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死後罪犯故意殺人(故意殺死人)適用什麼刑罰?

原來想用的標題:以故意殺人為動機,在未知情況下對已經死亡的受害人進行了致命傷害(就是補刀),適用什麼刑罰?

舉個例子,A殺了B,A離開時B已經死亡,C不知道有人已經殺死了B,執行了其故意殺人的原計劃。C犯了什麼罪?

/20180220更新

需要具體情況的話,腦補的情形是這樣的:A毒死了B,使B合眼躺在床上,確認B死亡後A離開,B體溫未發生明顯改變時C來到現場,認為B在熟睡中,捅了B的要害幾刀(如果B活著一定致死),隨後逃離現場。

動機沒有腦補,反正AC都想讓B死就是了。

主要想問,在當今中國的法律框架下,法官應當做出怎樣的判決?為什麼?

(感謝感謝)


對象不能犯,行為人誤以為犯罪對象存在實施了犯罪行為,而對象實際不存在導致犯罪結果沒有實現

犯意明確,社會危害性顯著,定性為故意殺人罪(未遂)


一般認為對象不能犯,但有學者認為,行為具有足夠危險性,可以當作未遂犯


無罪,根據兩階層理論,先看客觀,C實施的傷害行為不具有侵犯生命法義能力,生命這個法義在C的行為實施前已經不存在。c屬於典型的不能犯。

看了下面的其他答案說構成侮辱屍體罪,其實也是不構成的,其客觀上是否構成侮辱屍體的行為有待商榷,即便構成侮辱屍體的行為,再看其主觀並未侮辱屍體的故意。(需要與主觀想強姦,客觀上只構成侮辱屍體的行為,在侮辱屍體罪的範圍內主客觀一致進行區分),你不可能認定主觀上的殺人故意與侮辱屍體故意存在包含關係。


用不同理論分析得出的結果是不一樣的

如果採用司法考試理論,即主客觀不一致,無罪

如果是通說,則是故意殺人罪(對象不能犯未遂)


最近在看莫言的《檀香刑》…

有興趣的可以了解一下


這個有不同的觀點。

有的認為是對象不能犯,所以無罪。

有的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保證被害人確定無疑死亡,所以有被殺死的可能,是有這種危險,所以故意殺人未遂。


對象不能犯,無罪。


犯罪預備狀態,按照犯罪構成理論是沒有犯罪,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吧


可能構成侮辱屍體罪吧

反正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時被害人已經死亡為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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