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受害人犯罪」是否應該非罪化?

無受害者犯罪:除了違法者本人是受害者外,別無其他直接受害者,如賭博、賣淫、吸毒、自殺等等。

問題源於一個「禁毒經濟學」的觀點,認為毒品行業的暴力犯罪現象並非源於毒品本身,而是源於禁毒行為。就像美國實行禁酒令時期,也產生大量暴力犯罪,並非由於酒精本身的性質,而是由禁令導致的。

再補充下,諾奇克說「不應有道德立法」,意思是不是「無受害人犯罪不應入罪」?加了哲學標籤,求高人解惑~


我認為不可以,這些犯罪可以輕罪化,但不應該一概視為非罪。因為每個人都是在社會中生活的,維護一定的社會秩序是每個公民必須做的事情。既然還存在政府、存在國籍和社會,每個人就都不是孤立的,不能僅僅以「是否傷害別人」作為是否有罪的標準。


判斷是否犯罪不應以是否有被害人為標準,而是看是否侵犯了某種社會關係。你看一下犯罪對象和犯罪客體的區別就知道了


有父愛主義法律的說法,比如駕駛摩托車規定你就得戴好安全帽,否則就處罰

雖然個人主義者認為自己完全有權支配自己的生命,所以可以選擇不戴

但無數個單獨的個人行為聚集在一起就構成了社會現象

對這種大數目參與的行為政府不會忽視不理

再說白了,你這個地區自殺,吸毒問題多會影響執政者的政治生涯,他基於自己的前途利益就不能置之不理

這種把官員升遷與地區社會問題的解決情況掛鉤起來的制度做法,我覺得也是比較科學的


「無受害人犯罪」不應該非罪化

翻看《刑法》目錄的分則部分: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走私罪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瀆職罪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當中除了涉及第四章、第五章外,其他罪名均與問題中提到的「無直接受害人」無關(單指自然人),若把受害人擴大到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只是增加了第三章的一部分。

但是在法益角度看:

第一章罪名 罪犯危害的法益是國家安全;

第二章罪名 罪犯危害的法益是社會公共安全;

......

這些罪名的犯罪行為都沒有直接的受害人,但是,站在國家安全、社會管理、老百姓安居樂業的角度上考慮。國家有主權才有與其他國家溝通的基礎,社會穩定才能發展,社會安全才不會人人自危,有國防才不會被迫割讓利益、敲詐勒索,有反腐才能叫不辦事、辦錯事的公務人員有敬畏、有底線.......

沒有直接受害人的犯罪,往往侵害的法益是「社會「這一整體。沒有國家安全、沒有人身安全、沒有財產安全、個人沒有尊嚴、生活在威脅與壓迫中、生活在活一天算一天的日子裡。這些都不是大家所追求的幸福生活,所以,相應的強制性社會規範應運而生,用公權力維護社會、國家和個人的權益。


其實犯罪並不是傷害他人利益,而是傷害國家利益。

既然你說了吸毒,那麼吸毒者的毒品從何而來?排除極其不可能的自己搞到原料然後自己提取出來自己吸(居然還不拿去賣),吸毒者的毒品肯定是從他人手上購買而來,這交易肯定是不上稅的(至少在中國不上稅),這就傷害了國家利益了(逃稅。雖然這是賣家的鍋,但是交易是吸毒者造成的),然後交易完了,吸毒者肯定不會就擺在桌上欣賞,必須找個時間吸了(要不讓人發現了留下證據),他吸了毒後肯定無心工作(毒品對大腦的破壞),然後他又不會通過繳納個人所得稅來上稅給國家(第二次傷害國家利益,因為他享受了社會福利,卻沒有繳納任何稅款)。

最後吧,吸毒還會增加吸毒者的犯罪幾率,導致吸毒者去破壞公共財物和損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這樣就第三次損害了國家利益。

所以,「無受害人犯罪」也是要受刑罰的是對國家利益受損害的防患於未然。


通過這個問題看以看出提問人對法律了解甚少。耶林《法律的目的》提到「法律與道德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繫,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有符合道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而這樣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而提問者完全把法律與道德割裂開,沒有對法律的本質有所了解。

其次,法律最根本的目的是維護統治者的利益,也就是說法律是統治者維護秩序、進行統治的工具,可以說法律首先要維護國家的利益,其次才是個人利益。只要是法律法規,其最終的目的還是為此服務的,而這也是任何一個統治階級進行統治必不可少的一環。回到提問者的問題,沒有受害者就可以突破國家秩序嗎,答案是不可能的。


問個問題關於那個禁毒經濟學,毒品行業的暴力犯罪只是副產品吧,其真正危害還是毒品本身不是么?所以暴力僅僅是禁毒行為的副作用而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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