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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權利搜身嗎?

比如在超市被懷疑偷了東西,保安叫來警察,警察可以搜身?


警察掏槍岀來恐嚇我沒找到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其「搜身」明顯是濫用權力。

【關於警察臨檢身份證,是否需要向被檢查人岀示相關證件(被檢查人是否有權要求警察岀示證明其身份的證件),,知乎上早有法律大牛分析,樓上幾位就不要洗地了】 相比民眾不懂法,某些執法人員不懂法,,那才真的可怕。

在本次事件中警察「搜身」明顯違法,要求公民錄指紋更是嚴重的公權私用違法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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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只有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沒有法院或檢察院批准、授權,即使是警察也無權搜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節 搜 查

第一百三十四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第一百三十六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ps

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對稱。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至第113條對享有搜查權的人員、搜查的對象、地點以及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

(1)享有搜查權的人員是偵查人員,即經合法授權或批准依法對刑事案件執行偵查、預審等任務的偵查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人員以及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案件的偵查人員;

(2)搜查的對象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證據的人;

(3)搜查的地點包括上述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點;

(4)搜查的程序有四:

一是出示搜查證。在一般情況下,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除非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緊急情況,才可以無證進行搜查;

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在場;

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員搜查婦女的身體;

四是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筆錄應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員或他的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符合上述規定的搜查,即為合法搜查。

在司法實踐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無搜查權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個人,為了尋找失物、有關人或達到其他目的而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

第二種是有搜查權的人員,未經合法批准或授權,濫用權力,非法進行搜查的;

第三種是有搜查權的機關和人員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續進行搜查的。具備上述之一的就屬於非法搜查。


碰到過類似事情,去一家餐廳吃飯,剛坐下,有一個氣沖沖的學生模樣的人進來,說手機丟了,之前就坐在我當時的位置,要求對我搜身。我表示拒絕,並告訴他如果是丟了,第一個撿到的應該是服務員。然後,他報警。警察來到現場,調取監控,看到我坐下的時候,手在椅子上動了一下(坐下後把椅子往前挪一挪) ,他估計想早點結案,同意事主搜查我的衣物。我當時感覺到尊嚴受到侵犯,有點衝動說,我帶的現金都可以買幾個他說的那個牌子的手機。圍觀群眾也表示搜身很過分。後來還是那翻出外套和褲兜讓其檢查,但是強調事主剛才來座位上在邊上東摸西摸,我發現好像現金少了,要求對他搜身。反正你搜我,我搜你,啥都沒有,挽回點面子,也就算了,不過還是留下了心理陰影:民眾到警察都缺乏法律意識,警察能不能保障公民權利?真的不是太有信心。

當然,可以和警察強調合法性問題,但是,中國人嘛,往往就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中國警察往往不是很懂法,多費口舌也是浪費時間。萬一拖下去,如果小偷還在現場,怕走不了,把東西偷偷塞到我身上,那就很難說清楚了。

遇到這種事情,1,首先要清場,不要讓雜人靠近你;2,不要衝動說什麼帶了多少錢,自己是某某某或者誰的朋友;3,如果警察要求,要求兩人在場【1】,並筆錄【2】或者自己錄音確認。

參考資料:

1,

警察有權利進行搜身,但是需要兩人,並且要出示證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2,

第一百三十八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現行法律條文中沒有「搜身」的陳述,只有「人身檢查」或「安全檢查」等陳述。

「人身檢查」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當警察需要行使該權力時,必須嚴格按照《行政強製法》的規定來實施,任何不按規定執行的行政行為都是違法的(或者說濫用職權)。

對原題的簡單答案是:警察有權搜身,但是他在行使該權力時,必須按照一個非常嚴格的程序來做;如果警察不按程序來做的,就是違法。

如超市涉嫌偷盜,警察簡單的要求搜身行為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拒絕,一般警察會用各種方式恐嚇你,把你帶到派出所之類的,如果你的內心足夠強大,應該堅持下去。這裡不存在配合警察工作的說法,維護憲法賦予你的人格尊嚴是你首先要考慮的事情。

下面稍微展開一下:(不涉及刑事)

《行政強製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八十八條 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18)》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表明執法身份。

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採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進行,但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第五十三條 對查獲或者到案的違法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的,應當立即扣押;對違法嫌疑人隨身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登記、保管、退還。安全檢查不需要開具檢查證。

最後提醒一句:和警察打交道時,一定要重點關注其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性。


有 但需要證明有合理懷疑 搜身屬於刑事權力的範疇


依法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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