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秀勇民法名詞解釋9物權與物

鍾秀勇民法名詞解釋9物權與物

1、物的概念:存在於人體之外,人力所能支配,並能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的有體物及自然力

2、物的重要成分:一個物之相互結合的各個部分中,非經毀損或者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者,為該物的重要成分

物的非重要成分:重要成分之外的構成部分

區分意義:一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在觀念上越出該物,成為另一個物權的客體

物的重要成分與該物有相同的物權歸屬

3、主物:從物所輔助之物

4、從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常幫助主物發揮經濟效用,而與主物歸一人所有,從物特徵:

1)獨立於主物

2)功能上協助:槳與船

3)與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場所上的結合關係

4)從物與主物歸同一人所有

區分意義:

除非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主物所有權發生移轉,應認定從物的所有權隨同移轉

5、原物:孳息所從出之物

孳息:原物的出產物或原物產生的收益

1)天然孳息:原物因自然規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產生的出產物

2)法定孳息:原物依據法律關係所產生的收益,是不使用原本的對價

購買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屬於法定仔細

6、孳息所有權歸屬

1)天然孳息

當事人約定;

沒有約定的,所有權人取得

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2)法定孳息

當事人約定;

沒有約定的,按照交易習慣

7、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效力(對外優先效力)

同一物上並存物權與債權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物權優先於債權得以實現

1)所有權優先於債權

2)擔保物權優先於債權

3)用益物權優先於債權

4)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優先於不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

8、物權對的物權的優先效力(對內優先效力)

1)原則:先來後到;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抵押權的順位

同一不動產上並存數個抵押權的,抵押順位是:

A先登記優先於後登記

B同一天登記,順位相同,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同一動產上並存數個抵押權,抵押順位是:

A登記優先於沒有登記

B登記過的有兩個以上的,先登記優先於後登記,同一天順位相同

C沒有登記兩個以上的,順位相同,按照債券比例清償

3)動產擔保物權競合規則

第一層次(留置權與質權、抵押權之間)

先設立質權或抵押權,後設立留置權的,留置權優先於質權、抵押權

先成立留置權,後設立質權或抵押權,要看質權、抵押權是誰設立的

A留置權成立後,動產所有人以自己名義設立質權、抵押權的,先成立的留置權優先於設立的質權抵押權

B留置權成立後,留置權人設立質權、抵押權,則質權、抵押權優先

第二個層次 質權與抵押權之間

A 先來後到

先成立的,優先於後成立

B例外

未登記動產抵押權劣後於登記的動產抵押權

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劣後於後成立的善意第三人享有的質權

質權劣後於轉質權

9、返還原物請求權

構成要件

(1)請求人是物權人

(2)被請求人為現時的無權佔有人

10、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效力

被請求權返還原物及孳息

11、排除妨害請求權構成要件

(1)請求權須為物權人

(2)妨害人以無權佔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權的行使

(3)妨害具有不法性質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程度

(4)提出請求之時,妨害仍在持續中

(5)被請求人系對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12、排除妨害請求權效力

(1)除去妨害

(2)排除妨害費用的承擔——原則上由妨害人承擔,被妨害人以其費用排除妨害的,可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向妨害人追償

13、消除危險請求權構成要件

(1)請求人為物權人

(2)物權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現實危險

(3)提出請求之時,危險仍現實存在

(4)被請求人對危險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14、消除危險請求權的效力

(1)消除危險

(2)消除危險的費用,原則上應由被請求人負擔

15、物權法定原則內容

(1)種類法定

類型強制,哪些權利屬於物權,只能由《物權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規定

(2)內容法定

類型固定

A物權的內容由法律確定

B當事人的約定不得違反物權法關於物權內容的 強行性規定

(3)效力法定

A當事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效力來確定物權的效力

B當事人不得改變法律關於物權效力的規定

(4)公示方法法定

16、當事人違反物權法定的法律效果

(1)違反種類法定

A不發生物權效力

B若無其他無效事由,可產生合同效力

(2)違反內容法定

A不發生物權效力

B若無其他無效事由,可產生合同效力;具有其他無效事由的,合同無效

(3)違反公示方法法定

A該約定不能直接導致物權變動效果

B無其他無效事由的,可產生合同效力

(4)違反效力法定

不發生物權效力

17、讓與擔保

債務人或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物(一般為動產)的所有權移轉給債權人,以擔保債務的履行

若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就擔保物優先受償。同時,因為向債權人移轉所有權的目的在於擔保,所以,一般而言,並不向債權人移轉物的直接佔有,而是採用佔有改定的方式,使債權人取得對物的間接佔有,擔保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仍直接佔有該物

18、民間借貸規定24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的擔保,借款合同到期後借款人不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民間借貸24條第2款:按照民間借貸關係審理做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說明:並非關於典型讓與擔保的規定,而是關於以訂立買賣合同方式擔保借貸債權的規定,即關於「後讓與擔保」的規定。後讓與擔保是一種法律規避行為

19、24條特色

(1)清算型(而非流質型):債權人就擔保標的物的價額和借貸債權額之間的差額負擔清算義務;所謂流質型,指債權人無清算義務

(2)處分型(而非歸屬型):債權人必須將擔保標的物進行換價,並以其價金清償擔保的債權,如有餘額須返還給債務人;所謂歸屬性,指債權人直接取得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而以代物清償的方式滿足其債權


推薦閱讀:

TAG:民法 | 法律 | 法理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