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陰影下,我們該做什麼?

2018年8月24日,浙江省樂清市一名20歲女孩被順風車司機姦殺。

2018年5月5日,一名21歲的空姐在鄭州被順風車司機姦殺。

2018年4月27日,台灣26歲女作家林奕含上吊自殺,《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成為她的遺作。這部小說講述了一個女中學生被補習班老師強姦、性虐待的故事。她死後,其父母發聲明稱小說里的故事是林奕含的親身經歷。

2018年1月1日,北航畢業生羅茜茜在網上實名舉報北航博導陳小武在12年前作為她博士生副導師時曾對她及其他多名女生實施性騷擾;1月11日,北航公布調查結果,舉報情況屬實。

2017年12月19日,南昌大學一名畢業女生向警方報案,稱該校國學研究院副院長周斌曾對其長期猥褻、性侵(強姦),隨後周斌被南昌大學免職。

……

相比於其他犯罪,強姦犯罪的受害者更容易保持沉默,不去報案、不敢告訴家人朋友。

犯罪學中有一個術語——犯罪黑數,是指實際已經發生但因為種種原因未被納入官方犯罪統計的犯罪案件數。

根據相關文獻,強姦犯罪報案率極低,是所有刑事案件中犯罪黑數最高的一種。

在日本,70%的女性在遭到性侵犯後選擇保持沉默,報案比例更是只有可憐的4%;在美國,強姦犯罪的報案數與未報案數的比例大約是1:10。

看起來,美國的情況似乎比日本好一些,但也有可能美國強姦犯罪的黑數被低估了。

#Metoo運動,大家都有所耳聞。這項於2017年10月發軔於美國的反性侵運動,之所以能在美國乃至全球掀起如此巨大的波浪,不正說明了有太多女性在過去遭受性侵犯之時,不論是出於自身原因、加害者脅迫還是社會壓力等原因,曾選擇了沉默嗎?

我國的情況又如何呢?

根據《性犯罪被害人研究》這篇文章,我們可知:

「1999年至2001年遼寧省某市市郊發生系列強姦案,犯罪分子自供這期間被他強姦的(包括強姦未遂的)有26人,但向警方報案的僅3人。」

「2001年10月,江蘇省某縣警方破獲一起特大強姦案。自1992年初始,在該縣城東的一片區域,共有40餘名婦女被強姦,但很少有人報案。」

其實,不用依靠這些數據,我們也能通過理性分析出,相比於性開放程度更高的美國,生活在更加保守、受傳統文化影響的中國社會的女性,在性侵犯罪之下,更容易選擇沉默。

這也是為什麼在近幾年我國強姦犯罪的立案數量整體有輕微下降的情況下,我們依然不能樂觀地認為強姦犯罪真得比以前少了,女性(包括孩子)真得能放寬心了。

(數據來源:《中國法律年鑒》)

為什麼強姦犯罪的受害者大多保持沉默呢?

一些是因為被加害者的脅迫,比如這半年頻繁曝出的大學老師、碩博士導師對自己學生的性侵犯罪,受害的學生在社會關係中處於「從屬」地位,加害的老師掌握著她畢業、升學的「生殺」大權,讓她如何去報案呢?

一些受害者是因為怕受到社會輿論等的二次傷害,害怕自身的名譽受損,影響自己以後的工作和生活。你問什麼樣的輿論傷害?待會兒我們通過加害者的辯護理由就能得知。

還有一些受害者是不想再提及和回憶受害過程,想用沉默和強迫自己遺忘來減輕痛苦,讓自己解脫。這種辦法湊效嗎?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說,恐懼、焦慮、緊張、自卑、缺乏安全感等「強姦創傷綜合征」,可能會持續幾個月、幾年甚至幾十年,並不是受害人自己輕易就能調節和痊癒的。如果無人交流,把事情埋在心裡,痛苦得不到宣洩,情況也許會更糟。

諷刺的是,與沉默的受害者一方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找出種種理由積極為自己辯護的加害者。這些理由如此常見,如此廣為流傳,傳播過程中又不斷接受社會上一些傳統偏見的「滋養」,以至於讓很多人都有一定的認同感,傾向於去尋找和關注受害者應當為性侵事件承擔的責任。

其中最常見的幾條是這樣的:

1. 受害者過錯論

把性侵的緣由推脫到受害女性自身的穿著打扮長相上,是再方便不過的了。用類似的辯護手法,詐騙犯可以這樣為自己辯護:誰讓他那麼傻,那麼容易相信人?誰讓老人家不會上網、看不清聽不清、理解能力差?誰讓他家那麼有錢……

針對這種轉移重點、掩飾犯罪本質的說辭,栗子要強調,犯罪就是犯罪,違反法律就是違背了公民最基本的義務和道德底線,請加害者不要為自己的犯罪行為開脫,也請旁觀者把誰違法、誰未違法作為判斷是非對錯的出發點。在公眾場合穿低胸裝、熱褲、超短裙違法了嗎?沒有,那好,那就屬於個人自由,不應受到譴責。我們可以提醒穿著性感的女性注意人身安全,可以建議她們在單獨外出時更換保守些的服裝,但這僅是出於安全防護的目的,絕不是性侵罪犯口中女性應負的責任。

2. 貶低受害者

這種辯護理由通過貶低受害者的人格,敗壞對方的名譽,來使性侵犯罪看起來不那麼惡劣。事實上,在倡導婚戀自由、男女平等的現代社會,女性是否結過婚、交往過幾個男朋友,完全是她的個人自由,這種自由受到法律的保護。請性侵者別再用這種封建時代男權主義的理由來貶低、羞辱女性了,用網路流行語來講,「拜託,大清已經亡了」。

3. 美化犯罪行為

法學裡有個概念,不懂法不能成為犯罪者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辯護理由。栗子建議說出上面這些辯護理由的人,好好理解一下法學裡的這個概念,也請好好學習法律知識,去了解一下我國法律對性騷擾、猥褻、強姦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界定,不要再說出這麼「法盲」的話。再說了,對方願不願意,兩人是否是戀愛關係,侵害者你真得好意思說不知道?

4. 男性本能論

對於持這種辯護理由的人,栗子想說,化學閹割了解一下?所謂化學閹割,是通過注射雌激素等藥物降低性侵犯的荷爾蒙水平,從而達到抑制性衝動,減少其性慾的目的。對於化學閹割的一個更文雅的說法是為防止性衝動的藥物治療。

在美國、法國、英國、俄羅斯、瑞典、波蘭等許多國家,化學閹割是對強姦犯施行的懲罰手段之一。

大多數地區採取自願原則,強姦犯如果選擇接受化學閹割,可以減少刑期或申請假釋。也有少數地區將化學閹割作為強制的懲罰措施,例如我們的近鄰韓國。

電影《熔爐》海報,該電影根據真實性犯罪案件改編而來,社會影響巨大,和其他幾部類似電影一起推動了韓國的「化學閹割」政策。

2011年7月24日,韓國《性犯罪者藥物治療法案》正式生效,根據該法案,韓國將對兒童性犯罪者實行藥物治療(也就是俗稱的化學閹割),治療對象包括向未滿16歲的兒童實施性暴力的19歲以上性倒錯症患者。韓國也是對性犯罪者實行化學閹割的第一個亞洲國家。

如果說化學閹割針對的是性需求問題導致的性犯罪,那麼我們回過頭來,再來考慮一下,性犯罪都是源於為了滿足性需求嗎?

實則不然,以強姦犯罪為例,根據相關研究,強姦犯罪在本質上是「犯罪行為人暴力或攻擊驅力的表現,籍此來滿足其支配、操縱、獨佔的慾望,其暴力成分多於性需求成分。」

據文獻所知,美國聯邦調查局將強姦犯劃分為權利確認型、憤怒報復型、權勢強硬型和虐待型四種類型,性慾望本身並非這些犯罪背後的主要或者唯一動機。

在性侵事件屢見報端的情況下,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不應、也無法置身事外。

滴滴順風車服務關停之前,我們多少人坐過順風車?大學校園裡的性騷擾,哪個女學生能確保安全?

我們每個家庭,都有女性成員,或是妻子,或是女兒,或是姐妹、表姐妹等等。我們每個人都有幾個女性朋友、同事、同學……

當然,男性也不是絕對安全,男性遭受性侵的新聞也曾被報道過,男童面臨的風險也很大。

那麼,在性侵陰影下,我們該如何做呢?這個話題,可聊的有很多很多,這裡,栗子想強調的是以下三點:

請堅強,再堅強!勇敢,再勇敢!

你沒有任何錯,錯的是性侵犯。

第一時間報案是最正確的選擇,既能保護自己不再次受到侵犯,也能讓加害者受到應有的懲罰,更能阻止加害者向他人伸出魔爪。

如果曾受侵犯但當時沒有報案,可以向#Metoo運動中的女性們學習,勇敢地控訴,勇敢地發聲,即便不能將加害者繩之以法,也可以警醒他人。

在#Metoo標籤下,作家那吉娃·依比安寫道:「被指責的是我。人們讓我不要談論這件事,人們對我說這沒有多糟糕,人們對我說我應該看淡它。」

正確的價值觀最重要,正確認識性侵犯罪的本質和它對受害者造成的嚴重傷害。

不要被前文所述的加害者的辯護言論所迷惑,犯罪就是犯罪,犯罪的發生不是受害者的過錯,犯罪者才應該受到輿論的譴責和法律的懲罰。

如果你周圍的人遭受性侵犯,請給予安慰和陪伴,鼓勵她報警或者看心理醫生。可以多看些相關研究資料,從科學上認識了性犯罪的本質和可能造成的創傷,你就能真正理解和關懷她們。

網上有很多文章、視頻,教女孩子如何用女子防身術來防身。栗子認為,對於普通女性來說,女子防身術的實際效用有限,因為普通男女體力差距太大,僅憑自學的幾招防身術,普通女性很難擊退襲擊者,反而可能由於近身接觸,更容易被襲擊者鉗制,得不償失。

如果不幸遇到色狼,逃跑是第一策略。

至於防狼裝備,目前網上能買到的有很多「神器」,但總體可以劃分為兩類。

一類是攻擊類裝備,比如防狼手電筒、電棍、噴火器、鎢鋼筆、防狼噴霧等等。這類裝備的問題,與防身術存在一樣的問題,近身接觸時,由於女性的力量處於劣勢,很可能被襲擊者搶奪,反而用在受害女性身上。況且,這些東西無法通過安檢,如果要乘坐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也不能攜帶。(別問栗子是怎麼知道的,說多了都是淚……)

另一類是警報類裝備,以拉環式警報器為主,就是上圖所示的這種。這種警報器,栗子建議人手一個,價格便宜,可以過安檢,買一個掛在包上,完全不會造成任何的不便。「狼」來了,拉掉拉環,報警器發出高分貝的警報聲,即便不能嚇退襲擊者,也能讓他怔楞幾秒鐘,為自己贏取逃跑的時間,更能吸引周圍群眾的注意,有機會引來救援。

現在還有一種能定位的報警器,危險時能一鍵發送實時位置,並自動通知警方。栗子沒有用過,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嘗試。

最後,一定要提高防範意識!尤其是單獨外出的女性,一定要盡量遠離危險環境(比如順風車這種密閉獨處的環境),君子不立於危牆之下嘛。

(部分圖片來自網路,如有版權問題,請聯繫我們)

參考文獻:

胡志鑫. 性犯罪被害人研究[J].玉林師範學院學報,2006,27(1).

胡震寰.強姦犯類型研究及其在偵查中的應用[J]. 政法學刊,2003,20(5).

於阜民,任魯娜. 強姦罪防控之現狀分析及對策——以被害人為視角[A].犯罪防控與平安中國建設——中國犯罪學學會年會論文集[C].北京,中國犯罪學學會,2013.

本文來源於:中國數字科技館(授權轉載)

推薦閱讀:

兒童性侵
9-12歲,不忍揭開的黑暗傷疤的4年,我想說出來

TAG:兒童性侵 | 熟人性侵 |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