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於近期上海醫院的醫生被警察強制傳喚的一點看法

繼周五下班前網上公安通報了仁濟醫院專家被警方戴上手銬帶走具體情況後,底下的評論已經超過3萬條。事情的起因,相信網上已經有諸多說明,說是患者要插隊,被醫生阻止,患者自己撞頭並報了警。在沒有得到進一步公布的證據之前,各種細節不作評述,也屏蔽醫生的職位及主辦的公益活動來就事論事。

根據警察的通報所述,民警要求醫生去派出所配合調查,依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細八一下可知,根據該行政法規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的確是在收到報案情況的時候應當立即進行調查。但是,這其中是需要出警的警察有一個主觀判斷,即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繼續根據該法規第二條的規定,被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主要包括: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礙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根據本事件公安的通報,警察是發現報案人身上有多處明顯傷痕,而在調查中了解到趙醫生與患者存在肢體衝突,那麼,這種肢體衝突,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而被「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調查?

其次,如果滿足了啟動調查的程序,那麼現場的警察對趙醫生進行了口頭傳喚,也必須滿足一定的程序,是否在筆錄中進行了說明?是否把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這點在網上的視頻里並沒有看到,只能靜候視頻監控的公布了。

再次,根據公安的通告所述,由於醫生以接診和開會為由拒絕接受傳喚,才觸發了出警的警察進行了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是否是可以隨便提起的?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根據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使用強制傳喚的前提是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那麼進行邏輯判斷的焦點就是接診和開會屬不屬於非正當理由或者逃避了。如果是,警察使用強制傳喚無可厚非,如果不是,那麼,就可能存在執法不當的後果。

當日出警的警察到底是幾點對醫生實行強制傳喚的?通報里沒有公布。關於時間的只有一個二十分鐘左右的描述,根據上下文,可以推斷醫生與患者的矛盾集中在當天下午3:30分之後,加上出警、警察現場調查時間,實行強制傳喚的時間可能在下午4-5點。趙醫生所在的仁濟醫院門診時間在下午4點。就目前官方披露的信息,我們無法判斷強制傳喚的時候是否在門診期間。但是一般有過看病經歷的都知道,只要是在門診時間掛上的號,醫生都要處理完當天掛上號的患者,特別是專家門診。網上的視頻上有其他患者的畫外音要求醫生看完病再走的,那麼也可以進一步推測,即使強制傳喚是在門診結束後,但是當天掛趙醫生號的病人並沒有完全問診完畢。那麼當醫生提出要求問診完畢當天門診病人,是否屬於正當理由?

公安通報中接著提到,出警的警察提出由院方安排其他醫生繼續接診,來試圖推翻趙醫生的「正當理由」。那麼現場,警察是否找到醫院的院方介入此事?警察的提出是向誰進行的提出?網上視頻中只看到其他醫生在與警察交涉,至少是沒有在院方到場前就把趙醫生帶走了。既然通報中提到警察在進行強制傳喚前,等了近20分鐘讓趙醫生繼續接診,那麼,這20多分鐘,警察是否有找過該醫院的院方進行換醫生?專家門診區別於普通門診,更收著比普通門診更高的診費,是不是就可以輕易換醫生的?

法律的正義,除了事實正義外,還需要程序正當。當年的辛普森案,即使陪審團都認為辛普森有罪,但是由於其中程序的不正當導致的關鍵證據排除,最終辛普森並未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希望公安機關能夠繼續保衛著上海這座城市,不奢求溫情,只求在執法過程中能夠程序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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