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法律上不對婚內出軌作出相應處罰規定呢?

最近不是有很多明星出軌的的案例嗎?但是最後大家的說法都是可以道德譴責但是無法法律制裁,所以為什麼法律沒有對婚內出軌作出相應規定呢?


從三個方面回答:

1、法律層面上對於有過錯一方,無過錯方是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另外司法實踐中也對婚內出軌等行為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會有一定偏向,但均不是處罰性質而只是一種補償性質;而處罰這一概念是懲罰性,一般是公權力相對私權利的,是強制的嚴重的,這裡並沒有達到需要通過公權力來進行處罰的程度。

2、另一方面,即使是婚姻雙方首先是獨立的個體,然後才是家庭關係,忠誠雖是維繫家庭關係的繩索,但從獨立個體來看任何一方都是自由,就算婚姻關係也困不住要走的靈魂,並且法律的婚姻自由不僅包括結婚自由還離婚自由,對不忠誠的行為你可以選擇離婚,但不能要求公權力對此進行處罰,若事事都處罰那就離暴政不遠了。

3、從人性角度出發,起初的人類男女結合最初其實只是為了繁衍後代,後來人類逐漸從部落演變到國家,逐漸走向文明才有了婚姻一說,才從多偶走向一夫一妻,才逐漸強調穩定的家庭單位;出軌多是刻在基因里的多偶性造成的(這裡並不是認同,只是客觀分析),所以才要有道德的約束、責任的約束;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準則,若所有的道德規範都用法律來強制維繫,那就沒什麼法律可言了。

個人看法,如有錯誤歡迎糾正。


有的人說是道德問題,這不一定!是不是法律或道德問題,一切皆在於人怎麼看,如果覺得嚴重,就可以定性為法律問題。諸如出軌之類行為,雖然屬於個人情感自由,但它有明確的侵害對象,被侵害者無論精神打擊多大,或者甚至產生仇恨報復都可能會危害社會,引起家庭分裂嚴重影響下一代成長。如果每個家庭都這樣,可以想一想,我們的國家是什麼樣的國家?必須重典治亂!之所以當今有這麼多肆無忌憚的出軌,很大一部分就是違法成本為0或者很低的原因。


很簡單 因為需要法律來保證婚姻安全的 無疑是弱勢群體,他們是沒有能力影響立法的。然而那些有能力影響立法的無不是佔用更多社會資源的精英,他們更能的到異性的青睞,出軌的概率是極大的。 讓他們給自己套上枷鎖 你以為他們是白痴嗎

遊戲規則向來都是對規則制定者有益的

即使看似有短暫的傷害,也是為了長久的利益做的妥協。


只能說,希望法律越來越完善


因為並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更多的是道德問題,所以每次提到小三就覺得在法律的懲治方面迷之尷尬。


婚姻懲罰性賠償只有在重婚、與他人以夫妻之實公開同居、家暴、虐待等情節較重的情況才能主張

通姦出軌等行為只能作為離婚訴訟中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據,作為法定判離的依據

ps:法定判離的幾種情形

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家暴

虐待

重婚

與他人以夫妻之實公開同居(類似重婚)

當事人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


首先謝邀。

其次,個人理解出軌這件事情本身是屬於感情糾紛。或者說這是個道德問題,而非法律問題。當然,如果學法律的人會說這是一個道德與法律之間界限界定的問題。

再次,從法律的角度,並沒有明文規定對出軌行為的處罰,但是被出軌一方在離婚訴訟時可向出軌一方提出賠償要求。(新婚姻法46條)

最後,個人理解,法律說白了是社會統一認可的行為準則最低限。道德要求相對於法律要求更高,守法不代表你有道德。


無論婚內婚外,畢竟你只屬於你,而不是丈夫或妻子的什麼,感情和身體都首先要對自己負責。道德和法律劃的圈差很多,所謂的處罰,誰都沒資格。看別人的故事,過自己的日子。


這是道德問題


法律只是規定最低限度的行為準則。婚內出軌(只要不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屬於道德範疇,因此不會有法律的制約。


出軌僅僅是情感問題 沒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層面


有一種說法: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道德是高於法律的約束

很多國家的婚姻也是一種宗教契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有明文法條,且大陸法系是成文法

有些伊斯蘭國家法律規定一夫四妻,女人出軌通姦受石刑

文明的進步是在不傷害第三方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尊重人自由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


古有父權,夫權。換句話來說古時候女性是不具有獨立的人權的,未婚先孕侵犯到父權,婚內出軌侵犯夫權,有專門的罪名,通姦!

法律不干涉婚內出軌體現了我國對人權的尊重,女性的尊重和對個人自由情感的尊重(儘管不符合道德)。且儘管有婚姻關係但如果作為女性出軌,任然是一種情感自由選擇的權利。

就對人們有實際約束和強制力的刑法而言,不僅有法益機能,同時具有人權機能!

總之,隨著人權事業的發展,婚內出軌可以作為道德問題,就算牽涉到法律,即屬民事。


促進經濟發展?


道德與法律是不同,很多事情上升不到法律層面。為什麼小三與出軌方得不到懲罰,一個原因是婚姻法對配偶權並不明確,民事侵權主張要有損害的法益依據,目前主張賠償要在離婚訴訟下,一般會認為賠償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問題,要是沒有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情況下主張賠償,等於錢是從左手到右手。同時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過於原則,導致司法實踐中受害一方太難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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