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同事離職去同行業公司,然後經常找我要我們公司資料,我該怎麼應對?


直截了當的拒絕:我不可能做這個。因為這樣做會害了我倆。


首先你在提出這個問題的時候,說明你是左右為難的。

一方面不想泄露公司資料,一方面不想得罪以前的同事。

但是大家都知道正確的做法是:

第一,公司的資料是絕對不可以外泄的,這是自己作為一個職場人對企業該有的忠誠和原則。

第二,你同事離職去同行業公司,經常找你要公司資料。說明她只是為了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博取新單位的好感,但是失去了最起碼的職場原則。作為朋友或者同事,你可以善意的提醒,絕不可以放縱。

希望大家的職場都順風順水,千萬不要忘記自己最起碼的初心和原則。共勉!!!


不給。以下引用百度出來的泄露商業機密罪。

  一、什麼是泄露商業機密罪?

  對泄露商業機密罪的概念理解,應同時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

  1、侵犯商業機密的行為是否是《刑法》第219條規定的行為。

  由於商業機密是一種信息,而信息具有客觀性、動態性、依附性、共享性等特徵。因而使得侵犯商業機密的行為方式和具體手段複雜多變,但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有符合《刑法》第219條規定的情形,才能認定為泄露商業機密罪的行為。

  2、泄露商業機密罪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刑法保護的商業機密法律關係。

  納入刑法打擊對象的泄露商業機密罪必須侵犯了刑法保護的商業機密法律關係,而非《合同法》、《勞動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有關商業機密的保護性規定。

  3、該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

  二、泄露商業機密罪應當怎麼判定?

  如何一個犯罪都具有法定的構成要件,泄露商業機密罪不僅需要滿足通過刑事犯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外,其特殊性還在於法律對商業機密本身也作出了一定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能認定為商業機密,這就決定了泄露商業機密罪的構成要件比一般的刑事犯罪在構成要件上更為複雜。

  1、泄露商業機密罪的客體須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徵。

  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這是商業機密所以成為秘密的根本屬性。在理解不為公眾所知悉時,須注意以下幾點:

  (1)不為公眾所知悉要求作為商業機密的信息具有新穎性,但對這種新穎性的要求較低,只要與眾所周知的信息有最低限度的區別或者新意就可以認定具有新穎性。

  (2) 構成商業機密的各個部分應當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即使其各個部分分開來看都不具有新穎性,但如果組合起來以後發生質變,具有新穎性,那麼就應該認定其具有新穎性,不能因其組成的某一部分沒有新穎性而否定整體的新穎性,或者將不能分割的各部分割裂開來,而認為一部分有新穎性而其他部分沒有新穎性。

  (3) 要明確本條所稱公眾之範疇。從廣義上講,公眾是指不特定的人,泛指一切普通大眾,如果從狹義角度理解,應特指那些技術領域內具有普通技術水平的人員,尤其應包括同業競爭對手,憑他們已掌握或熟知的信息,來衡量某一技術信息是否構成商業機密。如果把那些對技術一竅不通,甚至文盲劃入公眾範疇,無助於解決所要討論的法律問題。此外,還有兩類人不應列入公眾範疇。一是擁有技術信息單位的內部職工,由於他們所處的特殊環境,具有掌握技術信息的便利條件,因此不具有代表性;二是技術合同的受讓方,他們受合同制約,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披露受讓技術方案,否則承擔侵權責任,這兩類人都屬於特定的人。

  (4) 應明確知悉的內容。知悉應解釋為對技術方案實質部分的接觸,不是道聽途說,也不是略知一二,而應是實質性的掌握了這一技術成果。這裡必然要涉及到知悉的渠道問題,在實踐中,人們獲知一項技術方案的公共渠道就是公開出版物。無論它最初是以展覽會、交流會、廣播、電視或者其他形式出現,最終都要以文字形式總結,落實在出版物上,介紹給公眾。如果一項技術方案在公開出版物上向公眾披露了,其非公知性這一特點也就消失了,形不成商業機密,而成為公共信息了。

  2、泄露商業機密罪的客體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是指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即價值性。商業機密的價值性是商業機密中最難以確認的,商業機密在時間性和專有性上的不確定,以及其不公開性,使它的價值評估比商標、專利困難。商業機密的價值評估,首先要與擁有商業機密的企業及該企業的商業信譽相聯繫,而且必須看到它可能是一個變數,不經披露則價值可以評的無限高,一經披露則變得一文不值;其次要考慮商業機密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包括權利人開發時的成本、權利人使用商業機密產品在市場中的銷售情況以及權利人保護商業機密所支付的費用。在確定市場銷售情況時,要考慮產品進入市場的投入、使用商業機密獲利情況、市場未來的發展對使用商業機密產品的需求以及市場中替代產品的情況。

  在司法實務中,判斷商業機密的價值基本上遵循下列原則:

  (1)開發所投入的成本;

  (2)在市場中歷年的銷售額和實現利稅情況;

  (3)保密措施的投入。

  (4) 在商業機密價值性的確認中應當避免主觀臆斷,決定產品的銷售情況也不能完全依據市場銷售額,還要看商業機密在產品中的作用和該產品在市場中的壟斷地位。商業機密的權利人通過使用具有商業機密的產品,取得市場的壟斷地位以達到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該產品在與類似產品的競爭中未取得壟斷地位,其價值就大打折扣。

  3、泄露商業機密罪的客體具有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因此,一信息若不具備可應用性則不能成為商業機密,而且該信息的可應用性是確定無疑的。若該信息的可應用性尚未確定,在兩可之間,則也不能成為商業機密。

  4、泄露商業機密罪的客體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

  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採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並「盡了合理之努力」。這一要件是確認某一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成為商業機密的關鍵,也是判斷商業機密存在的外在標誌。若雖具備前述3個構成要件,但權利人未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也不能構成商業機密,而只是一般工商業信息。


直接說自己已經不負責那塊內容了


直接拒絕

這樣的同事,即使斷交也沒有什麼可惜的。


要看情況。

一是小的違規,你變通一下,同事關係也照顧,當然,你也要加上今後同值交換的要求;

二是找替代方案,爭取不要違規,加大交換價值的要求;

三是對沒皮沒臉一味只顧自己不顧他人的行為, 直接拒絕就好。這種鳥人不交也罷!


謝邀。

建議不要給,這可能是犧牲你在本公司工作甚至本行業的可能性。


長按二維碼關注我。

如果你也有一個財富自由的夢想,可以在這裡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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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不能給啊,這可能涉及到商業競爭,出了事就可能是大事。

這樣坑人的前同事,拉黑了吧。


很明顯不能給,但是不給怕傷了感情對吧,需要合理委婉的拒絕。

第一,公司的資料都是加密或者系統有監控的,隨意發出去,是要受懲罰的

第二,就算公司不給懲罰,泄露商業機密,也是要受法律制裁的。

第三,如果出事了,不想最後因為這樣的事影響我們的交情,畢竟同事一場。

第四,我可以幫你找相關的,不一定非得我們公司的資料啊!


拉黑唄


堅決不給,這個是最基本的職業道德!


躲避回答,盡量不透漏工作內容相關的東西,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也跟著他一起跳槽


直接拒絕,他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你當然也要考慮自己的了!這不止是涉及到公司,更是你個人的涉密問題


不給,明顯就是在坑你,不如問問他離職了還要前公司資料幹什麼,能給的公開資料他手裡應該都有吧,到時候出事被公司追責的只能是你


當然不要給。道德和法律上都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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