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進看守所是不是會坐牢。?


坐牢是什麼定義?

看題主意思應該說服刑。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也就是說未被判刑的人員,不應定義為服刑,只是羈押,但被判刑後余刑不足3個月的,不送監獄執行,由看守所代為執行,這個時候可以稱之為坐牢。


這個問題就好想是在問:涉嫌刑事犯罪一定會被判刑嗎?答案當時是否定的。

公安在立案後,認為你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就會去抓人,我們一般稱之為「拘留」。公安拘留你之後,會在24小時內將你送到看守所羈押。當然,實務中存在公安超過24小時仍將當事人關押在公安部門的「辦案中心」,甚至超過24小時在「辦案中心」對當事人進行連續訊問的情況。這當然是違法的,可能會涉及到非法證據問題,但這個問題並非是今天討論的重點。

如果公安在24小時內將你送看守所了,這就是問題中所說的「進入看守所」,進入看守所一般代表公安經過初步偵查,認為你存在涉嫌犯罪的嫌疑,最終罪名能不能成立,還是有幾個關鍵的環節。

一、檢察院不批捕中的無罪

公安一般會在拘留當事人後30天內,通過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以及其他相關證據,進一步落實你涉嫌犯罪的事實,並向檢察院呈捕,檢察院會在7天內作出捕或者不捕的決定。

如果檢察院也認為你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實,並且應當受刑事處罰,一般就會批捕;如果檢察院認為你不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實(也存在其他多種有罪而不捕的情形),就會作出不批捕決定。檢察院認為你無罪,或者雖然涉嫌犯罪但是罪行很輕,而作出不批捕決定通常是好消息,很多案例中當事人最終就是無罪的。

這種情況提醒注意的是,檢察院批捕只是一個環節,並不代表案件最終的處理結果,不批捕不等於無罪,只有檢察院認為你是無罪或者情節極輕而不捕的,才極有可能最終獲無罪處理。

二、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無罪

批捕後公安機關會繼續偵查,在偵查階段發現你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3.特赦;4.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此時公安會選擇撤銷案件,除了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情況下當事人均會獲釋。

三、檢察院不起訴的無罪

公安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認為你有犯罪事實、應受刑事處罰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院也可能在審查後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主要有三種:法定不起訴(主要是上面所說的公安撤銷案件的那幾類情形);酌定不起訴(你雖然有犯罪行為,但綜合全案情況認為情節較輕,可以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必須經過退回補偵才可以做出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決定)。

如果檢察院不起訴,當事人也會獲釋,可以從看守所出來了。

四、法院判決中的無罪

這個不用多說,大家都很清楚。

以上是從刑事訴訟程序上,對當事人進入看守所後可能無罪,不被判刑的情況分析,但是具體無罪的理由卻千差萬別,要結合案件的證據進行辯護才行!


法理方面我就不說了,說個實在的,進了看守所超過七天最少最少也要判你個緩刑或者管制,為什麼呢?如果判你無罪出去了,你再申請個國家賠償,這責任誰來擔呢?

所以,一般情況下,不一定坐牢,但是案底會留。


看情況吧,也有撤案、相對不起訴、不予刑事處罰、緩刑等情況存在

撤案不是不可能,看崑山電動車反殺男,構成正當防衛,於是警方撤案放人;或者黑龍江的哥與電動車男子起爭執導致電動車男心臟病發死亡,的哥被抓了,檢察院介入後認為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要求撤案。

相對不起訴是在檢察院就結案了,不用到法庭上走一遭,但還是要進行一些小處罰的,比如罰款啊社區服務啊,一般是犯罪情節不嚴重,悔過態度非常好,沒有再犯可能…我們所有位律師辦了好幾齣相對不起訴的案例了。

具體看犯事大小,嚴重程度,證據齊不齊全,有沒有賠償、悔過、諒解可能,辯護律師給不給力等影響因素。

另外看守所關的久,判的時間不久的話,可能被羈押時長抵消刑期直接夠數了,判完了直接放人,比如在看守所待了1年,判一年有期徒刑,那基本判完了走個手續就出來了。

最後說,被抓進去了不要急,趕緊找律師問問情況,還是有可辯護餘地的


在看守所不就算坐牢嗎。難道一定要送到監獄嗎?那我告訴你,判下來剩三個月以上的刑期就要移送監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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