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準備階段需要做什麼?

經常有客戶跟我們說:律師,我和對方之間的感情明明破裂得不能再破裂了,為什麼法官就是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不予離婚?對方明明有婚外情,為什麼法官就是不認定對方出軌,也不判決對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每每遇到這樣的問題,我們都很耐心地回答:法官審案子看的是證據,不是某一方的一面之詞。王婆賣瓜自賣自誇的場景,法官見得多了,所以他們不會聽信任何一方毫無根據的自說自話。現實中會出現一種普通人匪夷所思的情況,法官認定的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不一致。如果想要取得法官的認同,那好,廢話少說拿出證據來,讓客觀事實變成法律事實。

這其實是一個簡單得不能再簡單的道理了,但是我們遇到的很多客戶在實際操作中,並沒有實實在在地去踐行。就比如,我們之前遇到一個客戶,發現對方出軌的線索,立馬和對方攤牌,大吵大鬧之後找到我們,我們直言不諱:只有出軌的一些線索,沒辦法認定為出軌,證據不夠充分,對方很不解:但是對方事實上確實出軌了啊。對此,我們也深感無奈,客觀事實可能確實如此,但這不是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需要證據支撐的。

我們還遇到過另外一個客戶,由於一些生活瑣事鬧離婚,對方不肯離。我們的客戶火急火燎,立馬寫了起訴狀交到法院,要求判決離婚,並且要求把孩子撫養權判給自己。起訴之後發現對方聘請了律師,她也不甘示弱找到我們,要求我們代理這起離婚案件。

當我們看完材料之後,很明確地告知她:這個案子對你很不利,你都沒有收集爭奪孩子撫養權的優勢證據。其實,對於爭奪孩子撫養權的證據是可以通過付出時間和精力來製造的,例如多和孩子相處,讓孩子養成依賴;如果孩子之前由對方長輩撫養的,那麼接下來的一段時間就需要想辦法把孩子接到自己身邊撫養,並留好相關的證據,視頻,照片皆可。

我們常說:結婚可以一時衝動,反正有退路,大不了到時候再離婚。但是離婚不可以,離了就離了,想反悔都不行,必須理智對待,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而爭取更多利益的前提是,有充分的證據。總結起來就是:離婚準備階段切莫衝動,學會隱忍,冷靜地去搜集證據,目的是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有了證據意識之後,我們就需要去開展搜集證據的工作。在離婚案件中,證據大體上分成三類:第一類: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性的證據。具體來說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證據;(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第二類:證明哪一方更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簡單來講:(1)孩子兩周歲以下,撫養權歸女方;(2)孩子十周歲以上,法院主要根據孩子的意願判決;(3)孩子在兩周歲至十周歲之間,從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原則出發,綜合判斷撫養權的歸屬。我們不難發現,第(2)(3)類情況下,可操作性還是很強的,我們完全可以人為製造相應的證據,為自己爭取更大的贏面。

第三類: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證據。在整個離婚案件中,梳理夫妻共同財產是能夠實現自己利益最大化最好的途徑。就如我們經常和客戶講的:想要獲得更多財產,眼光不要停留在如何多分財產,而是找到對方更多隱藏的財產。這個道理和分蛋糕是一樣的,一個蛋糕就這麼大,再怎麼分差距也不會很大,但是如果能找到更多的蛋糕,那結果就完全不一樣了。

這就需要客戶在離婚準備階段,儘可能地去搜集財產線索,梳理夫妻共同財產。隨著社會的發展,財產載體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具體來說,主要包括9類:(1)房產;(2)車輛;(3)銀行存款;(4)支付寶;(5)微信錢包;(6)保單;(7)理財產品;(8)公司股權;(9)股票。財產載體包含但不限於上述9類。

本文主要作用是傳遞一個理念,旨在讓客戶養成證據意識,關於具體證據該如何收集,接下來會以專章的方式系統講解。

離婚準備階段在整個離婚案件中至關重要,在離婚準備階段做好了充分的準備,才可以進入離婚磋商階段,就是我們通俗講的「攤牌」。一定要按部就班,切不可急於求成。

道理很簡單,在「攤牌」之前,很多證據是很容易去搜集的。一旦「攤牌」,給對方傳遞了離婚的信號,對方就會警惕,轉而隱藏或銷毀證據,這將直接導致搜集證據的難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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