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中國法律里有不明確的有關部門、執法,行政部門?

法律


有關部門隨時可能改名、合併、撤消、新增之類的。

類似:郵電部——信產部——工信部 這樣的


沒人邀請,厚臉皮自己來狺狺狂吠。

簡單來說:有難度,沒必要。

行政法——控制和規範行政權,調整對象為行政關係、監督行政關係。

一、法律雖然有穩定性但是也是有限的,例如從1954年中國的第一部憲法到現在1982憲法2004年修正案,通過制定或修改已經先後出台了四部憲法。憲法規定的是國家最基本的內容,相較於行政法更具穩定性都如此,那行政法受到外部環境(國內、國際、經濟、社會)和內部政策(大政方針、四拍決策???)變化的影響,那行政法還不得一年一修訂?

二、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有統一完整的行政法典。中國也不例外,行政主體太多,有職權性的,又有授權性的。有政府本身,有職能部門,有派出機關。有行政機構,有專門的,有內設的,有派出的,還有被授權的。就問你慌不慌?主體太多,不適合窮舉法,更不方便修訂。各種主體成立的或者被授權的法律依據都不一樣,甚至還有爭議。

三、現行制度在沒有重大漏洞的情況下,是不會有輕易修改的,有甩鍋空間,不舒服嗎?

四、我國七大法律部門中的民商法,2017年10月1日要出台實施的《民法總則》才是我國編纂民法典的元年。行政法嘛,先緩緩。

先吠到這裡。


為了避免層級權威和小恐懼等等而造成的被動的 執法尷尬。


這個很好理解

第一,模糊學的妙用

第二,假如你是起草文件,你敢寫明嗎?要是少或者是多,怎麼辦?故,換位思考,很多事就迎刃而解了


明確了更容易攤上責任,而不是好處。所以不需要明確,只要說有關部門就好了。


你攤上事兒了,你攤上大事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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