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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期:《女子遭家暴31年砍死丈夫,反家暴法應長出牙齒》

日前,法院的一紙判決將湖南省漢壽縣劉蓉女士的刑期定格在了八年有期徒刑。一年多以前的一個凌晨,因為頻繁遭遇家暴,52 歲的劉蓉拿刀砍下了丈夫的雙足,導致丈夫失血過多休剋死亡。而在這起駭人聽聞的命案背後,是令人膽寒的 31 年家暴史。以暴制暴的悲劇,讓人再次將目光聚焦到了《反家庭暴力法》之上。

家庭暴力是一個世界性的頑疾。由於發生在家庭成員或者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彼此的行為往往摻雜著個人情感等複雜因素。即使發生了語言或肢體衝突,包括受害方在內多數並不願意直接訴諸法律手段。在顧及家庭關係及未來生活的情況下,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選擇了隱忍、和解。也就是說,只有很少一部分家庭暴力才能進入法律視野。

更棘手的問題在於,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在尋求法律救濟時,還需要有一定的取證技巧,拿得出對方施暴的證據。不少人平時選擇了隱忍,遭受家暴時不願意報警,也未及時向社區、婦聯等單位反映,甚至沒有醫院就診記錄。一旦事過境遷,待傷害累積到臨界點才想著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才發現自己並沒有證明家暴的有力證據。屆時或只能感慨:「欲將心事付瑤琴,知音少,弦斷誰人聽」了。

湖南省漢壽縣劉蓉女士婚後不久即遭遇丈夫毆打。在長達31年的時間裡,丈夫的弟弟、自己的兩個女兒都曾親眼目睹丈夫經常對自己施暴。劉蓉女士撰寫的23篇日記,更是詳細記載了丈夫劉強的家暴以及出軌行為。這些日記結合其他證據足可證明丈夫長期實施家暴的事實,如果劉蓉要尋求法律救濟,證據不是問題。

問題出在救濟不給力。劉蓉女士曾經報警,曾經去丈夫單位反映,但最後的結果要麼是警方的調解,要麼是單位領導的思想疏導。法律沒有給予劉蓉丈夫任何制裁,沒有給予劉蓉任何安全庇護,反而是在劉蓉每一次救濟行動之後迎來丈夫更加惡劣的報復。這些經歷無疑為劉蓉捨棄法律救濟,轉而尋求私力救濟埋下了伏筆。

2015年頒布實施《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國治理家庭暴力領域的標誌性事件。這部法律規定: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可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出具告誡書。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還可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遺憾的是,不論劉蓉丈夫的單位,還是公安機關都沒有履行上述法定義務而《反家庭暴力法》並沒有規定不履行前述法定義務的明確後果。如此以來,反家庭暴力法雖然編織了一道網,但當家暴真正來臨時卻未必防得住。就像劉蓉,法律正義遲遲不能到來,於是選擇在凌晨掄起了砍刀。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劉蓉砍斷丈夫雙足並導致丈夫死亡,被判處八年有期徒刑,應該是法院在考量本案各種特殊情節之後對劉蓉減輕了處罰。只是這法律的寬恕是否來的太晚?如果《反家庭暴力法》能夠早點長出牙齒,悲劇是否也許就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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