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的離婚我是不是不應該放棄孩子?

經過兩年的拉鋸,現在面臨離婚。男方精神在婚姻期間變得輕微不正常,有被監視的妄想症,而且跳樓致使骨折,骨折到現在兩年多,從他骨折時娃五六個月到現在快三歲並未照顧過孩子,並且個人性情,能力,各個方面都沒有任何一點可以照顧好孩子的跡象。因為這個我不想放棄孩子。但是對方提出的條件是這樣子:第一種,娃他帶走,給我房車加十萬。第二種,娃我帶走的話,他只給我車,再加上每年一萬五的撫養費。我們這裡是縣級,消費不高。但是我兩條都不想接受,有兩點原因,一我不想放棄娃,二是我一個女的要車沒有用,房子也不是好房子,就是老式的那種市區單元樓,好在各方面都方便。我現在就是想把車換成房子。我經濟能力一般,就是上班,再兼職。


謝邀。

離婚就是撕毀合同,根據前因後果,綜合情況,綜合考慮,換位思考。

至於孩子,難道要不要孩子的出發點不是誰更有利於孩子成長嗎?!

而不是得事的計算。

你在問這個問題的時候,已經有了答案。

跟自己心走,才不會埋怨。

若要了孩子,又埋怨後悔,反而對孩子不好。

無論做什麼決定,都對決定負責。

只是希望你不反悔,不後悔。

好好生活。


不關心不照顧還有精神疾病,孩子跟他就相當於把未來毀了,要個名義上的爸爸有何用?不想以後年老的時候愧對孩子就自己扶養吧!如果是我的話,我做不到這麼狠心。

不同意他的意見只能走法院這條路吧


既然他有迫害妄想症,小孩子未來不是更重要嗎。既然決定離婚,無論哪種選擇都不是很好,自己開心就好,自己力所能及,能帶好孩子,家人也支持就更好了


做為已經是孩子媽來說,男方精神有問題的話,我會選擇要孩子,畢竟是自己的孩子,萬一出個意外的話,後果不敢想像,或者直接走法律程序


建議要孩子,人就是財富!


娃給他,要車房加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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