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增加死刑的方式,來震懾罪犯或者潛在的罪犯?

死刑是讓受刑人感受到生命的可貴。但是比如說我在路上被酒駕司機撞了,我折騰了10多分鐘然後不幸去世了,但是即使對肇事司機執行死刑,也就是一顆子彈或者一針的事,這樣是不是不太公平呢?應該讓肇事司機也體會到我的絕望與痛苦,這樣才公平。

再比如說,一個縱火犯,燒了一戶人家的房子,燒死了人。即使償命也就是一顆子彈的事情,縱火犯並沒有體會到受害人的痛苦。這樣公平嗎?


給你講個笑話吧

某地領導開會,上級撥了一筆錢,大家在為用這筆錢是修繕小學還是改善監獄條件爭論不休

最後一位老者說道,我們以後是會再上一遍小學還是有可能進監獄?

於是改善監獄條件的方案全票通過

這是我看來的

什麼廢除死刑啦,人販子該不該殺啦,對於我來說,都不過是這個故事的重演

不使用你說的這種方式,恰恰說明了這種方式是管用的

所以,關於這件事的討論都是扯淡


遵循秩序,才是秩序存在的條件,懲戒的出發點不是為了讓他死,而是讓所以人知道,秩序是不容侵犯的,是底線,只有遵循秩序,減少社會動亂,才能穩定經濟發展,公平不是初衷,但會以犯罪的程度給與懲戒,予以震懾,讓人以理性的控制自己的感性與慾望。


酒駕要死,超載超速疲勞駕駛估計都得死。。甚至對方正常駕駛可能也得死。。因為最後的邏輯是要讓對方感受與自己等值的痛苦嘛。。這說明司機可以再倒一下車,來回碾壓兩下,減少你痛苦的時間,爭取半分鐘讓你離開。。然後懲罰他的時候也能給他個痛快嘛。。


某老闆,覺得自己公司員工不守規矩,工作不努力,於是開始整風。

一,遲到,開除。

二,上班打瞌睡,開除。

三,上班上廁所單次超過5分鐘,累計超過十分鐘,開除。

四,上班進行與工作無關的對話超過五分鐘,開除。

。。。。。。

請問這個公司的風氣能夠好轉嗎?


增加消防隊,救火車,消防員並不能減少火災的發生。

增加警察也不能避免犯罪的發生。

同樣的,很多犯罪是不會用到死刑的,而很多用到死刑的犯罪也不會因為有了死刑而減少。

所以從根本上來說,死刑是對於那些沒有必要再改造的罪犯的終結,和適當的威懾。

真正的威懾是從小培養的法制道德觀念,以及社會治安的推進。例如天眼。

就和火災一樣,真正重要的是平時的預防,和出現時的及時撲救和報警。

而不是就想著消防人員來救火。

這個世界上有很多事情是無法等價交換的,而正義的目的是終結善惡,而不是用罪犯同樣的手段懲戒罪犯。


最後看重的結果 。

判了死刑了怎麼死就不重要了,按你的想法應該是規定死刑的範圍


現在都有人每天想著取消死刑,還增加?現在先管好這些人再說別人吧。還有一部分人道主義,都能碰到死刑了,還給我談人道主義?你給恐怖分子講人道主義人家笑不死你。

就很簡單有先例,法律不完善導致會去減少死刑。明白嗎?先例這種東西簡單來說有內鬼,有多少不知道我沒證據我也不敢亂說。其次就是不能太嚴格,太嚴會導致罪犯直接明滅人性,就想屠城,既然投降了也是死,不投降也是死,我幹嘛投降?很容易逼的恐怖分子走投無路。


先回答題主的主要問題,為什麼不以增加死刑的方式,來震懾罪犯或者潛在的罪犯?

1.增加適用死刑的罪名是否可以有效起到震懾犯罪的作用這一點是存疑的,相反從許多已經廢除死刑國家的數據來看廢除死刑並沒有增加犯罪率,當然墨西哥那種毒販干預政治廢除死刑的除外,這說明死刑並不是影響犯罪率的決定性因素,我曾在許多討論廢死的答案下看到答主說犯人在判死刑之前如何囂張,死刑複核下來以後如何後悔莫及,這一點只是極端個例並沒有大數據支持。

2.制定法律應當考慮其影響,這裡不是說要滿足社會大眾過度懲罰犯罪的慾望,由普通民眾主導的悖離法律原則的法律討論是荒謬的,由輿論引導公眾進而影響判決更是災難性的。這裡是說考慮法律對公民和犯罪分子的引導作用,既要引導公民不犯罪也要引導犯罪分子放棄進一步犯罪。比如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正犯行為包括以出賣為目的的拐騙、中轉、接送、綁架、收買,而加重情節包括集團首要分子、拐賣數量三人以上、賤淫被拐買婦女、誘騙或強迫被拐買婦女賣淫等等,一律死刑如何提現罪責刑相適應暫且不說,一個中轉被拐買婦女兒童的共犯本來沒有其他情節只有5-10年有期徒刑(相信這個量刑不會有人覺得低吧),大概率也就老實做好中轉工作,如果一律死刑會怎樣呢,不用我多說吧。盜竊罪、搶奪罪中的轉化型搶劫也是引導犯罪分子不要進一步犯罪。以您舉的交通肇事的例子來說,交通肇事本來就是過失犯罪,在致人死亡的情況下(造成公私財物損失巨大也可構成交通肇事罪)雖然造成嚴重損害後果但社會危險性低,主觀惡性不大,再犯可能性輕微,達到了死刑手段極其殘忍、主觀惡性極大、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程度了嗎,為了社會整體利益有必要把一個具有社會價值的個體在這種情況下判處死刑嗎,過失致人死亡同理。這裡肯定有人說富二代官二代肇事後找人頂包,還屢教不改,這種情況當然存在,但首先這種行為本來就構成其他犯罪不屬於刑法漏洞,其次這種情況不能涵蓋所有交通肇事的情形。

3.法律的觀點認為任何人都應當是法律的目的而非手段,沒有人應當為了震懾潛在的犯罪而被處以與自己犯罪行為不相適應的刑罰。

4.以當前的技術條件,甚至可以說在任何時期都存在偵查手段落後於犯罪方法的情況,這既意味著存在案件無法偵破的情況,也意味著可能發生冤案。曾經聽過一個說法「執法的鍋不能由立法來背」,這句話乍一看充滿了浩然正氣,既瀟洒又豪邁,但它實質是非源於正義而源於強烈情緒化的懲罰意願與無視客觀現實的愚昧所孕育的怪胎,是對潛在踐踏人權行為的默許。少用慎用死刑限制了公權力濫用,保障了人權。

最後,從題主的言論措辭能夠看出您對法律並沒有深入、體系化的了解,也就談不上理解,其實您如果仔細查看刑法法條就會發現刑法的規定並不像某些公眾號和某些大V所描述的那樣漏洞百出,甚至在許多規定上可以稱得上周密,並且只有理解了法律的發展、法律的作用、法律的原則、法律的思維,才真正看懂了法律。我認為普通民眾還是應該對法律有敬畏之心,任何學科都有其專業性,法律更是如此,從每年司法資格考試的通過率也能看出。法律要兼顧個案正義和普遍正義、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這些正義才是著眼於整個社會的正義,這些正義無法單靠一腔熱血來伸張。嫉惡如仇不向犯罪行為低頭是我國自古以來的堅毅品格,但無視具體事實過度懲罰就只是獻祭活人的狂歡。


現在世界的潮流是廢除死刑

雖然我不贊成我國廢死

但是2017刑法修正過後,我國減少了一些死刑適用範圍

其實刑法的功能不僅僅只是震懾的作用,還有教化、安撫、引導等作用,如果對犯罪人嚴刑為主,就起不到教化的作用,如果單以教化為主,又達不到懲罰的作用,所以要把刑罰和教化相結合,讓犯罪人既能受到應有的懲罰,又能降低他再犯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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