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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集資詐騙罪的理解

一紙判決文書,再次將早已跑路的P2P平台銀坊金融拉進業內人士的眼裡。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判決書《(2015)浙杭刑初字第200號》顯示,P2P平台銀坊金融平台負責人蔡錦聰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這是目前P2P領域最重的判罰。

同時,《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銀坊金融是以高息和擔保來誘惑投資者。對於該擔保來說,瑞安市金通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葉某表示,其公司從未給銀坊公司的借款業務提供擔保,銀坊金融網站上的由其公司出具、承諾為投資者投資銀坊金融平台業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函是偽造。

非法集資2億多

早在2014年10月,P2P平台銀坊金融負責人蔡錦聰突然失聯,多名債權人前往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報案。2015年2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蔡錦聰被逮捕,同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蔡錦聰犯集資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距離提起公訴大半年的時間,《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6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判決書顯示,蔡錦聰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作為目前為止P2P領域最重的判罰,一時之間,引起業內人士的高度關注。

「犯集資詐騙罪,以前的刑罰最高有死刑,不過在刑法修訂後,集資詐騙的死刑已經取消。」有法律界人士表示,這意味著「無期徒刑」已經是對集資詐騙罪的頂格判罰。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其實在成立銀坊金融之前,蔡錦聰就已經背負巨額債務。庭審資料顯示,早在2013年10月之前,被告人蔡錦聰、薛某及蔡錦聰經營的溫州創威電腦有限公司多次向他人或銀行借款,負債共計1100餘萬元,並被起訴至人民法院。

曾在溫州銀行瑞安塘下支行工作的黃某甲也指證,蔡錦聰的瑞安創威電腦有限公司向溫州銀行貸款500萬元,後來蔡錦聰還通過其關係,以3家企業聯保貸款的形式向浙江稠州銀行瑞安支行貸款450萬元。其和蔡錦聰還共同向方偉、吳波等人借了1000多萬元左右的高利貸歸還借款和各自使用,至今這些高利貸其未歸還等。

實際上,蔡錦聰被逮捕是因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通過審理,最終被定性為犯集資詐騙罪。

「蔡錦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設投資項目,以高息為誘餌,並虛構擔保,利用互聯網進行宣傳,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之後將集資款用于歸還債務、個人揮霍、支付本息和運營成本等,造成1200餘名被害人數額特別巨大的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蘇義飛律師:《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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