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了,檢察官才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會怎麼辦?

作者:王如僧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接了一個毒品案件諮詢。

對方說,她老公涉嫌販賣毒品被批准逮捕了,律師與檢察官溝通了一下,檢察官告訴她的律師,這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定罪。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通常有如下處理方式:

1.退回補允偵查。

這是最常見的處理方式。此舉的目的在於,讓辦案民警重新調查取證,看能否收集新的證據材料,完善案件的證據鏈條,以最大限度的爭取可以定罪。

為什麼檢察官會這麼做呢?

1.1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官退案權,檢察官亨有這個權利。

1.2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官公訴權,檢察官的職責之一就是打擊犯罪。

1.3一旦批准逮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在審查起訴階段釋放的,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的。雖然錢不多,但這影響到檢察院的面子、政績考核、相關承辦人的升遷,這絕對是檢察院及承辦人不願意看到的。

一旦經過補充偵查,完善了證據鏈條的,那就不好意思了,分分鐘法庭見。

2.不起訴處理。

經過"三進兩退"之後,案件還是無法符合起訴的條件,承辦人就有可能層報檢察長,召開檢察委員會討論此案,然後根據討論的結果,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訴處理。

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檢察官除了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之外,還認為此案退回補充偵查,辦案民警也是沒法補正的,那麼檢察院就有可能不再退回補充偵查,而是直接不起訴處理。

這是犯罪嫌疑人最喜歡看到的,因為不退而放意味著他可以提前出來了。

在看守所里,絕大部分人都是度日如年的,退查兩次再釋放的話,往往意味著他要多關5個月。

3.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硬送。

正常情況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就是要不起訴處理。

可是有時候,檢察院明明知道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還是會提起公訴。

例如,運動式執法的案件,有人干涉過問的案件等等,這就是司法不獨立,檢察院被人掐住脖子導致的。

例如,檢察院希望撞一下運氣,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代表法院也是這麼認為啊!雖然法院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也會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提起公訴後,法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往往會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在法院做出無罪判決前,撤回起訴即可;這對檢察院來說,風險可控,也不是不可以考慮考慮。

一旦法院判決罪名成立,那怕是以後改判無罪了,檢察院也是成功甩鍋了,因為那時候,承擔國家賠償義務的是法院,影響政績考核的也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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