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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邏輯學】「考古材料」的三副面孔

導言

「考古材料」這個詞在中國考古學裡面很常見,但什麼又是「考古材料」呢?這個問題似乎很不好回答。筆者在讀英文文獻的時候,有一段時間完全搞不清楚「archaeological data」、「archaeological record」和「archaeological evidence」的區別,特別不明白這些概念跟中文裡面的「考古材料」到底是什麼關係。更有意思的是,英文文章讀多了以後發現,在英文語境中,這三個概念有時也並沒有特別清晰的內涵,不同的研究者完全可能用同一個概念表達不同的意思,或者用不同的概念表達相同的意思。因此,在具體的使用中,這三個概念大有維特根斯坦說的「語言遊戲」的意思。我們能不能讓這三個概念更加清晰一些,以幫助我們理解考古推理的邏輯?最近讀書有點想法,權且在此拋磚引玉。

三個英文概念

Data這個概念很寬泛,按照最常見的解釋,叫做「a collection of facts from which conclusions may be drawn」,在考古學中,大意是指「得出考古結論所仰仗的事實」。這個解釋非常令人頭大,因為我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 「事實」(facts)進行定義,它涉及到一系列聚訟了千年已久的哲學問題。由此可見,這個最常見的解釋不能給我們什麼幫助。不過,Data這個概念的詞源能給我們提供點線索,它來自拉丁文Datum,表示(thing)given,即「被給定了的東西」。這樣就顯得簡單一些,從詞源學的角度來講,Data似乎表示一種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之物。如是,Archaeological Data倒是與中國考古學對「考古材料」最普遍的認識相符合,就暫且將其翻譯為「考古材料」

除了Archaeological Data之外,許多英文文獻里經常出現Archaeological Record這個概念。從詞源學上,Record和Data很好區分,這個概念本來是個動詞,來自拉丁文Recordari,它的前綴是我們很熟悉的「-Re」,後綴是「-Cor」,等於「Heart」,表示「回想起、回憶、考慮或關注」。由此可見,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Data不同,Record的形成有賴 「人類意識的加工」。除此之外,這個詞的名詞含義還有「anything (such as a document or a phonograph record or a photograph) providing permanent evidence of or information about past events」的意思,與中文「記錄」非常相符。似乎我們可以大體把Archaeological Record翻譯為「考古記錄」,但是,我們同時要注意:從拉丁詞源上看,Record是人的思考留下來的產物,這意味著它不是「絕對客觀的」,而這層意思沒法反映在中文的「考古記錄」這個概念之中。因此,我們需要額外記住,考古記錄有「主觀改造」這一層意思。

除了Archaeological Data和Archaeological Record之外,Archaeological Evidence這個概念也很常見。這個詞的中文翻譯就很精確,我們稱之為「證據」:所謂「證據」,一般是作為我們主張(Claim)的基礎來出現的,可見證據總是與推理過程相關。這個詞的拉丁文詞源Evidentia 乾脆就是「用以證明某件事為真的東西」(Proof)的意思。由此可見,我們可以把Archaeological Evidence翻譯為「考古證據」,並且記住,這個概念總是與特定的考古推理相關。

由此,在考古學研究中,最客觀的東西我們可以稱之為「考古材料」(Archaeological Data),在此基礎上,我們根據自己的主觀意識對「考古材料」進行的記錄可以稱作「考古記錄」(Archaeological Record),一旦我們把考古材料用於推理,就可以把它稱作「考古證據」(Archaeological Evidence)。由此可見,從考古材料——考古記錄——考古推理,實際上存在著一個不斷遞進的邏輯過程。

有趣的是,中國考古學者在使用「考古材料」這個概念的時候,是把Archaeological Data、Archaeological Record、Archaeological Evidence這三個具有遞進關係的概念混同使用的。例如,在考古學理論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過程考古學認為考古材料是客觀的,而後過程考古學認為考古材料是主觀的」這類陳述。剛開始看到這類陳述時,我想沒有人不會覺得莫名其妙,難道「考古材料」還分主觀/客觀的嗎?顯然,在考古學理論的語境中,這裡所謂分「主觀/客觀」的「考古材料」,指的是Archaeological Record和Archaeological Evidence,而我們所理解的不分主/客觀的「考古材料」,指的實際上是Archaeological Data。實際上,包容「Data、Record和Evidence」的中文「考古材料」這個概念,還帶來了很多麻煩,礙於篇幅,就不細講了。下一步,我們來聊一聊Data、Record和Evidence的區分,對考古邏輯的研究有什麼提示。

考古材料 Archaeological Data

作為給定的客觀之物,Archaeological Data是我們最喜歡的,但恰恰又是離我們最遠的。用哈曼(Harman)特別喜歡舉的例子來說,一件打火石能夠點燃一團棉花,但打火石和棉花都是不可窮盡的:我們還可以用打火石點燃紙片、塑料……也還可以用棉花製作衣服、治療疾病,它們具有與其他事物產生聯繫的潛能,且這一潛能總是無限的:例如,在物理學成熟之前,我們不可能把狗送上天,讓它與外太空產生關聯。換一個考古學的例子來說:對一件陶器而言,它的客觀性自然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陶器的研究涉及到很多問題:從基本的年代,到它的生產、使用、再利用、廢棄等過程,到它所反映的社會文化信息,它與其他事物具有多方面的關聯。然而,考古發掘卻並不能全部揭露這些關聯,例如,我們不可能每次發掘都能挖到陶窯,也就很難直接研究陶器的生產。這也就意味著,我們對特定陶器的認識總是有限的,作為絕對客觀之物的陶器實際上是不顯現的。由此可見,考古材料實際上是一個與康德說的物自體(Thing it-self)相似的東西。從這個角度看,作為考古學家,我們似乎時刻在於陶器打交道,但是,礙於各種原因,與考古學發生關聯的只是陶器的一個側面,而不是作為「考古材料」的陶器本身。可見,我們最喜歡的純粹客觀的「考古材料」,在考古研究之中,實際上是不存在的。

考古記錄 Archaeological Record

那麼,考古研究所依賴的到底是什麼呢?一個做過考古研究的人一定會不假思索地回答:考古報告。不過,根據以上的分析,考古報告所呈現的其實並不是考古材料,而是考古記錄。由此可見,考古研究直接依賴的對象其實也並不是考古材料,而是考古記錄。那麼,從考古材料到考古記錄發生了什麼?當然是田野考古。由此可見,田野考古是把考古材料轉化為考古記錄的中間環節,它為考古研究提供基礎,所以,沒有田野考古我們就無法通過考古記錄來認識考古材料,也就無所謂考古研究。顯然,如果我們一般地研究考古推理的邏輯的話,就一定不能忽視這種轉換過程。這個轉換過程發生了什麼?我們目前還缺乏一個概念來描述這個轉換過程,姑且借用Scaffolding(搭建腳手架)這個概念。

用Scaffolding這個概念,我們可以把田野考古比作建造學。換句話說,田野考古將考古材料轉化為考古記錄的過程,就像不斷搭建腳手架來蓋房子的過程。我們在田野考古的過程中不斷對遺迹遺物提出觀點、修改判斷、得出結論,再進行下一步工作,的確像極了不斷搭建腳手架來把房子蓋得更穩、更好、更高的過程。不過,就像蓋房子首先得有個藍圖一樣,田野考古其實滲透著發掘者對考古材料的判斷,也即發掘者的主觀意圖,這構成了田野考古的「藍圖」。除此之外,發掘者所具備的技能、能夠調動的資源以及外部的學科建制,也在不斷影響田野發掘的過程。舉例來說,一個以重建文化譜係為目的的文化歷史考古學家自然會關心堆積單位之間的疊壓打破關係,各類遺物(特別是陶器)的外部形態,當地的歷史沿革,特別是有關古代族群的文獻記載。與此相反,功能主義考古學則更關心如何提取考古材料的信息,要做孢粉和植硅石復原古環境,做碳十四來確定絕對年代,做動物和植物考古來研究生計類型,做體質人類學和DNA來搞清楚族屬,這極大地擴展了文化歷史考古學家的關注範圍。不唯如此,對這些信息的把握同樣有賴于田野發掘的領導者所能夠調動的資源:有沒有足夠的發掘經費,是否存在可以合作的技術專家,有多大的社會網路來調動相關的技工和民工,都會影響到從考古材料到考古記錄的轉變。在這方面,更宏觀的影響來自學科建制:以中國文明起源的研究為例,如果沒有地方考古所和博物館的興起,我們就很難在短時間內看到各地異彩紛呈的考古記錄,並將其用以修正中國文明起源的老中原中心論。由此可見,雖然在田野考古的過程中,我們往往喜歡強調「最大程度地記錄考古材料」,但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我們的「考古記錄」不可能是「考古材料」本身。由於這種特點,後過程考古學在考古記錄上下功夫,在Catalhoyuk引入十二條原則的反身方法來保證考古記錄的流動性和可變性,此所謂「考古材料(記錄)是主觀的」。

除此之外,從考古材料到考古記錄的過渡是缺乏形式規則的。例如,在基建考古的過程中,或者在缺乏特定學術課題的考古發掘中,從考古材料到考古記錄的過渡往往靠默會知識來保證。例如,在中國考古學中存在許多「典範報告」,比如大家熟悉的《洛陽中州路》和《洛陽燒溝漢墓》之類,一旦這些報告成為「行業規範」,考古記錄的方式有了明確的「範本」,它就會隨著學術共同體的首肯成為一種默會知識,使得所有考古記錄就變得極其相同,形成高度「範式化」的文本。同時,隨著考古學家的迭代,這些報告的學術問題會逐漸模糊,新的研究問題也會不斷出現,使得這類舊有的「腳手架」不斷受到挑戰。可見,從考古記錄開始,研究範式就已經對考古研究產生影響了。因此,在考古學史研究的過程中分析考古學研究的範式時,發掘報告其實是更具有直接性的一手材料。此外,雖然有學者對考古記錄的類型進行過總結,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具體情況的不同,這一總結仍然需要考古邏輯研究繼續進行補充。

我們來總結一下考古記錄的若干特點:第一,它是考古研究的基礎,往往以考古報告的形式呈現出來;第二,它的特性是由發掘者而不是研究者所決定的,取決於發掘者的學術目的、掌握的技術、所在的社會網路和宏觀的學科建制。第三,從考古材料到考古記錄的轉變往往是缺乏形式規則的,我們很難一以貫之地說考古材料是如何轉化為考古記錄的,這種轉化往往不但受到特定特定默會知識的影響,還不會呈現在具體的考古學論文里,需要考古邏輯學以考古學史個案研究的形式進行和梳理。

考古證據 Archaeological Evidence

考古證據則與考古記錄有明顯的不同之處。首先,雖然考古記錄是考古研究的基礎,但考古研究卻並不直接使用考古記錄。與此相反,在進行考古推論的過程中,研究者所使用的是考古證據,因為考古記錄只是對考古材料的呈現,而考古研究屬於學術研究的範疇,以命題為基本單位,以論證為基本方式。在學術研究中,特定的命題和論證方式往往取決於研究者的意圖,研究者不可能直接使用以發掘者為主導的考古記錄。用人話來說,研究者必須從考古記錄(一般是考古報告)中按照自己的研究課題按圖索驥,找到「用得到的信息」。從這一角度看,從考古記錄上升到考古證據,首先會受到研究者學術命題的影響,隱含著研究者的學術命題與發掘者的學術意圖相互耦合的問題。例如,如果我們要用文化歷史考古學家發掘出來的考古材料研究古代社會的性別關係,就難免有點自討苦吃了。在這一意義上,考古發掘者對考古記錄的理解往往是最透徹的。

此外,從考古記錄到考古證據的過渡與從考古材料到考古證據的過渡不同,由於這種過渡以命題為基本單位,以論證為基本形式,因此,它是可能存在形式規則的。從考古學史上看,這種形式規則是考古學理論研究的核心內容之一,例如,一般認為屬於過程考古學的「中程理論」和「遺址形成過程」,就對此做出了極其偉大的貢獻。對考古學推理形式規則的討論屢見不鮮,在此就不多贅述了。這裡需要特別提醒一點:論證的形式規則往往多少具有點普遍性,如果我們想要使自己的考古研究更像以命題為核心、以論證為手段的學術研究,就必須對考古推理的形式規則多少有點了解,並致力於對其進行實踐。說句實話,如果在具體的考古學論文之中,我們的考古推理完全不考慮形式規則的話,就難免有些「自我感動」的嫌疑了:可惜我們的考古教育,在這一點上做的尤其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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