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因病致貧也無法推動安樂死的批准?

我是說,因病致貧還是不少吧,就算還沒到這個程度,很多不可治癒的嚴重疾病也摧殘著患者和家屬,給他們造成了重大的心裡負擔和經濟壓力。

這種情況下,其實很多患者是有選擇安樂死的意願的,那麼國家為何不批准呢,既能減輕經濟壓力也能簡短病人受折磨


有正面就會有反面。

你想到的是好的,但是別有用心之人,想到的都是惡的,居心不軌。


因為人性本惡,怕披上「安樂死」的外衣堂而皇之的「謀財害命」。講一件身邊發生的事情單親獨子再嫁我同事(老主任的後老伴其後又離婚了),腦梗塞偏癱病情穩定後出院回家,其後沒見兒子定期取葯,再來便是通知老主任發喪。回家期間老主任曾去探望數次,頭腦清醒拉尿不知,兒子辭職在家照顧,其母發病前有糖尿病定期來取葯。久病床前無孝子(諸多原因導致),死因細思極恐,無奈……


謝邀。

對的,題主說的這個是好的方向,是沒問題的。

但是,如果一件事情被測算過,它壞的方面遠遠比好的方面要大時,就不應該出台了;甚至說,壞的方面要殘忍得多。

為什麼這麼說呢?

上一段時間的天津男子給妻子買3千多萬保額的保險,然後騙她去國外殺害了。

這還是好好的一個活人啊,能工作能獨立自主生活的人啊,這都被自己伴侶給殺了。不要跟我說什麼特殊的案子,一個人能做出來的殘忍事情遠超我們的想像。

昨天是情人節,如果說伴侶的保險,裡面的受益人都改為對方,那真的是真愛了。要知道,受益人就是以後萬一發生什麼事後領導保險理賠金的人

其實很多人在結婚前買的保險,受益人都是自己家人,結婚後仍然沒有變更的。甚至更直接說,有的父母給兒女規劃婚前的財富,為了以後子女不受到委屈,保護婚前的財產,離婚也分不到婚前早已規劃的保險一分錢。


很多原因,倫理啊法制啊哲學啊什麼的。

不想扯那麼多,就說一點:如果允許安樂死,如何保證這個政策不會被濫用,或鑽空子呢?這就好比重性精神病患者在國外強制治療前需要經過一個道德委員會的審查,確保不是因為某種人心的因素故意把一個人送進去。

那個還可以說好,畢竟錯了y還可以救出來;安樂死呢?你安錯一個救得回來么


這個口子不能開!國人太能鑽空子了,百分之百會使用這種法規來違法犯罪!就像不能賣淫嫖娼合法一樣,國人也是百分之百會逼良為娼


安樂死對於一部分人來說是可行的,但是它並不具有普適性。

有關於人權,人們應該有選擇自己如何死去的權利…

但在客觀現實中有很多例子,譬如患病老人的救治,安樂死給了不想盡孝的女子另一種選擇;植物人在無法表達自己意識的情況下,如何進行安樂死;未成年的小孩子是否具有選擇安樂死的權利等等。

因安樂死可能導致的犯罪也是目前無法避免的,也許只有在對安樂死的需求不斷擴大,並且有一定的實施規範以及相應措施的時候,安樂死才能得到更好的推動吧…


至少我接觸的人,到死也不想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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