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對父親遺產有無繼承權?

背景有點特殊,希望大家給點意見,多謝,最近母親為這個事很愁。我一直不在母親身邊,她一個人應付不過來。

背景:

1,89年我誕生,後來3歲左右,父親年輕不懂事跟一個小三跑了,媽媽把我帶大,父母接著離異了。然後大概到了95年左右,父親可能也想通了,過程不描述了,回家了,父母又在一起,和好了,但是沒有復婚,接下來,父親挺努力讓我家日子慢慢的好過了起來。

2,95年父親回來以後,爸媽一直也沒有復婚,接下來買的房子,可能父親是由於內疚,2套房子(一套住宅,一套商鋪)全部只寫著我媽的名字,沒有寫上他自己的名字。

3,11年父親動脈出血去世了,母親單身一人。

4,現在就是我要說的情感因素了。父親在世的時候,父親給奶奶在縣城買房,裝修,奶奶病了,父親也肯定把錢拿出來給奶奶看病,可是奶奶卻一直對我母親不好,關係特別不好。奶奶單位分的房什麼的也都給了姑姑。。。但是我們家真的不在乎這個,因為我們可以自己買。。。也就是說,難聽一點,一直我們家在孝敬奶奶,但是她對我們家不是很好『

爸爸去世後,對於奶奶,我畢業第一年,回家就給了奶奶800的紅包,接下來60大壽,我用我的工資給了2000,其實,對於奶奶,我覺得,不管怎麼樣,敬敬孝道是可以的,但是奶奶把這個當成了理所當然,大壽沒回家,居然打電話過來說,別人誰誰給了多少,你應該要給我多少啊之類的。。。逢年過節,我和母親都要去看看奶奶,拿錢孝敬下,但是後來漸漸的我也反感奶奶這種理所當然的態度了

然後最近,我出國工作了,母親一人在縣城,本來有個商鋪租金的收入,母親應該能生活的很好,但是,奶奶和姑姑,就找了我媽說,商鋪,奶奶有繼承權,應該把商鋪收入所得的四分之一給奶奶,或者,商鋪賣了,給奶奶四分之一的錢;然後又說以前爸爸做生意,借了奶奶3W,要我母親現在還,但是我問了很多叔叔伯伯輩,還有母親,那個3W根本沒借過。。現在導致,我母親受不了每天跟她們扯皮,鬧,就去東莞打工了,作為兒子,一是家裡有商鋪的收入,二是我現在收入也可以,我真心不願意母親40多歲的人出去受罪。而且我覺得很窩囊。

所以,我想問問大家,在父母沒復婚,但是生活在一起(不知道這裡涉不涉及事實婚姻,我也是聽說這個概念,不是很了解),房產證也只寫了我母親的名字的情況下,到底奶奶對我家的房產有無繼承權,二是我母親對我奶奶有無贍養義務?如果有,那就拿出應該給的錢給奶奶,如果沒有,那就等我回國,挑明了和奶奶姑姑說,沒錢給她們(她們還要挾和我媽打官司),要她們別在纏著我媽了。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是同居關係。

2、登記在你母親名下的房產,應是視作你父親對你母親的贈與。你奶奶不能主張對這些房產的權利。

3、你母親對奶奶沒有贍養義務。


1、事實婚姻需1994年2月1日以前,不符合要件,不構成事實婚姻。

2、房產證僅寫了你母親一人名下,屬於其個人財產,與你奶奶、姑姑等均沒有任何關係。

3、無任何關係的財產沒有任何繼承權利。

4、建議搬家換手機號。

5、留下的房產建議置換,商鋪保持收租金。

6、幾乎無可能鬧到法院,立案庭對於此類案件事實,不會做出准予立案決定的。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

1980年《婚姻法》施行後,最高院於1984年8月30日《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事實婚姻是違法的,應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並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作了限制性的解釋。要求起訴時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和符合結婚的其他條件,而將那些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起訴時雙方或一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的,排除在事實婚姻關係以外,作為非法同居關係處理,至此我國司法機關開始限制性的承認事實婚姻關係。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明確了:「在一定時期內,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關係,是符合實際的。」其規定有:

(1)從產生事實婚姻的時間上進行限制。根據該《意見》第1條、第2條規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實婚
姻雙方在起訴時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則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在1986年3月15日以後事實婚姻雙方如同居時均符合法定條件,也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
否則都認為是非法同居。

(2)該《意見》第4條規定,離婚後的雙方未履行復婚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認定為非法同居。結束了以前將事實上復婚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歷史,進一步縮小了事實婚姻關係的範圍。

(3)規定承認事實婚姻關係的最後期限於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條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係。


一定要保護好媽媽


1.不構成事實婚姻,沒有贍養義務

2.兩套店鋪是對你媽媽的贈予,你奶奶不可繼承。

3.三萬塊和你媽媽沒關係,就算有關係,也是自然之債,不具有勝訴權(也有的是說訴權),總之就是不用還。


1、不能把兩套房產定義為「遺產」,那是你媽名下的;

2、債務是不繼承的。

3、要打官司你奶奶姑姑肯定輸。


1、你父母未復婚,僅為同居關係,不發生夫妻間的財產權利義務關係

2、房屋是你父親對你母親贈與,屬於你母親個人財產,不再是你父親遺產,不存在繼承問題

3、你父母未復婚,即便你父親真有負債,也是他個人債務,不論債務多少,僅以他的遺產承擔責任,與你母親無關。


商鋪、房子和你奶奶都沒有關係。你媽沒去世,不能用遺產這個詞,即使去世了,也不用分她們一毛錢。

沒有贍養義務。

三萬塊舉債責任在她們。你父親去世的時候,是否分割了遺產?如果三萬塊債務為真,可以從你爸的遺產里出。如果你爸遺產不足三萬元,多餘的也不用你和你媽還。


沒有權利,不過按照你媽媽的性格贍養你奶奶應該是不成問題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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