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幸福】西方倫理學中的三種幸福觀

西方倫理學中的三種幸福觀

2017年05月22日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張會永 作者單位:廈門大學哲學系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通向至善之途:德國古典倫理學中的德福之辯及其現代啟示」(13YJC720047)階段性成果)

  西方傳統倫理學中的亞里士多德主義、功利主義和康德主義,都認為「人類道德活動的最終目的」是「幸福」。但是,對於什麼是幸福,幸福與德性之間的關係是什麼,以及如何獲得幸福等問題,卻有不同理解,構成了三種迥然有別的幸福論傳統。

 幸福是人追求的最終目標

  認為人生總有一個最終目標,是古希臘人的基本觀念。亞里士多德繼承了這種觀念,並進一步提出,人生的最終目的就是「幸福」。亞里士多德認為,「幸福」並不是表達人們心理或生理感受的主觀概念,而是表達人們生活狀態的客觀概念,並且可以用客觀標準來衡量這種生活狀態。這個標準從內在而言要求充分發展自己的稟賦,外在而言則要求有一定的財富、和諧的家庭生活和朋友等。

  經典功利主義者如邊沁和密爾也把幸福看作人們追求的最終目標,認為其他目標要麼是包含在幸福之中,要麼是實現幸福的工具。但與亞里士多德不同,他們都把幸福理解為獲得快樂或免除痛苦的心理體驗,進而把追求快樂和免除痛苦看作全社會應有的共同目標,把「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當作人類行為和決策的最終目的。在邊沁看來,快樂雖然有不同的來源,但它們在性質上都是相同的,僅在數量上有所差異。密爾則認為快樂不僅有數量的差別,也有性質的不同,人們會為了追求高級的快樂而放棄低級快樂,正如做一個不滿足的蘇格拉底要好過做一個滿足的傻瓜。

  康德也承認幸福是人們所追求的最終目標。他認為,人們的道德意志作為一種欲求能力,必然渴望實現某種目的,而幸福正是這種目的,因為「獲得幸福,是每個有理性但有限的存在者的必然渴望,因而是他的欲求能力的不可避免的規定根據」。康德把幸福理解為一種經驗對象,在康德看來,幸福包含兩方面的內容,客觀上它是指人的一切愛好的實現滿足,主觀上它是指人對這種客觀滿足的意識狀態。

對德性與幸福的理解有別

  亞里士多德認為,幸福與人的道德德性密切相關。他把幸福理解為人們合乎德性的活動, 「造成幸福的是合德性的活動,相反的活動則造成相反的結果。」 在他看來,德性是人們所具有的一種品質,是一種「既使一個人好又使得他出色完成他的活動的品質」。亞里士多德從古希臘傳統的功能(ergon)角度來論證德性,認為德性就是把人之所以為人的本性或功能完美髮揮出來,達到一種優秀或卓越的狀態。這種實現德性的狀態就是幸福。因此,在他看來,一個有德性的人,自然就是幸福的人。

  功利主義者也認為德性是值得追求和渴望的。但是他們認為,德性本身並不具有獨立的價值,它的價值在於成為實現幸福的手段或幸福的一部分。正如密爾所說:「在功利原理中,美德並非一開始就自然而然地是目的的一部分,但它能夠成為其中的一部分。在那些無私熱愛美德的人身上,它就已經成了目的的一部分,並且被渴望、被珍惜——不是作為實現幸福的手段而是作為幸福本身的一部分。」相反,如果獲得德性並不能給行為相關者帶來快樂,那麼人們就不會去熱愛和渴望美德。總之,他們認為德性的價值是由其所帶來的快樂的多少決定的,不能產生快樂的德性沒有價值,也不值得追求。當人們擁有幸福,人們就擁有了德性。

  康德對幸福與德性的分析更為詳盡。他認為德性是先天的和形式性的,是人類意志的規定根據,而幸福是經驗的,是人類意志追求的目的,二者不可混淆。如果把幸福當作意志的規定根據,道德就會陷入他律,逐漸變成達到別種目的的手段;如果把德性法則看作欲求的目的,那麼目的就會變得抽象和空洞。康德還表示,雖然德性和幸福性質不同,但二者需要聯結在一起,人們應當在德性的規範下追求幸福。這是因為,從道德的純粹性上講,德性法則本身就是最高的善,不可能再有其他的東西超越其上並成為它的條件。而幸福卻是有條件的善,它必須滿足德性法則的要求,如果不以德性法則為前提條件,幸福就可能不是道德的。因此,德性法則和幸福一起構成了「自我酬報的道德體系」理念,康德把這種理念稱為「至善」。根據這種理念,德性作為至上的善,是無條件的,而幸福作為有條件的善,必須以前者為基礎。

如何實現幸福看法不同

  亞里士多德認為,幸福的實現至少要包含兩個要素:實現德性的活動和某些必要的外在善。外在善也叫好運氣,它包括健康、財富以及好的容貌、出身、朋友、子女等。之所以說它們是外在善或好運氣,是因為其獲得受外在條件的限制,並不必然為行為者所控制,具有偶然性。亞里士多德更看重德性而非運氣,因為運氣是不由人掌控的,但實現德性的活動卻是人們能夠把握的。他認為,德性不是人們天生就具有的某種氣質,而是通過後天的學習、訓練和實踐才能獲得的穩定的道德品質,具有這種道德品質的人的行動能夠符合中道原則,即「在適當的時間、適當的場合、對於適當的人、出於適當的原因、以適當的方式去做適當的事情」。在他看來,當人們能夠符合中道原則時,就具有了德性,幸福也就隨之而來了,因為幸福就是德性的報償,「德性的報償和結局必定是最好的,是某種神聖的東西和最高的福祉」。總之,在他看來,通過對德性的學習和訓練,所有的人都能夠實現幸福這一終極目的。

  功利主義者雖然把幸福看作唯一值得追求的目標,但他們並未把幸福理解為行為者個人的幸福,而是與行為有關的所有人的幸福。因此,在實現幸福這一問題上,功利主義者特別注重對幸福的計算或加總排序。這種加總排序包含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在面臨眾多可能的行為選項時,計算每一個行為選項所產生的苦樂結果,如果一個行為給所有行為相關者帶來的快樂多於痛苦,那麼這個行為就具有道德上的正價值,就可以作為行為的候選。第二個層面是在上述可以產生道德上的正價值的候選中,選擇一個能產生最多快樂,或者其所帶來的快樂與其他選項等量的選項,來作為唯一的行為選項,因為只有它才符合「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一功利主義的最高原則。鑒於這種加總排序或者說苦樂計算在功利主義理論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邊沁和密爾都對其計算方法進行了思考。邊沁表示,對快樂和痛苦的量值的估算要考慮到七個方面,包括強度、持續性、確定性和不確定性、鄰近或偏遠、丰度(指隨同感覺而來的可能性即樂有樂隨之,苦有苦隨之)、純度(指相反感覺不隨之而來的可能性,即苦不隨樂至,樂不隨苦生)、廣度(即苦樂可以影響的人數)。他認為,在這七個方面中,強度和持續性這兩個指標最重要。密爾重視對快樂的性質的計算,他表示,如果所有或幾乎所有對兩種快樂有過體驗的人,都會選擇其中之一,那麼這種被人們一致選擇的快樂就在性質上佔優,以至於其數量上的大小就變得不重要了。

康德認為,雖然幸福是一個有道德的人所必然期望獲得的,但僅僅依靠自身的能力,人往往難以獲得想要的幸福。因為幸福作為一種經驗性對象,會受到自然條件的影響,其實現是由許多外在的偶然因素決定的,這是人難以把握和控制的。即便一個人總是遵循道德法則行動,他也無法保證能獲得與其相匹配的幸福,「道德法則並不獨自預告任何幸福;因為依照一般自然秩序概念,幸福並不與遵循道德法則必然地聯繫在一起」。我們也可以看到,在現實中,有道德的人不幸福以及幸福的人不道德這種現象時有出現。因此,康德認為,要保證幸福的實現,就必須假設存在著一個超越於人的無限人格,即上帝,他具有「全善」、「全知」和「全能」的屬性。「全善」能保證他願意給有德者分配幸福,「全知」能保證他精確地知道有德者應獲得多少相匹配的幸福,「全能」則能保證他有能力給有德者分配相應的幸福。總之,在康德看來,只有把上帝設定為道德世界的統治者,才能保證德福一致在其關懷下發生。

  綜上所述,亞里士多德雖然很合理地把幸福看作生活的繁榮,但其把幸福看作德性的必然結果的觀點,無法解釋社會上存在的有德者無福和有福者無德的道德困境。功利主義者把實現最大幸福看作道德的最終目的和最高原則,這雖然有某種直覺上的道德吸引力,但它也有導致道德工具論,甚至消滅德性的危險。康德雖然較為恰當地論證了德性和幸福的關係,但是他試圖引入上帝來保障德福一致,卻很難為身處現代世俗社會的人們提供指引。因此,對於幸福及其與德性的關係問題,以上三種理論都沒有給我們提供最終的答案,而是給我們提供了進一步思考和研究的契機。

引自:西方倫理學中的三種幸福觀-中國社會科學網

(20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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