銀行對此均毫不知情。一年半之後,丁婚外情之事被其妻子發覺,向學校有關部門舉報,甲受到學校處分,並決心斷絕與其婚外情人之關係。而後,丁乃以其受到脅迫為理由,向中國銀行表示撤銷其保證。關於本案,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丁不可以撤銷保證合同,因為作為保證合同相對人的銀行對於脅迫的存在不知情

B丁可以撤銷保證合同,但需要通過訴訟方式來行使

C如果丁的撤銷權成立,則丁的撤銷權自脅迫發生之日起1年不行使即為消滅

D如果丁的撤銷權成立,則在撤銷合同後,對於銀行的損失丁應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ACD

【解析】《民法總則》第150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據此,因脅迫而可撤銷的合同不論脅迫來自相對人還是第三人,一律可撤銷,且需要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來行使權利,本題中沒有聲明有仲裁條款,故通過訴訟方式行使,故A錯誤,當選,B正確,不當選。關於脅迫產生的撤銷權,行使期間是一年,但是,根據《民法總則》第152條第1款第2項規定:「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一年的起算從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起算,故C項錯誤。在丁撤銷保證合同後,銀行的損失如何賠償必須考慮。本題中,丁簽訂合同是處於被脅迫狀態,意思並不自由,若由丁賠償,缺少正當性,何況丁在被脅迫的情形下做出保證,本身也會產生損失。這些損失均是由於乙的過錯行為所致,故均應當由乙承擔侵權責任,故D錯誤。

整理來源:微博民法韓祥波 微信韓祥波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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